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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创新券管理办法
    新科〔2020〕31号 关于印发《新昌县创新券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类创新载体单位、有关企业: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新昌县创新券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昌县科学技术局 新昌县财政局 2020年12月31日 新昌县创新券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引导和鼓励创新主体加大科技投入,激发创新热情和活力,提升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度,根据省科技厅《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创新券 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浙科发条〔2017〕70号)要求,决定实施创新券制度。 第二条 创新券是政府向企业、创业者无偿发放,用于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技术创新服务、自主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的制度安排。创新券支持范围覆盖技术创新全过程。 第三条 可接受科技创新券的创新载体。经“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注册登记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科技创新服务平台、重点企业研究院、重点实验室、检测机构、查新机构等省内外创新载体。 第四条 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 创新券推广应用依托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首次申请创新券,需要进行资格认定,在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首页,点击进入创新券服务系统按要求提供材料进行注册,其中,勾选“企业类型”时需上传相应的有效证明文件,并递交县科技局审核;系统内已有注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变更“企业类型”信息,提交变更申请时需上传相应的有效证明文件,并递交县科技局审核。创新券推行电子券,从申领、发放、申请使用、使用情况记录到申请兑现实现无纸化电子审核流程操作,具体流程详见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创新券服务系统”操作说明(http://zjsti.gov.cn/NewLogin.aspx?Code=CXQ)。 第六条 成立新昌县创新券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分管县领导任组长,科技局、经信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及高新园区、经济开发区等单位为成员,负责创新券的有关政策的制定、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研究确定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新昌县创新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技局,负责创新券的日常运行与管理等工作,完成领导小组交办事项。 第八条 财政局是负责创新券兑现的主管部门,负责预算管理、经费划拨等工作,在科技资金中每年安排经费,确定每年创新券的额度。 第九条 创新券的支持对象:在本县范围内注册的具备法人资格的财务机构健全,财务管理规范,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入驻经备案的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的创业者;其中,创业者的创新券申领、预约、支付及兑现等事务,须委托其入驻的众创空间(星创天地)代理。政府举办的“科创飞地”内经认定的入驻企业等同本县注册企业同等享受创新券政策。 第十条 创新券适用范围:主要用于企业和创业者在科技创新活动中用于向非关联的创新载体购买委托检验检测、技术服务和检索查新,以及科技部门认可的其他科技服务。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性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其他商业活动不纳入创新券政策支持范围。科技服务范围,不包括各类项目申报所需的咨询服务以及科技金融类服务。 第十一条 使用方法:创新券实行自主申领。按照申领时间顺序进行发放,当年度创新券额度申领完为止。企业和创业者应依据技术创新需求适时领取一定额度的创新券。创新券使用有效期限为3个月,过期收回,申报周期内每个企业、创业者可多次申领创新券,一次申领最高不超过2万元。年度申领总额根据从高不重复原则按企业类型分类发放,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级及以上创新型(领军)企业年度申领总额为20万元,有效期内的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市级及以上专利(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年度申领总额为10万元,其他一般企业和创业者年度申领总额为5万元。创新券原则上先领先得,创新券使用额度达到创新券年度计划额度时,将停止当年的申领。 第十二条 创新券使用过程中,企业和创业者持券与创新载体或科技服务机构开展具体合作后所发生的费用,如属共享仪器设备、科技文献、标准资源的,由创新券直接抵用实际支付金额的50%费用,如属工业设计类等技术服务的,创新券直接抵用实际支付金额的20%费用。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万元。 第十三条 创新券编号唯一,不得重复使用,可在有效期内分批使用。 第十四条 原则上每季度兑现1次,申请兑现时间由科技局、财政局根据发放使用情况另行通知,办公室负责汇总兑现材料。遇特殊情况报请领导小组商定。 第十五条 创新券兑现受理期间,创新载体须将兑现申请材料寄送至办公室,作为创新券兑现结算的依据。 创新券兑现申请材料包括:《新昌县创新券兑现申请表》(附件)、企业和创业者自付资金发票(或行政事业单位收据)复印件、创新券服务记录(或项目技术服务合同),以上材料按《兑现申请表》所列服务项目顺序整理,其中《新昌县创新券兑现申请表》一式两份,其余材料一式一份。? 第十六条 办公室对创新券申领使用单位和兑现金额进行公示,时间为7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发放单位有异议的,可以书面署名形式向办公室提出,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自异议提出之日起15日内调查处理完毕。 第十七条 在创新券申请、使用、兑现过程中,企业、创业者和创新载体等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创新券实行实名制,不得转让、买卖,不重复使用。创新券的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通过创新券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创业者和各级各类创新载体,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实行限期整改、给予警告、停拨或追回财政资金,三年内不再给予科技项目和财政科技资金支持,并列入科技不诚信记录。构成违纪的,由有关部门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处以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按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31日起施行,由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原《新昌县创新券使用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17〕6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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