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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江区创新券管理办法
    衢州市衢江区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创新券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浙科发条〔2017〕70号)、《浙江省“315”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工程实施方案(2023-2027年)》(浙政发〔2023〕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是政府向企业无偿发放,用于支持其向科技创新服务机构购买技术创新服务、自主开展技术创新研发活动的普惠性制度安排。创新券支持范围覆盖技术创新全过程。 第三条 创新券分为企业券和载体券。企业券仅限于企业购置研发专用的仪器设备使用,其他科目使用载体券。创新券采用实名发放的方式且需在规定有效期内使用,逾期无效。科技创新券资金由区财政在科技经费预算中安排,用于培育支持我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展。 第二章 对象与范围 第四条 创新券发放对象:隶属于衢江区,并在本区纳税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和研究机构,适用的对象须具有健全的财务机构,财务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 第五条 创新券接收对象:“浙江科技大脑”创新地图上的各类创新载体及由地方科技局审核通过的地方载体。创新载体在承接各类相应的创新业务中,有相关资质要求的,需具备对应的资质。如资质缺失,则该笔创新券不予兑现。 第六条 创新券使用范围与要求: 1.研发设备购置。研发专用的仪器设备购置(该科目需申领企业券,生产与研发共用的设备不纳入补助范围)。 2.委托开发。合作或委托研发机构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技术难题攻关及工业设计;委托开发项目必须提供经第三方鉴定的技术成果或产品成果证明,阶段性进展材料不作为成果性材料。 3.知识产权服务。购买技术或科技成果及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相关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知识产权贯标。 4.仪器设备共享。省级创新载体共享的仪器设备使用,尤其支持企业在本区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使用仪器设备。 5.检验检测。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产品检验检测(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验检测和法定检验检测除外)。 6.科技咨询服务。产品标准制定、新产品鉴定及技术成果鉴定;科技文献检索、科技查新。 7.科技成果“先用后转”保险。给予保费兑付补偿,补偿额为企业实际投保费用的80%。 第七条 鼓励我区有条件的企业和其他创新载体向社会开放共享科技资源,可在浙江科技大脑平台(以下简称科技大脑)(http://stbrain.kjt.zj.gov.cn/)认证通过后,为企业提供技术创新服务。 第三章 申领与使用 第八条 企业需要使用创新券服务的,须在科技大脑注册并进行资格认证,获得使用资格后,企业可申请创新券。创新券额度为每家企业每年5万元。 第九条 企业通过科技大脑系统申请创新券额度时,需要选择创新地图内的创新载体并填写服务内容,在线预约技术创新服务。同时上传相应的申报材料,包括服务合同、付款凭证、发票等。 第十条 申领的创新券逾期未使用的额度系统自动收回,并扣除当年相应的总额度,提倡即领即用即兑。 第十一条 创新券使用中按企业实际支付创新活动费用的50%予以兑付,兑付金额不超过该企业当年度获得的创新券总额。购买研发专用设备使用企业券,其他科目使用载体券。 第十二条 在科技大脑注册并接收创新券的区级创新载体, 需提交相关资质证明及载体承诺书,经区科学技术局审核通过, 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与开展创新服务合作的单位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 第四章 兑现管理 第十四条 企业兑现需填写创新券兑现申请表。兑现需提供的材料要求:1.经登记的合同。2.文献检索、科技查新、工业设计、产品检测、共享省级创新载体的科研基础设施、仪器设备和技术服务、发明专利授权通知书等开展科研活动相关凭证及成果性材料。3.项目服务经费支出凭证,须提供原件核实和复印件备案。4.兑现材料需企业盖章,一式一份。5.兑现申请表、企业承诺书及载体承诺书等相关材料需提交区科技局相关业务科室审核。区科技局将组织专家对创新券兑现工作进行评审,评审后递交局领导班子讨论,经公示无异议后,对本年度创新券进行兑现。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科技创新券实行实名制,不得转让、买卖,不重复使用,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对违规骗取资金的企业和各级各类创新载体,经查实后注销其创新券并追回骗取资金,3年内不再给予各级科技项目和政府各类奖补资金支持,且保留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原《衢州市衢江区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衢江科〔2021〕11号)自动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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