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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县创新券管理办法 |
浦政办发〔2020〕60号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浦江县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浦江县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30日浦江县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为提高科技资源利用效率,进一步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服务,激发企业创新活力,促进企业创新发展,深入推广应用普惠性创新券,实现G60科创走廊九城市创新券互认互通,根据《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创新券 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浙科发条〔2017〕70号)、《G60科创走廊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G60科创走廊九城市科学仪器开放共享和创新券互认互通试点方案〉的通知》(G60联席〔2018〕40号)和《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浦江县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浦政办发〔2019〕6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一、创新券是政府向企业和创业者无偿发放,用于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技术创新服务、自主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的制度安排,支持范围覆盖技术创新全过程。创新券资金来源于县科技创新扶持专项资金,年度发放总额暂定1000万元,奖补类资金不计入年度发放额度。二、创新券依托“浙江科技大脑”(www.zjsti.gov.cn)推广应用,申领、兑付等环节均在线进行。企业和创业者可以通过服务平台查询开放共享的科研基础设施、仪器设备,并在线预约技术创新服务。三、创新券推广应用工作由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共同组织实施。县科技局负责创新载体管理、绩效自评等工作,并确定专人或委托专门机构做好创新券的申请、发放、审核等日常管理工作,及时兑付;县财政局负责相关资金保障和资金监管等工作。创新载体负责提供创新服务、记录创新券使用情况及申请兑现等工作。 四、创新券支持使用对象是在浦江县范围内注册,财务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且有创新需求的企业和创业者。优先支持科技创业园、各类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在各类创新创业大赛取得名次的企业和创业者,众创空间在孵企业和创业者。五、创新券的主要接收对象是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省级检测和技术中心、省部属科研院所、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等省级创新载体; G60科创走廊九城市纳入开放共享目录清单里的科学平台;浙江省浦江县质量技术监督检测中心;浦江县家纺设计研发中心;经科技局牵头确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开放共享科技资源创新载体。六、创新券支持使用范围是各级各类创新载体为浦江县企业和创业者提供的合作开发、委托开发、科技评估、技术查新、测试分析、标准制订、产品设计、技术培训等创新活动。符合申领条件企业的科技型主体培育奖励、“百博入企”考核奖励、与高校院所合作的成果转化资金奖励纳入到创新券的使用范围,但不计入创新券年度申领额度,具体奖补标准按《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浦江县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浦政办发〔2019〕63号)执行。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其他商业活动,或项目已享受科技创新相关扶持政策的,不纳入创新券支持范围。七、创新券原则上实行“自主申领、先领先得”的原则,创新券使用有效期限为3个月,过期收回。申报年度内每家企业和创业者可多次申领创新券,一次申领不超过5万元,年度最高申领额度一般不超过20万元。单个服务项目的创新券使用额不超过5万元。根据创新载体提供的服务,企业和创业者所需支付费用 50%可用创新券抵扣,每家(位)每年给予最高20万元的创新券资助。八、按照浙科发条〔2017〕70号文件要求,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对创新载体报送的《创新券兑付申请表》、技术合同、发票、服务结果凭证(如查新报告、检验检测报告)等关键申请材料,应及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按审计结果及时兑付创新券。每季度兑付一次,时间为每季度次月10日前。兑付总额原则上不突破年度发放总额。九、创新券实行实名制,不得转让、买卖,不得重复使用,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对通过创新券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创业者和各级各类创新载体,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浙江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信用管理和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等规定依法处理。县财政局、县科技局可委托中介机构对创新券发放、使用及兑付情况进行抽查审核。本办法自2020 年11月1日起施行(公布之日起30日后的具体时间)。原《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浦江县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浦政办发〔2015〕107号)同时废止。抄送:金华市人民政府,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检察院,县法院,县属各单位,垂直管理各单位。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30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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