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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创新券管理办法
    ZJAC05-2018-0004 杭科合〔2018〕8号 杭财教会〔2018〕42号 关于印发《杭州市科技创新券 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科技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完善创新服务体系,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现将《杭州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杭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杭州市财政局 2018年5月29日 杭州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创新券 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浙科发条〔2017〕70号)和《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 加强科技创新 加快创新活力之城建设的若干意见》(市委〔2016〕16号),完善创新服务体系,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服务,进一步发挥科研院所、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在推动我市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中的重要作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创新服务平台要面向经济建设主战场,加快推进科研设施与仪器设备向社会开放,积极为企业等创新主体提供科技创新服务,实现资源共享,充分释放服务潜能。 第三条 科技创新券是政府向企业、创业者、市级科技创新服务平台无偿发放,用于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技术创新服务、自主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等。科技创新券对企业自主开展的技术创新活动实行普惠性政策支持,支持范围覆盖技术创新全过程,但不与其他科技计划项目重复资助。 第四条 根据科技创新券的支持对象不同,科技创新券分为两类。第一类科技创新券支持在我市注册的企业及入驻市级众创空间的创客(或创客团队)开展技术创新活动(以下简称企业券)。第二类科技创新券支持杭州市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和开展科技服务(以下简称平台券)。 第五条 市科委、市财政局共同组织实施科技创新券工作。鼓励各区、县(市)根据实际,深化科技经费使用制度改革,制定本地科技创新券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章 企业券 第六条 企业券主要支持在我市注册的企业及入驻市级众创空间的创客(或创客团队)开展技术创新活动。企业券由区、县(市)科技局向企业和创客(或创客团队)发放并兑现,市科委不单独发放和兑现企业券。企业和创客(创客团队)应根据自身发展实际、酌请自主申领企业券。原则上每家企业每年度最高申领额度一般不超过20万元,每个创客(或创客团队)每年度最高申领额度一般不超过10万元。 1.鼓励企业和创客(或创客团队)到全省各级各类创新载体寻求技术服务。企业券优先在省级创新载体(载体范围以省科技厅公布为准)和市级创新载体(载体范围以市科委公布为准)使用。企业和创客(或创客团队)向非关联的上述创新载体购买科技创新活动所需要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查新、测试分析、产品设计、技术培训、专利代理、专利分析评估等形式科技服务时,并与创新载体签订技术合同的,给予一定比例的企业券补助。具体范围可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的内容确定。 2.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和其他创新载体向社会开放共享科技资源,利用创新券提供科技服务。将公共财政形成的原值50万元以上重大科研仪器设施都纳入对外开放共享范围。 第七条 区、县(市)科技局按照本办法要求发放、使用和兑现的企业券,市财政对各区、县(市)年度需兑现总额给予不超过40%比例的补助,补助资金可以作为各区、县(市)科技局科技创新券兑现资金的补充。 第三章 平台券 第八条 平台券主要支持杭州市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建设和开展科技服务。平台是通过优化整合各类科技资源,向社会提供研究开发、成果转化、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各类公共科技服务的载体,是技术创新活动的重要基础设施和条件保障。平台主要依托在杭具备丰富优质的科技基础条件、较强的科研开发与服务优势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行业重点企业、科技中介机构等组建。 1.市科委根据全市科技发展规划、建设重点和经费预算,提出平台年度计划和建设要求,采用主动设计等方式组织平台建设,经实地考察、专家论证、行政决策等程序确定立项平台。 2.重点建设公共科技基础平台、专业科技创新服务平台。整合现有大型科学仪器、科技文献、科技信息等科技资源,搭建具有公益性、基础性的公共科技基础平台。整合集聚相关创新资源,围绕我市重点发展产业,开展从科研到产业化的一系列科技创新活动,建设为行业领域科技创新提供科技服务的专业科技创新服务平台。 3.专业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具有明确的专业服务方向,拥有一批具有创新需求的服务对象,具备集聚创新资源、组织科技攻关、提供技术服务、实施成果转化、开展人才培养等基本功能。 二是具有一定规模的科技创新基础资源和技术装备,能为本领域中小企业、科研人员提供必要的仪器设备和场地,平台建成后仪器设备总价值一般不少于500万元。 三是拥有为科技创新和产业化发展提供技术服务的专业技术人才不少于30人,其中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15人。平台负责人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组织管理与协调能力。 四是能够提供平台建设顺利实施的自筹资金、技术支撑和后勤保障,具有开放共享的管理体制和实现良性持续发展的运行机制。 4.平台建设期一般为3年,实行分步实施、分期建设,边建设、边运行、边服务。平台应承担面向社会提供优质优惠公共科技服务的义务,拥有的科研仪器设备和科研场所必须向社会开放,自觉接受政府科技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的指导和监督。平台建设期内,市科委将每年对平台进行考核,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调整或撤销。建设期满,完成总体目标后,应按时提出验收申请。平台建设完成后,市科委每年组织对平台运行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平台券补助的重要依据。对连续两次评估不合格的平台,取消市科技创新服务平台资格。 第九条 平台建设和运行经费采用政府引导支持和平台建设单位自筹相结合解决。平台建设单位须保障自筹经费到位,确保平台建设和运行。平台经费使用要符合我市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1.对建设期内的平台(新建平台),采用平台券给予分年度补助。平台完成分期合同指标并通过年度考核后,根据其面向企业和社会提供有效服务情况、年度考核情况以及实际投入情况确定并拨付当年度平台券补助经费。公共科技基础平台以财政投入为主。专业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以平台建设单位自筹为主,平台券补助总额度为平台建设期内用于设备的平台自筹总投入的3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平台的科技创新条件建设。平台建设期内考核不合格的平台不予平台券补助。 2.对建设期满并通过验收的平台(已建平台),根据其向社会开展科技服务的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平台券补贴。公共科技基础平台的运行经费采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方式给予平台券补贴,单个平台每年度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专业科技创新服务平台根据其与我市企业签订的技术合同和服务绩效、服务评价等,给予其不超过技术合同金额10%的平台券补贴,单个平台每年度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其中对由市财政补助事业单位为牵头单位的专业科技创新服务平台,根据其与企业签订的技术合同或开展技术培训、技术推广等无偿公共科技服务项目,经考核后,给予其不超过20万元的平台券补贴。平台所获平台券补贴主要用于平台面向社会开展科技服务、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仪器设备维护及其它运行服务费用等。运行评估不合格的平台不予平台券补助。 第四章 申领使用与兑现 第十条 创新券申请采用网上申报和书面申报相结合的方式。新建平台的平台券申请,须通过“杭州市财政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进行申报。已建平台的平台券申请和企业券申请主要依托“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云服务平台”)开展,可以线上线下相结合,以企业便利为原则,纸质创新券同时有效。企业和创客(或创客团队)可以通过云服务平台查询开放共享的科研基础设施、仪器设备,并在线预约技术创新服务。 第十一条 企业和创客(或创客团队)申请企业券兑现时,企业和创客(或创客团队)须已经完成该次科技服务,及时将技术合同(含合同登记编号)、服务结果凭证(如检测检测报告、查新报告)和企业付款凭据上传至云服务平台,同时向所在区、县(市)科技局提交技术合同(含合同登记编号)、服务结果凭证(如检测检测报告、查新报告)、企业付款凭据。其中总价在1000元以下的科技服务可凭服务结果凭证(如检验检测报告、查新报告)、企业付款凭据提出申请。为了更好的推进一次办结事项,企业和创客(或创客团队)在市级创新载体使用企业券,可委托市级创新载体办理企业券的申领使用与兑现工作。 第十二条 科技创新券的申领、发放、使用和申请兑现一般应在同一工作年度内完成,逾期自动作废。 第十三条 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其他商业活动,或列入市科技计划项目支持的不再纳入科技创新券支持范围。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市科委、市财政局把开放共享情况纳入市级创新载体评价内容,并作为科技条件建设的重要依据,各区、县(市)推广应用科技创新券情况纳入科技系统考核内容。 第十五条 科技资源的依托单位是科技资源向社会开放的责任主体,要强化法人责任,切实履行开放职责,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考核评估和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科技创新券实行实名制,不得转让、买卖,不重复使用,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对违规骗取资金的企业、创业者和各级各类创新载体,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规定,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实行限期整改、给予警告、停拨或追回财政资金;并根据《杭州市科技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杭财教〔2015〕19号)规定,5年内取消申请科技资金补助的资格,并将违规行为纳入社会信用记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由市科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文件施行前已认定的平台建设期补助和已申请创新券补助按原标准执行。原《杭州市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杭科合[2011]277号)和《关于推广应用创新券的通知》(杭科合[2015]57号)同时废止。 杭州市科委办公室 2018年6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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