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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创新券管理办法
    海宁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 总则 一、为贯彻落实《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创新券 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浙科发政〔2017〕70号)、《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宁市国家创新型县(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海政发〔2023〕31号)等文件精神,深化科技经费管理制度改革,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服务,进一步激发企业技术创新活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优化科技创新券制度,特制订本细则。 二、科技创新券由科技部门发放,主要用于鼓励我市企业充分利用高校、科研院所和各类创新载体的科技资源开展科技创新活动。企业利用科技创新券购买科技服务,服务机构持券到市科技局兑现。 三、科技创新券制度与支持实体经济促进转型发展相关政策、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和促进全社会研发投入快速增长相结合。科技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四、科技创新券制度作为科技专项资金支持企业科技创新活动的形式之一,为提升科技创新券的使用便捷性和管理科学性,依托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浙江科技大脑)——“创新券服务系统”,推行电子科技创新券,实行全线上的审核流程操作。 管理机构与职责 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共同成立市科技创新券管理领导小组,由市科技局局长任组长,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相关领导任副组长,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相关科室负责人任成员,负责科技创新券有关政策的制定、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研究解决科技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六、市科技创新券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负责科技创新券的日常运行与管理,开展科技创新券的申请、审核、兑现等工作。 七、市财政局是全市科技创新券资金的监督部门,负责对科技创新券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科技局负责年度科技创新券资金经费预算编制和科技创新券兑现及绩效评价。 八、各服务机构确定专人协助海宁市科技创新券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科技创新券工作中的相关沟通、联络、协调、监管等工作,具体负责协调海宁市企业与服务机构的供需对接,及时核对登记抵用科技创新券的企业信息、项目信息,做好科技创新券兑现材料初审等工作。 资金来源和期限 九、科技创新券资金来源于市科技专项资金。 十、科技创新券使用后兑现有效期为一年,逾期不可兑现。 对象与支持范围 十一、科技创新券的发放对象:凡在海宁范围内注册并纳税,财务机构健全,财务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与开展科技合作的服务机构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的企业。 科技创新券的使用对象:与科技创新券申领企业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的高校、科研院所和各类创新载体(以下简称服务机构),同时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服务机构为事业单位或国有控股企业; (二)服务机构拥有CMA或CNAS等检测认证; (三)服务机构为省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或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 十二、科技创新券支持范围为企业在新产品、新技术研发过程中就特定技术项目、技术难题向非关联的、在“浙江科技大脑”注册登记的各级服务机构购买科技创新活动中所需的技术查新、测试分析、共享使用服务机构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成果转化保险保费等科技服务。以下情形不纳入创新券支持范围: (一)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 (二)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 (三)其他与研发和科技创新活动无关的技术服务。 申请、使用 十三、创新券应用依托于“浙江科技大脑”服务平台(stbrain.kjt.zj.gov.cn)。企业首次申请创新券需在浙江科技大脑上进行实名注册并上传相应的证明。创新券推行电子券,从申领、使用、兑付等实现无纸化电子审核操作,具体流程详见浙江科技大脑的“创新券服务系统”说明。 十四、创新券的申领。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内申领额度为最高10万元。科技创新券需在额度申领1个月内完成提交且由服务机构确认,过期系统自动收回,额度释放。科技创新券以当年度为申请周期,周期内可多次申领,不得跨年度使用。 十五、创新券的使用。企业领取创新券后,通过浙江科技大脑查询、在线预约开放共享的科研基础设施、仪器设备和技术服务。同个服务项目不得拆分为多个合同,单个项目由科技创新券抵用金额不得超过服务费用的50%,自付资金不低于上述抵用后的比例,并由服务机构开具相关财务凭证。检测报告装订费用、物流运输费用等非科技服务费用不可使用创新券抵扣。 十六、企业通过浙江科技大脑服务平台提交科技创新券使用申请时,需上传以下证明材料: (一)企业与服务机构双方盖章确认的协议、委托单等材料,材料中需明确服务项目明细和费用; (二)企业付款凭证(如银行流水回单); (三)服务机构开具的相关财务凭证(如发票、行政事业单位收据等); (四)咨询或服务结果证明材料(如检测报告等); (五)与新产品、新技术相关的证明文件(如立项文件等);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等。 兑现管理 十七、市科技局是负责科技创新券兑现的主管部门。科技创新券实行“机构兑现、分批兑现”,兑现工作均由服务机构发起,原则上每半年安排兑现1次。由市科技创新券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服务机构兑现申请情况组织科技创新券审核兑现工作,遇特殊情况报请市科技创新券管理领导小组商定。 十八、科技创新券兑现受理期间,服务机构须将兑现申请材料递交至海宁市科技创新券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海宁市科技创新券兑现结算的依据。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需提供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海宁市科技创新券兑付申请表》、企业与服务机构双方盖章确认的协议、委托单、企业付款凭证、服务机构开具的相关财务凭证、咨询或服务结果证明材料、与新产品、新技术相关的证明文件、在有效期内的CMA或CNAS证书、省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或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相关证明、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等。在审核过程中如有疑问的,企业还需配合提供技术服务的报告和意见等证明材料。 监督与绩效考核 十九、企业和创新载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列入科研诚信黑名单,在三年内不再给予市级各类科技财政资金支持,对于服务机构还应取消科技创新券服务资格。 (一)转让、买卖、赠送和重复使用创新券的; (二)创新券申领、使用、兑现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三)故意隐瞒服务机构与企业存在关联关系的; (四)采取虚构创新券合同、提高合同金额或重复使用服务合同等方式,套取创新券资金的; (五)其他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附则 二十、本细则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原《海宁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细则》(海市科局〔2020〕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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