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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经济开发区创新券管理办法 |
关于印发《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嘉兴国际商务区关于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的办法》的通知 各企业、街道、部门(单位): 经修订的《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嘉兴国际商务区关于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的办法》已经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嘉兴国际商务区管委会 2021年6月1日 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嘉兴国际商务区关于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的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嘉兴市本级进一步推广应用创新券的实施意见》(嘉科综〔2017〕44号)、《中共嘉兴市委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面向未来的创新活力新城的若干意见》(嘉委发〔2019〕26号)以及《关于印发<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面向未来的创新活力新城的若干意见>有关内容的操作办法的通知》(嘉科综〔2020〕41号)等文件精神,深化科技经费管理制度改革,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进一步激发企业技术创新活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优化科技创新券制度,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科技创新券是政府向企业无偿发放,用于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技术创新服务、自主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的一种“有价凭证”。科技创新券支持范围覆盖技术创新全过程,但不与其他科技计划项目重复资助。 第三条 科技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科技创新券制度作为科技专项资金支持企业科技创新活动的形式之一,为提升科技创新券的使用便捷性和管理科学性,依托浙江省科学技术厅主办的浙江省科技大脑服务平台——“新版创新券管理”,推行电子科技创新券,实现无纸化审核流程操作。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设立区科技创新券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为全区科技创新券的管理机构。领导小组由管委会分管副主任任组长,成员由办公室、发改局、经信商务局、高创园、财政局及各街道办事处负责人组成,负责科技创新券实施的组织领导、政策修订及监督管理,研究确定科技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经信商务局,负责科技创新券的日常运行与管理,开展科技创新券的申请、审核、发放、兑现等工作。 第七条 经信商务局负责科技创新券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审查、兑现;财政局负责做好科技创新券资金预算安排;各街道、高创园负责组织宣传企业用好创新券,提升企业创新能力。 第三章 对象与范围 第八条 科技创新券的发放对象:凡在开发区注册并在开发区纳税的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重点支持经国家、省、市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型试点(示范)企业、专利试点(示范)企业等。优先支持在各类创新创业大赛取得名次的企业和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工业设计基地、泛孵化器的在孵企业。 第九条 科技创新券申请使用的企业必须符合:财务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并与开展科技合作的创新载体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 第十条 科技创新券支持范围是特定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省科技型企业、含有市级以上研发中心的企业等),科技企业孵化机构,各级各类创新载体(含市外的创新载体)为我区企业提供的合作开发、委托开发、科技评估、技术查新、测试分析、产品设计、技术培训等形式,可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的内容确定具体范围。 第十一条 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其他商业活动,或已列入各级科技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网上技术市场成交项目补助、国内发明专利授权补助等其他科技计划项目支持的不再纳入创新券支持范围。 第十二条 科技创新券分类: A券(技术服务券):企业在新产品、新技术研发过程中使用创新载体提供的检验检测、科技查新等技术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可由科技创新券可抵用50%。 B券(资源共享券):企业新产品、新技术研发过程中共享使用创新载体的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和科技文献等创新服务资源所发生的费用可由科技创新券可抵用50%。 C券(孵化机构专用券):对新认定和年度绩效考评合格的国家、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的创新券额度;对国家、省、市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给予100万元、70万元、50万元的创新券额度。对科技孵化机构年度绩效考评优秀的,按其创新券额度给予最高不超过30%的兑现奖励。对年度绩效考评优秀的国家、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一次性给予60万元、40万元和20万元的创新券兑现奖励,对年度绩效考评优秀的国家、省、市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创新券兑现奖励。 D券(奖补券):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省科技型企业、省级研发中心补助、省级企业研究院、市级研发中心等,可申请创新券奖励。 第十三条 能够提供科技服务、科技合作的高校、科研院所、检验检测机构和其他创新载体,必须先登录浙江省科技大脑服务平台进行申请,审核通过后方可成为提供服务的机构。 第四章 资金来源和期限、额度 第十四条 科技创新券资金纳入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科技创新券实行电子券形式,使用有效期限为3个月,过期收回,申报周期内每个企业可多次申领科技创新券。 第十六条 科技创新券原则上“先领先得、见票即兑”。原则上在申报周期内每个企业最高申领额度一般不超过20万元(C类、D类券除外)。 第五章 申请、使用和兑现管理 第十七条 科技创新券实行自主申领。企业申领科技创新券必须登陆浙江省科技大脑服务平台,通过创新券服务系统在线申请创新券。首次申请创新券的企业,需要上传营业执照副本和其他证明文件进行资格认定,经区经信商务局审查通过后,方可申请创新券。审查通过的企业在线填写《创新券申请表》,经区经信商务局审查通过后即拥有相应使用额度的科技创新券。 第十八条 企业登陆浙江省科技大脑服务平台,在“创新地图”上向创新载体在线预约所需的服务;双方合作协议或合同签订之后,企业在线申请使用科技创新券(A券、B券),或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申请使用科技创新券(C券、D券),审查通过后,创新券即在线支付给对应单位。 第十九条 企业通过浙江科技大脑平台提交科技创新券使用申请时,需上传以下证明材料: 1.企业与服务机构双方盖章确认的协议、委托单等材料,材料中需明确服务项目明细和费用。 2.服务机构开具的相关财务凭证。 3.相关认定文件或证书。 在审查过程中如有疑问的,企业还需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报告和意见等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科技创新券兑现原则上常态化申报,纳入每批次区级科发资金兑现,由区科技创新券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兑现意见,区科技创新券管理领导小组审核,报请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定。 第二十一条 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需提供的材料包括:兑现申请表、企业申报诚信承诺书、协议复印件、企业自付资金发票复印件(或行政事业单位收据)等材料、除检测和查新以外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还需提供工作成果文件、具有资质(在浙江省科技大脑服务平台注册的)第三方评估公司评定报告、财务审计报告和其他证明材料。 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二条 每张科技创新券实行实名制+编号,不得转让、买卖、赠送,不得重复使用。 第二十三条 科技创新券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对通过创新券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和各级各类创新载体,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实行限期整改、给予警告、停拨或追回财政资金;依据有关规定,列入信用“黑名单”,3年内不再给予科技项目和财政科技资金支持,情节特别严重的载体予以摘牌。构成违纪的,由有关部门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处以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科技创新券的使用情况将纳入区对街道科技进步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区创新券资金与市级政策重复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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