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椒江区创新券管理办法 |
台州市椒江区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发展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4〕156号)和《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创新券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浙科发条〔2017〕70号)等政策,深化科技经费管理制度改革,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进一步激发企业技术创新活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按照省、市统一部署,决定在全区范围推广应用普惠性创新券。 第二条 创新券是政府为鼓励和支持企业和创业者提升创新能力而发放的一种“有价凭证”,由区科技局负责发放,主要用于我区企业和创业者充分利用创新载体的科技资源开展的检验检测、合作研发、委托开发、研发设计、检索查新、技术服务、技术成果购买等技术创新全过程,但不与其他科技计划项目重复资助。企业和创业者利用创新券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技术创新服务、自主开展技术创新活动,收取创新券的单位到区科技局结算兑现。 第三条 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共同组织实施创新券工作。创新券的兑现资金每年在区财政科技资金中预算安排。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共同成立区创新券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区科技局局长任组长,区科技局、区财政局相关领导任副组长,区科技局、区财政局相关科室负责人任成员,负责创新券有关政策的制定、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研究解决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区创新券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科技局综合科,负责创新券的日常运行与管理,办理创新券的申请、审核、发放、兑现等工作。 第三章 对象与范围 第六条 区创新券的发放对象为在本区注册的有创新需求的企业及创业者。优先支持在各类创新创业大赛取得名次的企业和孵化器在孵企业。 第七条 省级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研发中心、省(市)属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省(市)级创新载体,并按省、市科技部门统一要求向我区企业开放共享科技资源,利用创新券提供科技服务的为创新券主要接收对象。鼓励我区其他有条件的创新载体向社会开放,并经区科技局审批后,也列入创新券接收单位。 第八条 创新券支持范围是各级各类创新载体为本省的企业和创业者提供的合作开发、委托开发、科技评估、技术查新、测试分析、产品设计、技术培训、知识产权服务(专利代理、专利分析评估、专利质押、专利保险、专利纠纷服务)等形式。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其他商业活动,或已列入区级以上科技项目补助、网上技术市场成交项目补助、国内发明专利授权补助等其他科技计划项目支持的不再纳入创新券支持范围。 第四章 申领和使用 第九条 依托“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云服务平台”)推广应用创新券,创新券申领、兑付等环节均通过云服务平台在线进行。企业和创业者可以通过云服务平台查询开放共享的科研基础设施、仪器设备,并在线预约技术创新服务。 第十条 本区发放的创新券可到全省各级各类创新载体寻求技术服务。支持区内企业使用创新券支付省内外各类技术创新服务费用。 第十一条 创新券采取优先领取原则,全区当年的额度用完即不再发放。企业凭营业执照、创业者凭身份证完成云服务平台用户注册,企业、创业者依据技术创新需求适时领取一定额度的创新券。创新券使用有效期限为3个月,过期收回,申报周期内每个企业、创业者可多次申领创新券。原则上一年内每个企业最高申领额度一般不超过5万元,每个创业者最高申领额度一般不超过3万元。 第十二条 企业和创业者通过云服务平台申领使用创新券,在线查询、在线预约可提供的服务。创新载体要及时查看并予以回复。双方达成协议后,下载服务合同模板,签订后上传回云服务平台。服务履行完成后,创新载体需对该次服务进行记录,作为创新券兑现依据。 第十三条 区科技局、区财政局依据创新载体和企业在线提供的技术合同、发票、服务结果凭证(如查新报告、检验检测报告)等关键证明材料进行兑付。每家企业和单个创业者年兑付总额不得超过第十一条规定的年最高申领额度。兑付时,企业、创业者年实际发生的服务费用在1万元以内(含1万元)的,全额兑付;1万元以上的,按50%兑付。创新券兑现采用集中受理的方式,于第二年1-4月兑现。 第十四条 企业和创业者向创新载体购买符合创新券使用范围的科技活动,也可先全额支付服务费用后,再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区科技局申请兑现。 第十五条 企业和创业者如向省内外未进入云服务平台的创新载体购买科技服务活动的,该创新载体应先在云服务平台注册申请获得审批,具有提供服务资格后,再在云服务平台使用创新券。 第十六条 企业和创业者在本区创新载体能提供与外区域创新载体相应服务的,应优先选择本区创新载体。本区创新载体应积极宣传和提供可服务项目。 第十七条 创新券不得转让、买卖,不得重复使用。 第五章 监督与评价 第十八条 创新券实行实名制,不得转让、买卖,不重复使用,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对通过创新券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创业者和各级各类创新载体,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实行限期整改、给予警告、停拨或追回财政资金;依据《浙江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信用管理和科研不端行业为处理办法》,列入信用“黑名单”,3年内不再给予科技项目和财政科技资金支持,情节特别严重的区级载体予以摘牌。构成违纪的,由有关部门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处以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按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抽取部分企业、创业者及载体对创新券使用情况进行评价,对创新券使用情况好的单位及个人可以在下一期创新券发放工作中继续优先支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8月1日起实施,由区科技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原《椒江区科学技术局 椒江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台州市椒江区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椒科发〔2015〕12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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