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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洲区创新券管理办法 |
秀洲区科技创新券使用及兑现实施办法(秀洲科局[2020]2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创新券 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浙科发条〔2017〕70号)、《关于嘉兴市本级进一步推广应用创新券的实施意见》(嘉科综〔2017〕44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43号)、《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面向未来的创新活力新城的若干意见》(嘉委发〔2019〕26号)及我区转型升级政策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细化明确科技创新券使用及兑现要求,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科技创新券由科技部门发放,主要用于鼓励秀洲区企业(载体)和创业者向高校、科研院所和各类科技创新服务机构购买技术创新服务、自主开展各类科技创新活动,支持科技创新全过程。 第三条 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和各主体投入是创新券兑现的资金来源。 第四条 区科技局作为科技创新券使用及兑现主管部门,负责日常工作事务,包括申请需求受理对接、科技创新券兑现材料审核等工作;负责提出创新券兑现资金分配方案,负责做好指导监督,负责创新券使用及兑现的绩效管理工作。区财政局负责科技创新券预算安排与拨付,监督预算执行,实施项目绩效监管。 第二章 对象和分类 第五条 申请科技创新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秀洲区注册的企业(载体)和创业者,优先考虑各类有创新研发活动的科技型企业及在各类创新创业大赛取得名次的企业和创业者。 2.财务机构健全,财务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 3.企业(载体)和创业者与开展科技合作的服务机构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 第六条 科技创新券分九类:检验检测服务券、技术服务券、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服务券、科技孵化机构奖补券、共建创新载体奖补券、研发费奖补券、创新平台认定奖补券、科技金融奖补券、科技人才(团队)奖补券。 1.检验检测服务券:用于企业和创业者在新产品、新技术研发过程中使用科技创新服务机构提供的检验检测(测试分析)、技术查新等相关服务。 2.技术服务券: 用于企业和创业者与高校院所等科技研发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解决特定技术难题(包括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的研制开发、产品设计等)。 3.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服务券:用于企业在首次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过程中,委托会计事务所(或科技中介)进行专项审计、技术咨询(培训、评估)等服务。 4.科技孵化机构奖补券:用于年度考核优秀以上的孵化机构,为在孵企业和创业者提供相关科技服务的奖励;按照上级政策享受的其他补助。 5.共建创新载体奖补券:用于对引进的科技创新载体或企业与高校院所或高端人才共建具有先进水平的创新载体的奖励。 6.研发费奖补券:用于对企业开展各类科技研发创新活动的补助奖励。 7.创新平台认定奖补券:用于支持企业加大创新力度或更好服务科技企业发展而创建各类创新平台。 8.科技金融奖补券:用于科技企业实施科技贷款的利息和科技保险保费的补贴。 9.科技人才(团队)奖补券:用于对优秀科技人才来秀洲区创业的补助,支持企业培育市级以上高端科技人才(团队)。 第三章 申领、使用和兑现 第七条 科技创新券以“电子券”方式在浙江科技大脑服务平台(网址http://www.zjsti.gov.cn)申领,申领、发放等环节须通过该平台的“创新券服务系统”进行。企业(载体)和创业者首次申领科技创新券,需要进行资格认定,在科技创新券申请界面,完善实名认证信息,由区科技局在科技创新券管理界面,进行资格审核,经审核通过后,即可获得科技创新券使用资格。申领科技创新券时统一选择“企业券”,待与服务机构完成合作之后,即可使用科技创新券,并按要求在系统中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经服务机构确认后(否则无法提交,无需服务机构确认的除外),提交区科技局审核。 第八条 企业(载体)和创业者在完成浙江科技大脑服务平台用户注册后,依据技术创新需求适时领取一定额度的科技创新券,科技创新券使用有效期限为3个月,过期收回。各申领单位按申请时间先兑先得,兑完即止,区科技局根据企业(载体)和创业者在线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兑付。 第九条 企业(载体)和创业者在同一年度可多次申领科技创新券,每年申领非奖补类科技创新券总额不突破15万元(其中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服务券最高不超过10万元)。奖补类科技创新券根据实际情况申领。纳入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兑现范围的创新券,最高不突破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总量。 第十条 科技创新券采取申领者先行支付、政府事后兑现的方式进行(奖补类科技创新券除外)。由申领者先将相关兑现材料上传至浙江科技大脑服务平台“创新券服务系统”,再由区科技局审核兑现。 第十一条 为企业(载体)和创业者提供服务的服务机构,必须已在浙江科技大脑服务平台注册通过,或在上海牵翼网注册的上海创新载体。如与上述之外的其他服务机构产生服务的,则该服务机构必须先在浙江科技大脑服务平台以载体身份注册,并由区科技局审核通过为地方载体,且申领科技创新券单位与该服务机构(即地方载体)完成相关在线流程后,方可兑现科技创新券。 第十二条 检验检测服务券申请兑现,企业(载体)和创业者完成检测或查新后,以发票金额的50%予以兑现(最终兑现时四舍五入到百元),当年度有效,兑现材料包括: 1.《秀洲区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表》; 2.与检测机构签订的检测合同(协议)复印件; 3.服务结果凭证(如查新报告、检验检测报告)复印件; 4.企业(载体)和创业者支付费用的发票复印件。 第十三条 技术服务券申请兑现,企业(载体)和创业者与高校院所等科技创新服务机构,完成相关合作并按协议全额支付相应费用后,在协议到期后三个月内按协议总价的40%申领创新券,过期作废,兑现材料包括: 1.《秀洲区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表》; 2.与高校院所等科技创新服务机构签订的技术合同(协议)复印件; 3.企业(载体)和创业者支付费用的发票复印件; 4.项目实施专项经费审计报告。 第十四条 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服务券申请兑现,企业首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根据委托会计事务所(或科技中介)进行专项审计或技术咨询(培训)等服务的费用,最高可以申领10万元创新券,不足10万的按实际付费金额申领。兑现材料包括: 1.《秀洲区创新券兑现申请表》; 2.与会计事务所(或科技中介)签订的服务合同(协议)复印件; 3.服务结果凭证(如专项审计报告、鉴证报告、申报资料等)复印件; 4.企业支付费用的发票复印件。 第十五条 科技孵化机构奖补券申请兑现,科技孵化机构(包括众创空间、星创天地)根据考核结果及奖补额度,在创新券系统申领、兑现奖补类创新券。 第十六条 共建创新载体奖补券申请兑现,符合条件的载体根据所在主体给予的补助额度,在创新券管理系统申领相应额度的奖补类创新券。 第十七条 研发费奖补券申请兑现,区科技局根据本区及上级相关政策,对企业研发费支出进行奖励,企业根据奖励额度,在创新券系统申领、兑现奖补类创新券。 第十八条 创新平台认定奖补券申请兑现,新认定的区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及新认定的海外孵化器和新认定的各类企业研究院、省级研发中心等创新平台所依托企业,可以根据相关认定文件,在创新券系统申领、兑现奖补类创新券。 第十九条 科技金融奖补券申请兑现,实施科技贷款及科技保险的科技企业,可根据区科技局审核通过的补贴额度,在创新券系统申领、兑现奖补类创新券。 第二十条 科技人才(团队)奖补券申请兑现,科技人才(团队)所在企业按照相关政策或所在主体给予的奖励额度,在创新券系统申领、兑现奖补类创新券。 第二十一条 上述奖补类创新券,各主体如有配套奖补的,企业也可在创新券系统申领相应额度的创新券。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其他商业活动,不属于科技创新券支持范围。科技创新券不与其他科技计划项目重复资助。 第二十三条 科技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对通过科技创新券骗取财政资金的单位和各级各类服务机构,区有关部门将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实行限期整改、给予警告、停拨或追回财政资金,3年内不再给予科技项目和财政科技资金支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按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涉及科技创新券兑现的相关单位和工作人员应当对资料、信息保守秘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行,由区科技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原《秀洲区科技创新券使用及兑现实施办法(试行)》(秀洲科局〔2017〕16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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