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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创新券管理办法 |
桐乡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企业大力开展科技创新活动,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根据浙江省《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创新券 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浙科发条〔2017〕70号)和《桐乡市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2025年版)》(桐政办发〔2025〕11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科技创新券是指政府为支持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活动而设计的一种普惠制公共财政补助制度,主要用于支持企业向有关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公共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等创新载体购买技术创新服务。 (二)科技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择优支持、专款专用、据实列支和科学管理、公正受理、公开透明的原则。 (三)市科技局负责科技创新券的日常管理、政策制定、组织实施资金兑现工作。市财政局负责科技创新券的资金保障。 (四)桐乡市科技创新券分为技术服务券、仪器共享券两类。其中,技术服务券用于支持企业购买有关创新载体提供的技术查新、检验检测等服务(国家强制性检测和法定检测不纳入科技创新券支持范围)。仪器共享券用于支持企业购买本市桐乡市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提供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共享服务。 二、支持对象 (五)科技创新券支持对象是与提供服务的创新载体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系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壮腰企业(以市经信局反馈的企业名单为准,每年动态调整)和其他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市统计局反馈的年度上规企业名单为准,每年动态调整),须具有健全的财务机构,财务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对已享受当年度研发经费财政补助或正承担桐乡市科技计划项目(重点类项目)的企业,不予科技创新券支持。 三、申请程序及支持额度 (六)科技创新券资格申请。企业首次申领使用科技创新券,需在“浙江科技大脑”平台进行实名认证,经市科技局审核通过后,获得科技创新券使用资格。若企业工商注册信息发生变动,须及时提交相应材料,办理变更手续。 (七)科技创新券额度申领。市科技局根据企业类型实行差异化限额管理,额度仅限当年使用。其中,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壮腰企业每年额度上限5万元,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其他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每年额度上限3万元。额度即领即得,自领取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逾期未使用的需重新申请。 (八)科技创新券使用和兑现。科技创新券使用和兑现工作按照“全年申请、集中兑现”的方式开展。使用科技创新券须在取得服务结果凭证后一年内,在“浙江科技大脑”平台上传相关材料(服务协议、付款凭据、发票、服务结果凭证、购买的创新服务与企业研发创新相关的证明、企业研发证明等),经服务方确认后在线提交兑现申请,并按要求将相关材料纸质件报市科技局,逾期不予受理。市科技局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根据企业实际支付的服务费用,按最高50%的比例予以科技创新券兑现。 四、附则 (九)科技创新券实行实名制,不得转让、买卖,不重复使用,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十)对转让、兜售、赠送或变相虚假使用和不按规定使用科技创新券的企业,一经发现,由市科技局注销其科技创新券使用资格,追回其通过不合理手段获取的资金,五年内不再给予市级各类科技资金支持。对弄虚作假的创新载体,一经发现,追回其通过不合理手段获取的资金,五年内不再纳入服务我市企业的创新载体名单,且不再给予市级各类科技资金支持。 (十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或镇(街道)对企业使用科技创新券的情况进行检查,每年按不低于5%的比例随机抽取。涉及科技创新券管理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严格保密,防止资料、信息泄露。 (十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涉及奖励事项统计期限自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此前出台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十三)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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