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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创新券管理办法 |
常山县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贯彻落实《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创新券 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意见》(浙科发条〔2017〕70号)、《浙江省“315”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工程实施方案(2023-2027年)》(浙政发〔2023〕6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加强科技创新券管理,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券作用,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科技创新券是由政府向企业、科研机构、创业者及共同富裕经营主体无偿发放,专门用于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技术创新服务的权益凭证。创新券支持范围覆盖技术创新全流程,但不得与其他科技计划项目重复资助。 (三)科技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秉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四)县科技局会同县财政局共同组织实施科技创新券工作。县科技局负责科技创新券的日常运营与管理,办理科技创新券的申请、审核、发放、兑现等工作;县财政局负责科技创新券资金预算安排和审查,并协同县科技局对资金进行监管和绩效评价。 (五)科技创新券资金由县财政在科技经费预算中安排,用于培育支持我县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展。全县实际科技创新券使用额超过年度科技创新券资金预算,超出部分可结转至下一年度计划安排。 二、支持对象与范围 (一)科技创新券支持对象是:在本县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掌握核心技术的科研机构和创业者以及共同富裕经营主体。 (二)科技创新券可购买的创新服务范围主要包括: 1.检验检测。购买分析测试、检验检测等服务,以及租赁检验检测相关设备等。 2.专项审计。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小巨人”、创新型领军企业等科技型企业,县级及以上研发机构申报,省、市、县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过程中产生的专项审计费。 3.财务咨询。帮助企业开展研发费用合理归集。 4.委托开发。委托科技创新载体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的研究开发活动。 5.技术转让。购买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相关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6.技术咨询。购买特定技术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方案设计、技术检索、科技查新和分析评价等。 7.科技金融。科技成果“先用后转”保险。 其中检验检测、专项审计、财务咨询优先兑付。 (三)每个科技创新券使用单位全年科技服务费小于2万元的部分(含2万元)可全额抵用,2万元至5万元部分(含5万元)抵用50%,大于5万元部分抵用25%,合计一个单位一年科技创新券抵用额度累计不超过10万元。 (四)科技创新券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助力企业、科研机构、创业者及共同富裕经营主体科技创新活动。按照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其他商业活动,或已列入县级以上(包括县级)科技专项资金资助的在研项目,不纳入创新券政策支持范围。 (五)企业、创业者及共同富裕经营主体应当与开展科技合作的单位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 (六)鼓励我县有条件的企业和科研机构科技资源向社会开放共享。具体开放方式可在浙江省科技创新服务云服务平台进行在线注册,经县科技局审批后列入县级科技创新载体。根据开放共享的实际成效,对排名前3位的创新载体可给予本年实际提供服务的创新券总额30%以内的奖励。 三、申请与兑现 (一)依托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网址:https://stbrain.kjt.zj.gov.cn/stbrain/)搭建科技创新券运行系统。我县企业和创业者需要在创新载体购买创新服务的,须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注册并进行资格认证,获得使用资格后,企业或创业者可申请创新券。具体登录路径为:浙江科技大脑—→办事大厅,搜索创新券—→创新券申领服务。 (二)县科技局依据年度科技创新券工作计划,向科技创新券的支持对象在线发放科技创新券。科技创新券需在有效期内及时使用与兑现,使用有效期限为3个月,过期收回,申报周期内每个申报对象可多次申领创新券。 (三)科技创新券兑现采用集中受理的方式,县科技局原则上于每年12月左右进行资料汇总,次年年初组织专家评审。县科技局负责做好具体兑现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做好兑现程序的合规性审查工作。专家评审费用由创新券奖补总额中列支。 (四)科技创新券采取申请单位先行支付科技服务费、政府事后兑现创新券的方式。相关科技创新券的支持对象根据各级创新载体提供的实际服务先行支付相关费用,然后凭持有的科技创新券到科技局申请兑现。申请兑现时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创新券企业兑付列表; 2.技术服务合同、技术交易合同或协议; 3.支出情况有效证明材料(相关支出凭证及发票等); 4.创新成果证明(如专利、新产品、新工艺、样机等证明材料)或权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财务咨询服务凭证为企业研发费用归集明细表、科技统计年报统计表、研发费用辅助账等;专项审计服务凭证为赋码的审计报告。 5.其他所需的有效证明材料。 四、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 (一)科技创新券实行实名制管理,严禁转让、买卖,不得重复使用,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二)对通过科技创新券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创业者和创新载体,按《常山县涉企财政扶持专项资金兑现联合审查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五、附则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县科技局负责解释。原《常山县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常科〔2023〕11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停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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