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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浦江县创新券管理办法 |
| 为提高科技资源利用效率,进一步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 服务,激发企业创新活力,促进企业创新发展,深入推广应用 普惠性创新券,实现 G60科创走廊九城市创新券互认互通,根 据《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创新券推动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浙科发条〔2017〕70号)、 《G60 科创走廊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G60 科创走廊九城市 科学仪器开放共享和创新券互认互通试点方案〉的通知》 (G60 联席〔2018〕40号)和《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浦江 县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 行)的通知》(浦政办发〔2019〕6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创新券是政府向企业和创业者无偿发放,用于向科技 服务机构购买技术创新服务、自主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的制度安 排,支持范围覆盖技术创新全过程。创新券资金来源于县科技 创新扶持专项资金,年度发放总额暂定1000万元,奖补类资金 不计入年度发放额度。 二 、创新券依托“浙江科技大脑” (www.zjsti.gov.cn) 推广应用,申领、兑付等环节均在线进行。企业和创业者可以 通过服务平台查询开放共享的科研基础设施、仪器设备,并在 线预约技术创新服务。 三、创新券推广应用工作由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共同组织 实施。县科技局负责创新载体管理、绩效自评等工作,并确定 专人或委托专门机构做好创新券的申请、发放、审核等日常管 理工作,及时兑付;县财政局负责相关资金保障和资金监管等 工作。创新载体负责提供创新服务、记录创新券使用情况及申 请兑现等工作。 四 、创新券支持使用对象是在浦江县范围内注册,财务管 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且有创新需求的企业和创业者。 五、创新券的主要接收对象是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和工程 中心、省级检测和技术中心、省部属科研院所、省级重点企业 研究院、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等省级创新 载体; G60 科创走廊九城市纳入开放共享目录清单里的科学平 台。 六、创新券支持使用范围是各级各类创新载体为浦江县企 业和创业者提供的合作开发、委托开发、科技评估、技术查新、 测试分析、标准制订、产品设计、技术培训等创新活动。符合 申领条件企业的科技型主体培育奖励、“百博入企”考核奖励、 与高校院所合作的成果转化资金奖励纳入到创新券的使用范 围,但不计入创新券年度申领额度。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 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其他商业活动,或项目 已享受科技创新相关扶持政策的,不纳入创新券支持范围。 七 、创新券原则上实行“自主申领、先领先得”的原则, 创新券使用有效期限为3个月,过期收回。申报年度内每家企 业和创业者可多次申领创新券, 一次申领不超过5万元,年度 最高申领额度一般不超过20万元。单个服务项目的创新券使用 额不超过5万元。根据创新载体提供的服务,企业和创业者所 需支付费用50%可用创新券抵扣,每家(位)每年给予最高20 万元的创新券资助。 八 、按照浙科发条〔2017〕70号文件要求,县科技局、县 财政局对创新载体报送的《创新券兑付申请表》、技术合同、 发票、服务结果凭证(如查新报告、检验检测报告)等关键申 请材料,应及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按审计结果及时兑 付创新券。每季度兑付一次,时间为每季度次月10日前。兑付 总额原则上不突破年度发放总额。 九、创新券实行实名制,不得转让、买卖,不得重复使用, 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得提供 虚假信息。对通过创新券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创业者和各级 各类创新载体,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浙江 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信用管理和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等规定依法处理。县财政局、县科技局可委托中介机构对创新 券发放、使用及兑付情况进行抽查审核。 本办法自2020 年11月20日起施行。原《浦江县人民政 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浦江县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浦政办发〔2015〕107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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