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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创新券管理办法
    桐乡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 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切实加强创新券管理,充分发挥创新券积极作用,着力推动科技创新服务需求方和供给方有效对接,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更多创新服务,根据省科技厅、财政厅《关于推广应用创新券 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浙科发条〔2017〕70号)和《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打造G60科创走廊全域创新之城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桐政发〔2023〕12号),制订本办法。 一、总则 (一)科技创新券是指政府为支持企业积极开展科技创新而设计的一种普惠制公共财政补助制度,资金由科技部门兑现。科技创新券主要用于鼓励本市企业和创业团队充分利用省级指定的公共科技创新服务平台、重点企业研究院、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创新载体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技文献、标准资源等,开展新产品、新技术研发相关的检验检测、科技查新、技术研发及服务等工作。 (二)科技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普惠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据实列支的原则。 二、管理机构与职责 (三)市科技局负责科技创新券工作的日常事务,制定和完善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具体办理科技创新券网上申请审核、发放及兑现材料收集等工作。 (四)市科技局负责年度科技创新券资金费用预算和科技创新券兑现工作,市财政局负责科技创新券经费保障、发放监督检查工作。 三、支持对象与资金来源 (五)支持对象为有新产品、新技术开发等研发创新活动的企业。 (六)支持的企业须具有健全的财务机构,财务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并有明确的专人从事创新券申领兑现工作。 (七)科技创新券专项资金来源于省财政科技经费和桐乡市科技专项资金。 四、使用范围及形式 (八)科技创新券分为技术服务券和创新奖补券两种。技术服务券用于为企业提供技术查新、检验检测(国家强制性检测除外)等新产品、新技术研发相关的创新活动。创新奖补券是根据当年科技奖励类、补助类政策通过创新券渠道发放的政策兑现。科技创新券具体支持范围由科技局根据社会经济发展、产业发展等实际情况进行微调。 (九)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不列入创新券支持范围;已从其他渠道获得市级财政补助的项目不得享受技术服务券补贴。 (十)科技创新券申领使用企业与开展服务的创新载体不得有任何关联关系。 (十一)科技创新券仅限于申领企业自己使用,不得以转让、买卖、交换、赠送等形式给第三方使用。即合同委托方、付款凭证及发票的付款方、服务结果证明中的委托单位或生产单位需一致。 (十二)科技创新券采取无偿资助方式支持企业科技创新。 (十三)科技创新券采取电子券形式,申领后有效期为3个月,过期后需重新申领。 五、申请程序和额度 (十四)科技创新券的发放采取网上申请。企业首次申请科技创新券,需要进行资格认定,在浙江科技大脑创新券申请界面,完善实名认证信息,提供营业证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正反面彩色扫描件、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等彩色扫描证明材料,由市科技局进行资格审核,经审核通过后获得创新券使用资格。 (十五)科技创新券实行自主申领。技术服务券额度,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年度合计最高不超过8万元,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年度合计最高不超过5万元,一般企业年度合计最高不超过3万元。同一企业单次申领不超过3万元,可多次申领合并使用。创新奖补券根据相关规定按照实际补助额进行申领,不占用技术服务券额度。 六、创新券使用管理 (十六)企业可在科技大脑“创新地图”在线预约所需的服务,创新载体可进行查看并予以回复。上传服务合同,进行技术服务券使用的申请,即可将创新券支付给对应创新载体。系统中确认收到创新券并完成服务后,创新载体需对该次服务进行记录,作为科技创新券兑现依据。 (十七)企业持券与服务机构开展具体合作后所发生的费用,由科技创新券抵用50%;同一企业一年内抵用不得超过其最高额度。 (十八)企业与服务机构发生的费用是企业全额付款的,由企业申请企业券兑现;企业付款50%的,由服务机构申请载体券兑现。 (十九)服务机构对企业的委托不得转包。即合同的服务机构、付款凭证及发票的收款方、服务结果证明出具单位需一致。 七、创新券兑现管理 (二十)由市科技局组织开展创新券审核兑现工作,原则上每年两次。 (二十一)市科技局根据电子创新券的使用记录对各申请单位提交的兑现材料进行审核。申请兑付必须在科技大脑提供完整资料,包括: 1.企业与服务机构签订的合同。 2.企业的付款凭证(银行回单)。 3.服务机构开具的发票。 4.相应的服务结果凭证(评估报告、查新报告、检测报告等)。 5.其他相关材料。 使用企业兑现券的,企业付款金额应与合同金额、发票金额一致。审核通过后,由企业按支付费用相应比例的补贴金额开具收款凭证,填写桐乡市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表并提交至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 使用载体兑现券的,企业付款金额、发票金额应一致,为合同金额扣除创新券抵用金额。审核通过后,由服务机构开具科技创新券等值金额发票或行政事业单位收据(发票或收据抬头:桐乡市科学技术局),填写桐乡市创新券兑现申请表并提交至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将科技创新券等值资金直接汇入服务机构的银行账户。 (二十二)科技创新券兑现受理期间,企业和服务机构须将兑现申请材料按照通知要求提交至桐乡市科技局,作为桐乡市科技创新券兑现结算的依据。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材料内容包括《兑现申请表》一式一份、科技创新券等值资金发票(收据)原件等,自创新券确认使用之日起一年内未交兑付资料,视为放弃兑现。 (二十三)市科技局每年汇总兑现材料,与财政部门联合选择不低于5%的企业进行抽查。检查人员应当对被检查企业的信息保密。 八、监督管理 (二十四)对转让、兜售、赠送或变相虚假使用和不按规定使用科技创新券的企业,一经发现,由市科技局注销其科技创新券,追回其通过不合理手段获取的资金,在五年内不再给予市级的各类资金支持。对弄虚作假的创新载体,一经发现,追回其通过不合理手段获取的资金,在五年内不再给予市级各类科技资金的支持。 九、附则 (二十五)本办法自2023年7月15日起施行,涉及奖励执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此前出台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十六)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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