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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安县创新券管理办法 |
淳安县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推广应用创新券、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创新券 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浙科发条〔2017〕70号)、《淳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加快科技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淳政发〔2024〕5号)等文件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券是政府向企业无偿发放,用于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技术创新服务、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等。创新券主要支持在本县注册(含飞地)并在本县纳税的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管理规范且无不良诚信记录的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 第三条 县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负责创新券的申请受理、审核、发放、兑现、监督检查以及淳安县地方创新载体的评定等工作,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推广应用过程服务与监管工作。 第二章 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四条 创新券使用范围为省级创新载体(以省科技厅公布为准)、杭州市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和杭州市引进大院名校共建科技创新载体,具体名单公布在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企业向非关联的上述创新载体购买科技创新活动所需要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查新、测试分析、产品设计、技术培训等形式科技服务时,与创新载体签订技术合同的,给予一定比例的创新券补助。 第五条 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其他商业活动、国内外发明专利代理和软件著作权注册知识产权服务、工业设计类服务、科技金融类服务或列入市科技计划项目支持的不纳入创新券支持范围。 第六条 创新券实施阶梯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个单位全年创新费用低于8000元(含)予以全额补助,超过8000元部分补助50%(以技术合同金额和实际支付凭证为准)。同一企业同一年度享受补助总额不超过7万元。 第七条 创新券线上申领常年受理,补助一年兑现一次,采用网上申报、企业先行支付、事后补助的方式,兑现时企业须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企业通过“创新券服务系统”在线预约服务,生成服务协议。服务完成后,企业将经省内技术合同登记点登记的技术合同、服务记录和证明材料(包括检测报告、技术解决方案等)、企业付款凭据等材料上传至“创新券服务系统”,同时将创新券补助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纸质版提交至县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县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确定创新券补助金额。总价8000元以下(含)的合作项目无需进行合同登记。 第三章 地方创新载体 第九条 地方创新载体是指经县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评定,以淳安县企业为服务对象,运营管理规范的各类社会化专业服务机构,包括高校、科研院所、检验检测机构、科技创新载体等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主要包括技术开发、科技评估、技术查新、测试分析、产品设计等技术服务。 第十条 淳安县地方创新载体应具备下列条件:(一)运营两年以上,运营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二)注册地在本县(含飞地)并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并配备专业领域的硬件设施;(三)内部机构设置合理,管理制度健全;(四)拥有专业化的中高级技术服务人才,配有专业的管理服务团队,全职人员不少于5人;(五)符合国家明确规定应有的从业资格或相关资质等级;(六)明确主导服务类型和服务价格。 第十一条 地方创新载体实行“动态管理、自愿申报、择优选取”,每年评定1次。年度内无创新券服务记录的地方载体,须向县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提供登记服务领域服务正常开展证明(以提供当年签订的服务合同为准),连续两年既无创新券服务记录又无证明其服务正常开展的取消淳安县地方创新载体资格。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企业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的,依法追回骗取的资金,并在5年内不给予科技项目资金支持,列入科技不诚信记录,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转让、买卖、赠送和重复使用创新券的;(二)在创新券申领、使用、兑付或者创新载体评定的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三)故意隐瞒创新载体与企业存在关联关系的;(四)采取虚构创新券合同或者提高合同金额等方式,套取创新券资金的;(五)其他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第十三条 县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县财政局是创新券实施管理部门,负责创新券的审核、兑现、监督,及研究确定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事项。相关企业和创新载体,应当主动配合接受县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及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县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负责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县财政局负责审核申报材料的合规性。 第十五条 本意见的补助为同一对象同一项目的,与研发、技术成果转化、产学研补助政策不重复,选择就高享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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