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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高新区创新券管理办法
    一、创新券使用对象 科技创新券的支持对象,包括入驻区级及以上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专业园,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创客(创客团队)和小微企业,并逐步扩大支持范围。优先支持在各类创新创业大赛取得名次的项目、创客和创客团队。 二、创新券补助标准 科技创新券主要用于鼓励创客(创客团队)以及小微企业向非关联的创新载体购买创新创业活动中所需的检验检测、检索查新、研发设计、技术解决方案、技术培训、科技咨询等服务。创客(创客团队)申请科技创新券金额上限为10万元。 三、创新券申领和使用 每个创客(创客团队)每次领取的科技创新券额度不超过4万元,全年累计最多不超过10万元。创客(创客团队)和企业已领取的科技创新券使用完之前原则上不再发放新的科技创新券。科技创新券使用额达到年度计划额度时,将停止当年的审批及发放。科技创新券仅限申领创客(创客团队)、企业使用,不得转让、买卖及重复使用。科技创新券有效期为18个月,仅限在有效期内使用,逾期不可兑现。科技创新券应与自有经费配套使用,创客(创客团队)每次使用的科技创新券不得超过应付金额的50%,企业每次使用的科技创新券不得超过应付金额的30%。对于向在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注册的机构购买服务的,创客(创客团队)可先支付50%(企业先支付70%)的费用,剩余50%(企业30%)由服务机构垫付;对于向不在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注册的机构购买服务的,创客(创客团队)应先全额支付服务费用,其中费用的50%(企业30%)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科技局进行申请兑付。 四、创新券兑现管理 科技创新券兑付方式分为服务机构兑付、创客(创客团队)和企业兑付两种。兑付时需出示兑付申请表、合同、与合同金额一致的发票复印件及银行流水。 五、经费管理与监管 对于通过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等行为骗取财政资金的创客(创客团队)和企业,一经发现,即刻注销该科技创新券,科技创新券已兑付的,追回骗取资金,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按规定处理。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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