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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田县创新券管理办法 |
青田县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推广、优化科技创新券制度,进一步激发技术创新活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创新券 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浙科发条〔2017〕70号)、《丽水市本级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2020修订)》(丽科〔2020〕21号)和中共青田县委人才科技工作领导小组科技工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引领跨越式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青委科办〔2022〕1号)文件精神,结合青田县实际修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科技创新券是政府向经济组织、创业者无偿发放,用于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技术创新服务、自主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的制度安排。创新券支持范围覆盖技术创新全过程,但不与其他科技计划项目重复资助。 第三条 科技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和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年度科技创新券工作计划,确定年度发放起止时间、发放总量等。县财政主管部门负责科技创新券的经费预算审核、安排,所需资金在县科技创新创业专项资金中列支。科技创新券年度发放规模为200万元,以后可视科技创新券绩效情况,予以适当调整。 第二章 对象与范围 第五条 科技创新券支持使用对象是有创新需求的经济组织和创业者,包括在本县注册并纳税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在本县注册的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以及本县范围内的种养殖大户、普通创新创业者。优先支持经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技型企业,在各类创业创新大赛取得名次的企业和创业者,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在孵企业、创业者,县科技首席专家、科技特派员等。 第六条 接受科技创新券的创新载体。省级创新载体(载体范围以浙江省科技大脑平台公布为准),以及经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地方载体。 第七条 科技创新券的支持范围。 (一)检验检测。购买对新产品的分析测试、检验检测等服务。 (二)技术查新。委托文献检索查新服务。 (三)技术培训。委托高校、科研院所举办技术培训。 (四)技术咨询。委托技术咨询服务。 (五)委托开发。委托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的研究开发活动。 (六)工农业设计。委托开展工农业产品外观、功能、结构、形态等设计和样品试制。 (七)购买科技成果(专利权、品种权)支出; (八)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殖大户开展科学种养殖活动产生的费用。 第八条 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其他商业活动,或已列入县级以上科技专项资金补助的在研项目,以及其他与研发和科技创新活动无关的技术服务,不纳入科技创新券支持范围。 第三章 申领、使用与兑付 第九条 科技创新券实行实名制,创新券推广应用依托“浙江科技大脑”。经济组织和创业者首次申请创新券,需要进行资格认定,在浙江科技大脑上进行实名注册,上传相应的有效证明进行注册。创新券推行电子券,从申领、使用、兑付等实现无纸化电子审核操作,具体流程详见浙江科技大脑(https://stbrain.kjt.zj.gov.cn)的创新券服务系统说明。 第十条 科技创新券的申领与发放实行“总量控制、按需领取”的原则。同一年度申领总额高新技术企业不超过10万元,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省农业科技企业不超过8万元,一般企业不超过5万元,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殖大户、普通创新创业者不超过3万元,可以分批多次申领,当年额度用完即不再发放创新券。创新券自领取后的使用有效期限为3个月,逾期自动失效,不得跨年度使用。 第十一条 科技创新券使用和兑现相关要求。 经济组织和创业者领取创新券后,通过浙江科技大脑查询、在线预约开放共享的科研基础设施、仪器设备和技术服务。双方签订服务合同后上传至浙江科技大脑,企业随时申请使用创新券,创新载体要及时予以确认。同个服务项目不得拆分为多个合同。 服务合同履行完成后,企业可申请兑付。原则上服务合同签订后一年内须申请兑付,逾期不予兑付。经济组织和创业者申请兑付时需在浙江科技大脑平台上传相关材料,并按规定保存原件备查。 (一)检验检测、技术查新类 按实际支出服务费用,单个完整协议金额1万元以内全额兑现,超过部分按50%兑现,单项使用金额累计不超过5万元。兑现材料包括: 1.《青田县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表》(盖章); 2.服务合同(如检验检测、检索查新技术服务协议); 3.服务结果凭证(如检测报告、测试报告、查新报告); 4.支付资金的发票、银行回单。 (二)委托开发类 经济组织、创业者按合同或协议实际支付给创新载体费用的40%申请,单项使用金额不超过5万元。经济组织、创业者提出申请后,县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择优确定项目和金额。兑现材料包括: 1.《青田县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表》(盖章); 2.合同或协议; 3.技术开发的相关成果材料(含影像资料); 4.支付资金的发票、银行回单。 (三)工农业设计、购买科技成果、技术咨询、技术培训类 经济组织、创业者按合同或协议实际支付给创新载体费用的40%申请,单项使用金额不超过5万元。经济组织、创业者提出申请后,县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择优确定项目和金额。兑现材料包括: 1.《青田县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表》(盖章); 2.合同或协议; 3.产品设计的图纸照片等;受让方取得技术成果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有关凭证;技术咨询项目可行性报告、现场技术指导影像资料等;技术培训课程和人员签到清单、现场影像资料等; 4.支付资金的发票、银行回单。 (四)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殖大户开展科学种养殖活动产生的费用 用于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殖大户在科学种养殖活动中引进新品种、新技术、新设备等支出,按实际支出费用的40%申请,兑现材料包括: 1.《青田县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表》(盖章); 2.购买协议; 3.销货清单、种养殖基地影像资料等; 4.支付资金的发票、银行回单。 第十二条 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采用集中受理的方式,原则上每年两次,4月份和10月份各组织兑现一次,由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具体兑现工作,县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兑现程序合规审核工作。 第十三条 科技创新券采取经济组织、创业者先行支付、政府事后兑现的方式,兑现时须经公示无异议,并提供相关兑现证明材料,证明材料不得重复利用。 第十四条 科技创新券兑现时,申请的经济组织或创业者须与开展科技合作的单位无任何隶属、产权纽带、投资经营等关联关系,否则不予兑现。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创新券推广应用工作,负责科技创新券的政策制定、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研究确定科技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过程中的有关事项。 (一)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科技创新券的运行,办理科技创新券的兑现工作,确定科技创新券的年度工作计划及支持重点,拟定和完善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二)县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科技创新券兑现程序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县财政主管部门会同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科技创新券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对绩效考核为优秀的经济组织或创业者给予奖励并在下一期科技创新券发放工作中予以优先支持。 第十七条 科技创新券实行实名制,不得转让、买卖,不重复使用,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对通过科技创新券骗取财政资金的经济组织、创业者和各级各类创新载体,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实行限期整改、给予警告、停拨或追回财政资金,3年内不再给予科技项目和财政科技资金支持。构成违纪的,由有关部门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处以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按规定处理。县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对创新券(不含奖补类)使用情况进行评估检查,每年按不低于5%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涉及与本办法同性质、同类型的省市优惠政策或与县产业政策有交叉的项目,按从高或从优原则,不得重复享受政策。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原《青田县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青科〔2018〕24号)同时废止。本管理办法发布之日前,在浙江省科技大脑平台创新券服务系统内确认使用的,按照原管理办法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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