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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创新券管理办法
     海盐县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 根据《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创新券 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浙科发条〔2017〕70号)的文件精神和《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盐委发〔2023〕10号)第六条“扩大创新券使用对象和范围,对企业研发过程中发生的检验、检测、测试、查新等费用,以科技创新券的形式支持,每家企业每年限额20万元”,特制定实施办法如下: 科技创新券是鼓励企业和创业主体共享使用各类科技创新资源与服务的一种“有价凭证”,由县科技局发放,主要用于鼓励我县企业和创业主体充分利用创新载体的科技资源开展检验、检测、测试、查新等活动。借此进一步盘活科技创新资源,降低科技创新的投入成本,激发科技创新活力,鼓励积极共享与使用科技创新资源,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一、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共同负责科技创新券有关政策的制定、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由县科技局负责科技创新券的日常运行与管理,办理科技创新券的申请、审核、发放、兑付等工作。 二、接收科技创新券的创新载体。经“浙江科技大脑”(原“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注册登记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科技创新服务平台、重点企业研究院、重点实验室等创新载体;符合《浙沪科技创新券跨区域使用嘉兴试点合作协议》要求的上海创新载体;经县科技局审核通过的服务机构。鼓励有条件的我县企业和县级以上其他创新载体向社会开放,并经县科技局审批后列入科技创新券应用单位。 三、科技创新券的支持对象:凡在本县注册并在本县纳税的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条件且财务机构健全,财务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的企业和创业主体。重点支持经国家、省、市认定的科技型企业、科技型初创企业,即省科技领军企业、省科技小巨人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省级及以上各类科技型中小企业。优先支持在各类创新创业大赛取得名次的企业和创业者、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在孵企业和创业者。 四、科技创新券有效期3个月,兑付周期为12个月,逾期不可兑付。科技创新券发放实行先到先领原则,超过部分重点向科技型企业倾斜发放。支持企业或创业主体在新产品、新技术研发过程中使用创新载体提供的检验检测、科技查新等技术服务。 五、科技创新券采取无偿资助方式支持企业和创业主体科技创新。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其他商业活动,或已列入县级及以上科技专项资金资助的在研项目,不纳入科技创新券支持范围。 六、科技创新券的使用及兑付 (一)依托浙江科技大脑(网址:www.zjsti.gov.cn),建立科技创新券运行系统。我县企业及创业主体可以通过查询、在线预约开放共享的科研基础设施、仪器设备和技术服务。 (二)科技创新券兑付采用常年受理、集中兑付的方式,原则上于每年9月份下发兑付通知,并于次年完成第三方机构审计和资金兑付。由县科技局负责做好具体兑付工作。 (三)科技创新券兑付受理期间,企业及创业主体须将兑付申请材料递交至县科技局,作为兑付结算的依据,兑付申请材料:“浙江科技大脑”线上提交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书扫描件、转账凭证及发票扫描件、服务结果凭证等;纸质材料包括《创新券企业兑付申请表》(附件6.1)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科技创新券单笔申领额度不超20万元。支持金额为实际支付金额的50%,单笔使用金额不超过20万元,年度总限额20万元。 七、科技创新券兑付的申请单位须与接收科技创新券的创新载体无任何隶属、产权纽带、投资经营等关联关系,否则不予兑付。创新载体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收科技创新券。 八、鼓励社会对各级创新载体开放共享情况进行监督。 九、科技创新券实行实名制,不得转让、买卖,不重复使用,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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