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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安县创新券管理办法 |
淳安县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更好推广应用创新券、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关于推广应用创新券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试行)》(浙科发政〔2015〕20号)、《关于加快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淳政发〔2021〕2号)等文件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券是政府向企业无偿发放,用于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技术创新服务、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等。创新券主要支持在本县注册并在本县纳税的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管理规范、且无不良诚信记录的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 第三条 创新券使用范围为省级创新载体(以省科技厅公布为准)、杭州市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和杭州市引进大院名校共建科技创新载体,具体名单公布在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企业向非关联的上述创新载体购买科技创新活动所需要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查新、测试分析、产品设计、技术培训、专利代理等形式科技服务时,并与创新载体签订技术合同的,给予一定比例的创新券补助。 第四条 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其他商业活动,国内外发明专利代理和软件著作权注册知识产权服务,工业设计类服务,科技金融类服务,或列入市科技计划项目支持的不再纳入创新券支持范围。 第五条 创新券实施阶梯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个单位全年创新费用低于8000元(含)予以全额补助,超过8000元补助50%(以技术合同金额和实际支付凭证为准)。同一企业同一年度享受补助总额不超过7万元。 第六条 创新券补助申请常年受理,一年兑现二次,采用网上申报、企业先行支付、事后补助的方式,兑现时企业须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企业通过“创新券服务系统”在线预约服务,生成服务协议。服务完成后,企业将经省内技术合同登记点登记的技术合同、服务记录和证明材料(包括检测报告、技术解决方案等)、企业付款凭据等材料上传至“创新券服务系统”,同时将创新券补助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纸质版提交至县生态产业和商务局,县生态产业和商务局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确定创新券补助金额。总价8000元以下(含)的合作项目无需进行合同登记。 第八条 企业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的,依法追回骗取的资金,并在5年内不给予科技项目资金支持,列入科技不诚信记录,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县生态产业和商务局、财政局是创新券实施管理部门,负责创新券的审核、兑现、监督,及研究确定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事项?。 第十条 明确责任。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县生态产业和商务局负责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县财政局负责审核申报材料的合规性。 第十一条 本意见自2021年2月15日起执行,暂定三年。原《淳安县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淳经科联〔2018〕5号)同时废止。本意见的补助为同一对象同一项目的,与研发、技术成果转化、产学研补助政策不重复,选择就高享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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