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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港区创新券管理办法
    嘉兴港区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43号)和《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创新券 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浙科发条〔2017〕70号)等文件精神,深化科技经费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科技创新券制度,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服务,激发企业技术创新活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创新券是政府向企业无偿发放,用于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技术创新服务、自主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的一种“有价凭证”。科技创新券支持范围覆盖技术创新全过程,但不与其他科技项目重复资助。 第三条 科技创新券按兑付对象不同,分为企业券和载体券,其中省外载体提供服务时必须使用企业券。 第四条 科技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对象与范围 第五条 科技创新券的发放对象:具有创新需求,与开展科技合作的创新载体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在港区注册并在港区纳税的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六条 科技创新券的接收对象:经“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云服务平台”)注册登记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科技创新服务平台、重点企业研究院、重点实验室、检测机构、查新机构等省级载体和地方载体,以及经港区经济发展局审核通过的服务载体。 第七条 科技创新券的支持范围包括:各级各类创新载体为港区企业提供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共建创新载体、科技评估、技术查新、测试分析、仪器共享、产品设计、新产品鉴定、技术培训、科技项目专项审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咨询服务等形式以及各类具有普惠性、绩效型的科技补助和奖励。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其他商业活动不纳入科技创新券的支持范围。 第三章 使用与兑付 第八条 科技创新券使用和兑付的相关要求。 1.科技评估、技术查新、测试分析、仪器共享、产品设计、新产品鉴定(企业券或载体券):企业在新产品、新技术研发过程中使用创新载体提供的评估、查新、检验检测、鉴定等服务,按实际服务总费用的50%申领企业券或载体券。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内使用科技创新券最高不超过20万元,每个单项不超过5万元。 兑付材料包括:服务协议、服务结果凭证(如查新报告、检测报告、评估报告、设计方案、鉴定证书等)、付款的银行回单和发票。 2.技术培训(企业券或载体券):企业委托培训机构组织的各类技术培训,或技术人员参加科技部门认可的技术类培训活动,按实际培训费用的50%申领企业券或载体券,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内使用科技创新券最高不超过5万元。 兑付材料包括:培训协议、培训方案、培训通知、培训报名回执、付款的银行回单和发票。 3.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企业券或载体券):企业在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重新认定)过程中,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的,在按协议全额支付相应费用后,按每项3万元申领企业券,不足3万元的按实申领。 兑付材料包括:专项服务协议、专项审计或签证报告、付款的银行回单和发票。 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咨询(企业券或载体券):企业在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重新认定)过程中,委托中介机构提供咨询服务的,同时企业被市科技局列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对象的,在按协议支付相应费用后,按每项1万元申领企业券,不足1万元的按实申领。 兑付材料包括:咨询服务协议、付款的银行回单和发票。 5.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奖励(企业券):对企业执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奖励政策,按照向税务部门申报的当年度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总额在30万元以上(高新技术企业除外),且技术开发费占销售收入达到3%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奖补,每家企业当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提交兑付材料包括:企业当年度在税务部门申报的加计扣除费用表和经税务师事务所鉴证的专项报告等证明材料、企业当年度经审计的企业财务报表、其他企业认为需要补充说明的材料。 6.科技项目专项审计(企业券或载体券):企业在各级科技部门立项(备案)的科技计划项目中期检查、验收和各级研发机构申报等工作中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的,在按协议全额支付相应费用后,按每项3000元申领企业券,不足3000元的按实申领。 兑付材料包括:专项审计服务协议、专项审计报告、付款的银行回单和发票。 7.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企业券):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和各类创新载体对接开展产学研合作,共同或委托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的研制开发、技术难题攻关(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以及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服务的,项目完成并按协议全额支付相应费用后,一年内按协议总价的40%申领企业券,过期作废。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内使用科技创新券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兑付材料包括:项目实施工作总结、项目实施专项经费审计报告(券面金额5万元及以下的,由单位出具项目经费决算报告)、经认定登记的项目合作协议、付款的银行回单和发票。 8.共建创新载体(企业券):支持企业引进高校院所共建具有先进水平的研究院、联合实验室、研发中心、技术中心、产学研基地等协同创新载体。申请此券的企业须将共建载体协议报港区经济发展局备案,并按共建协议全额支付相应费用后,一年内按协议总价的30%申领企业券,过期作废。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内使用科技创新券最高不超过30万元(同一载体只能享受一次)。 兑付材料包括:共建创新载体工作总结、共建载体专项经费审计报告(券面金额5万元及以下的,由企业出具经费决算报告)、共建载体协议、付款的银行回单和发票。 9.申报国家级、省级科学技术奖奖励(企业券):对企业作为第一完成单位申报各级科学技术奖,一次性给予2万元的奖励。 兑付材料包括:港区管委会或管委会办公室报送函。 10.科技孵化机构建设(载体券):对新认定和年度绩效考评合格的国家、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的创新券额度,对国家、省、市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给予100万元、70万元、50万元的创新券额度。对科技孵化机构年度绩效考评优秀的,按其创新券额度最高30%的兑现奖励;对科技孵化机构年度绩效考评合格的,按其创新券额度最高10%的兑现奖励。 兑现材料包括:认定文件、绩效考评结果通知。 第四章 申请与审核 第九条 企业申领科技创新券须登陆云服务平台,通过平台在线注册,并上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副本或其他证明文件,经港区经济发展局审核通过后即拥有科技创新券的申领资格。科技创新券的使用有效期限为3个月,过期收回,申报周期内每个企业可多次申领科技创新券。同一企业每年最高申领额度不超过50万元。 第十条 企业申请使用科技创新券,需在云服务平台上“创新地图”中找到相应的服务载体在线预约服务,双方签订合作或服务协议后,在线申请使用科技创新券。也可以直接选择“线下使用创新券”,查找选择对应的服务方和服务内容,填写科技创新券使用登记表上的有关内容,并上传相应的证明材料(合同、发票、服务结果凭证等),经载体审核确认后完成科技创新券的使用。 第十一条 科技创新券由服务载体(载体券)或企业(企业券)申请兑付。服务载体或企业在申请兑付时,要及时将服务合同、服务结果凭证(如查新报告、检测报告等)、企业自付款凭据(银行回单、发票等)相关资料原件扫描件上传至云服务平台。科技创新券经在线申请、提交纸质兑付材料、港区科技创新券管理领导小组审核、港区管委会门户网站公示7天无异议后予以兑付,原则上1个季度安排兑付1次。科技创新券申请兑付时,提供的纸质材料内容应与云服务平台中上传的证明材料内容相一致。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设立港区科技创新券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为港区科技创新券的管理机构。领导小组由管委会分管副主任任组长,成员单位由乍浦镇、经济发展局、服务业发展局、综保区管理局、财政分局组成,负责科技创新券实施的组织领导、政策修订及监督管理,研究确定科技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其他重要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经济发展局,负责科技创新券的日常运行与管理,开展科技创新券的申请、审核、发放、兑现等工作。 第十三条 科技创新券实行实名制,不得转让、买卖,不重复使用,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第十四条 对通过科技创新券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和各类创新载体,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实行限期整改、给予警告、停拨或追回财政资金;依据有关规定,列入信用“黑名单”,3年内不再给予科技项目和财政科技资金支持。构成违纪的,由有关部门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涉及科技创新券管理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严格保密,防止资料、信息泄露。 第十六条 港区科技创新券管理服务工作委托第三方科技中介机构承担。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原《嘉兴港区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嘉港区〔2018〕148号)同时废止。

主办单位: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承办单位:浙江省科技信息研究院 浙江天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571-85214237 网站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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