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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游县创新券管理办法 |
龙游县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2023修订) 为贯彻落实《中共龙游县委 龙游县政府印发《关于强力推进创新深化 加快科技体制改革 努力建成高水平创新城市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龙委发〔2023〕11号)文件精神,扩大科技“创新券”支持范围,允许企业等创新主体使用科技“创新券”购买产学研合作综合险等科技绿色创新险种,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券积极作用,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现将修订完善后的《龙游县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一、工作机制 (一)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是政府向创新主体无偿发放,用于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技术创新服务、自主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的制度安排,创新券支持范围覆盖技术创新全过程。 (二)创新券采用实名发放的方式,每张创新券编号唯一,不得转让、买卖,不得重复使用。创新券申领后有效期限为3个月,不使用过期收回。创新券当年发放使用有效,逾期不可兑现。 二、支持对象与使用范围 (一)创新券支持使用对象是有创新需求的企业、创业者、以及与龙游县域企业共同研发科技项目的科研单位,优先支持在各类创业创新大赛取得名次的创新主体,以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泛孵化器的在孵企业等创新主体。 (二)创新券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1.研发服务。与研发机构合作或委托开发机构,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 2.无形资产转让。购买技术及科技成果(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著作权等相关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3.设计服务。委托创新载体开展工农业产品外观、功能、结构、形态等设计和样品试制; 4.检验检测。购买分析测试、检验检测等服务(不含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共享浙江省科技大脑平台的大型仪器设备; 5、技术培训服务。参加高校、科研院所举办的技术培训会议。 6、技术查新服务。委托文献检索查新。 7、科技保险服务。购买“产学研综合保险”系列险种,如“研发费用损失保险”、“成果转化保险”、“专利先用后转综合保险”、“成果转让专利信用险”中任意险种。 8、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其他商业活动,或已列入基础公益研究计划、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网上技术市场成交项目补助等其他科技计划项目支持的不再纳入创新券支持范围。 三、支持额度和奖补标准 对单个创新主体每年最高5万元的创新券使用予以补助,申请使用创新券需签订正式合同并上传(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需经科技部门登记备案)。每年创新券补助总额不超过150万元,若超过则单个创新主体补助金额同比例下降。 (一)创新券申领使用期内按研发服务、无形资产转让、设计服务、检验检测、技术培训服务、技术查新服务的实际支付额度(含税价)的40%抵用。 (二)创新券申领使用期内按购买科技保险实际保费(含税价)的100%抵用。 四、申请与使用 (一)创新主体需要在创新载体购买创新服务的,须在浙江政务服务网(http://www.zjzwfw.gov.cn/)注册并进行资格认证,获得使用资格后,创新主体可申请创新券。鼓励企业和创业者使用创新券到全省各级各类创新载体寻求技术服务;鼓励企业和创业者使用创新券支付外省各类技术创新服务费用。 (二)企业和创业者可通过浙江科技大脑查询开放共享的科研基础设施、仪器设备,并在线预约技术创新服务。服务合同履行后,创新载体须对该次服务进行记录,作为实际收到创新券的依据。 (三)企业和创业者应当与开展创新服务合作的单位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 五、评审与兑现程序 (一)申请兑现创新券时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创新券兑现申请表; 2.技术服务合同、技术交易合同或协议、科技保险保单; 3.科技成果证明: (1)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技术服务报告、证书、新产品、新工艺、样机、权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科技保险保单。 (2)成果证明为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技术服务报告的,报告具体内容应包括研究内容、研究方案和技术、研究过程及实验数据记录、成果证明材料(若技术可用,出具可用证明,若技术不可用,出具修改意见或相关建议)。 (3)外观设计服务需提供产品设计方案(具体应包含设计理念及各设计要素说明并对设计的产品外观布局、颜色、尺寸等作出系统解释)、实施过程材料(如外观设计确认单)。 4.支出情况有效证明材料:相关支出发票、付款凭证等其他必要的附件。 5.其他所需的有效证明材料。 (二)专家评审。兑现材料收集完毕,经科技审核后,有必要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专家评审组由相关专业领域的技术专家、财务专家等组成,进行相应专业范围的评审。对于创新券申请材料涉及的相关单位和人员不得参加评审。评审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对相关信息保守秘密。 (三)兑现程序。创新券兑现采用集中受理、集中审核、集中兑现的方式。创新主体根据各级创新载体提供的实际服务先行支付相关费用后,凭持有的创新券到县科技局申请兑现,通过评审后进行集中兑现。受理时间为次年的1月份,科技局根据评审情况及时兑现。 六、管理与监督 对骗取创新券资金的创新主体,经查实后注销其创新券并追回骗取资金,3年内不再给予各级科技项目和政府各类奖补资金支持,且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办法自2023年 9 月 11 日起实施,原《龙游县科技创新实施办法(2021修订)》(龙科〔2021〕44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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