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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化区创新券管理办法 |
奉化市科技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科技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推广应用创新券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试行)》(浙科发政〔2015〕20号)、宁波市科技局、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科技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办法(试行)》(甬科高〔2015〕88号)要求,为顺应“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新趋势,提高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完善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决定实施科技创新券制度。为切实加强科技创新券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创新券是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创客(或创客团队)开展创新活动的一种手段,是推动科技服务需求方和供给方有效对接的一种途径。 第三条 市科技局主要负责科技创新券政策制订、经费预算和绩效评价等管理工作;市财政局主要负责科技创新券经费审定与划拨等工作。 第四条 科技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支持对象与方式 第五条 科技创新券的支持范围,包括入驻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生创业园的在孵企业,入驻经备案的众创空间或创客服务中心的创客(或创客团队),以及经备案公布的创新型初创企业。其中: 创客(或创客团队)的科技创新券申领、预约、支付及兑现等事务,须委托其入驻的众创空间或创客服务中心代理;企业申领科技创新券,原则上不得超出企业注册时间5年。 第六条 企业和创客(或创客团队)向非关联的创新载体购买科技创新活动中所需的检验检测、技术开发等科技服务时,可用科技创新券抵用一定比例的实际服务费用。其中创客(或创客团队)申领的科技创新券,可抵用开展创新活动所必需的原材料购买等。 科技服务范围,不包括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专利代理、软件著作权注册等知识产权过程所需服务,以及工业设计类服务和科技金融类服务。 第七条 本办法所指的创新载体包括省级创新载体和本市地方创新载体两类,其中省级创新载体具体包括省级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省部属科研院所、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和省级企业研究院等;地方创新载体具体包括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检测认证机构和科技服务业企业等,可通过登录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www.zjsti.gov.cn)、选择“地方载体申报用户”、填写相关注册信息后,由市科技局审核通过并获得提供科技服务资格。 第八条 企业和创客(或创客团队)应根据自身发展实际、酌情自主申领科技创新券;同一年度内,一家企业申领不超过10万元;有效期内实际抵用金额不足申领金额30%的,次年的申领额度不得超过5万元。 一位创客(或创客团队)可分批、跨年、多次申领科技创新券,但申领总额最高为5万元。 第三章 申领使用与兑现 第九条 科技创新券使用流程包括申领→发放→预约服务→生成协议→申请使用→审核→填写记录→服务评价,具体详见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的“创新券服务系统”操作说明。 第十条 企业和创客(或创客团队)向创新载体支付科技创新券抵用服务费用时,应与自付款配套使用;企业和创客(或创客团队)抵用金额均不得超过服务总费用的50%。 第十一条 科技创新券兑现方式分为载体兑现和企业兑现两种。 载体兑现时,创新载体应向市科技局提交《宁波市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表》、服务合同、服务记录和证明材料(包括检测报告、技术解决方案)、企业自付款凭据、科技创新券抵用凭据等相关资料。 企业兑现时,企业应已经完成对该次科技服务的评价,并督促创新载体提前将服务合同、服务记录和企业自付款凭据上传至“创新券服务系统”,同时向所在市科技局提交《宁波市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表》、服务合同、服务记录和证明材料(包括检测报告、技术解决方案)、企业自付款凭据等相关资料。 对于创新载体与服务对象均属于本市的,可采取载体申请兑现和企业兑现两种方式;对于创新载体不在本市内的,可采取企业兑现方式。 第十二条 科技创新券的申领每年一般分两批,第一批在每年第一季度申领完成,第二批在每年第三季度申领完成;每年第四季度提交兑现申请;次年第一季度完成兑现;科技创新券采取先领先得原则,当年额度用完后,即不再另行发放科技创新券。 第十三条 同一年度内,企业已经获得各级(包括国家级、省级、宁波级与奉化级)财政科技资金补助的,不再重复兑现科技创新券给予补助。 第四章 日常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科技创新券实行实名制登记编号,可在有效期内分批多次使用,但不得转让、买卖、赠送、兑换现金和重复使用。 第十五条 为强化对科技创新券的使用管理,科技创新券的申领、发放、预约、支付及兑现等环节需全程依托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的“创新券服务系统”进行。企业和创客(或创客团队)可以通过“创新券服务系统”内的创新地图,查询、在线预约开放共享的科研基础设施、仪器设备和技术服务。 第十六条 企业、创客(或创客团队)和创新载体通过科技创新券骗取财政科技资金的,一概列入科技项目诚信黑名单,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相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对于构成违纪的,由有关部门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处以纪律处分;对于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按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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