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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泗县创新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发展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若干意见》和《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推广应用创新券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等政策,根据市局要求实施市、县(区)联动推广应用创新券。 第二条 创新券是政府为鼓励和支持企业提升科技创新能力而发放的一种“有价凭证”,主要用于我县企业充分利用创新载体的科技资源开展的检验检测、技术服务、检索查新等研发活动和科技创新。企业利用创新券购买科技活动,收取创新券的单位到县科技局兑现。 第三条 创新券专项资金来源于县财政科技资金,根据嵊泗县科技局年度工作目标及实际情况,确定每年创新券额度,由县财政局统一拨付县科技局,县科技局根据创新券兑现情况,按程序兑现资金。 第四条 嵊泗县创新券申领范围为县属相关企业,由县科技局负责管理,科技局要根据本地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创新券的领取对象,同时联合县财政局做好创新券管理并落实专项经费。 第二章 对象与范围 第五条 创新券申领对象:在嵊泗县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财务机构健全,财务管理规范,无不良信用记录。重点支持科技创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专利示范企业、省级科技中小型企业等。 第六条 创新券兑现对象:利用创新券提供科技服务的各类科技创新服务平台、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企业研究院等创新载体(以下简称“创新载体”)。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和其他创新载体向社会开放。 第七条 创新券实行自主申领。创新券分1000元、500元两种面额,有效期为一年,逾期不可兑现。创新券直接抵用50%,同一企业一次性申领不超过2万元,年度最高一般不超过5万元,特别重大项目可一事一议。申领实行先到先领原则,重点向科技型企业倾斜发放,当年的额度用完即不再发放创新券。 第八条 创新券仅限于企业购买与非关联单位合作或自主开展研究开发等科技创新活动中所需的检验检测、技术服务、检索查新等。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其他商业活动,或已列入科技专项资金资助的在研项目,不纳入创新券支持范围。 第三章 使用与兑现 第九条 依托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企业提出创新券申领,可通过云服务平台查询、在线预约开放共享的科研基础设施、仪器设备和技术服务。 第十条 经县科技局审核后,向符合条件的申领企业在线发放创新券。企业根据创新载体提供的实际服务,凭持有的创新券抵扣相应的服务费用,创新载体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收创新券。 第十一条 创新载体按照服务合同书要求完成相关服务后,将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上传到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创新载体向县科技局提出兑现申请,兑现时需提供服务项目名称、技术服务或交易合同,发票等凭证。县科技局、财政局组织成立创新券专家审核组,对申请使用创新券的项目进行审核,原则上两至三个月集中审核一次,特殊情况另行安排时间。专家审核组由相关专业领域的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和财务专家等组成,负责相应专业范围内的创新券使用审核工作。经审核后,开具创新券等值金额发票或行政事业单位收据,提交至县科技局作为结算凭证予以兑现。县科技局将创新券等值资金直接汇入创新载体的银行账户。 第十二条 企业接受具有服务资格的省外各类创新载体提供的服务,应先行支付并开具全额发票。企业凭创新券、全额发票和相关材料进行兑现。 第十三条 创新券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实行实名制,每张创新券的编号唯一,不得转让、买卖、重复使用。创新券的申领为当年3月—12月,创新券的兑现为第二年1月—4月。创新券需在有效期内及时使用与兑现,逾期不得使用与兑现。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县科技局根据舟山市科技局年度工作目标及实际情况,确定本县创新券年度发放额度,并纳入科技局年度重点工作。 第十五条 创新券实行实名制,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对通过创新券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和创新载体,市、县有关部门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实行限期整改、给予警告、停拨或追回财政资金,列入信用“黑名单”,不再给予科技项目和财政科技资金支持等处理。构成违纪的,由有关部门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处以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按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另行制定《嵊泗县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科技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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