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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创新券管理办法 |
象山县科技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推广应用创新券,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宁波市科技局《宁波市科技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为顺应“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新趋势,充分发挥财政科技资金作用,进一步完善科技创新券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创新券是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工业企业和创业者(包括创客或创业团队)开展创新活动的一种手段,是推动科技服务需求方和供给方有效对接的一种途径。 第三条 县科技局主要负责科技创新券政策制订、发放及兑现、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四条 科技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科技创新券的支持范围,包括在我县注册未满五年的初创企业、建有县级以上工程技术中心的工业企业以及入驻经县科技局备案的众创空间或创客服务中心的创业者(创客或创业团队)。 第六条 企业和创业者向非关联的创新载体购买科技创新活动中所需的检验检测、合作研发、委托开发、研发设计、技术解决方案等科技服务后,可用科技创新券根据自付款金额按比例配套抵用实际服务费用;其中企业抵用金额不得超过自付款金额的30%,创业者抵用金额不得超过自付款金额的50%。 第七条 本办法所指的创新载体包括省级创新载体和地方创新载体两类,其中省级创新载体省级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省部属科研院所、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和省级企业研究院等;地方创新载体包括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重点实验室、检测认证机构和科技服务业企业,以及省外创新载体等,可通过登录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www.zjsti.gov.cn)、选择“地方载体申报用户”、填写相关注册信息后,由县科技局审核通过,获得提供服务资格。 第八条 在同一年度内,对于一家企业和一位创业者(包括创客或创业团队)发放科技创新券一般不超过10万元。 第九条 创业者在注册企业的当年,已经由创客或创业团队途径获得过科技创新券支持的,则不得再申领科技创新券。 第十条 科技创新券的申领一般在每年第一季度完成,第四季度提交兑现申请,次年第一季度完成兑现;当年使用有效,逾期不得使用与兑现。科技创新券采取先领先得原则,当年额度用完后,即不再另行发放科技创新券。 第十一条 科技创新券使用流程包括申请→发放→预约服务→生成协议→申请使用→审核→填写记录→服务评价,具体详见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的“创新券服务系统”操作说明。 第十二条 科技创新券兑现方式为企业兑现。兑现时,企业或创业者应已经完成对该次科技服务的评价,并督促创新载体提前将服务合同、服务记录和企业自付款凭据上传至“创新券服务系统”,以及提供《象山县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表》、服务合同、服务记录和证明材料(包括检测报告、技术解决方案)、企业自付款凭据等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每张创新券编号唯一,不得转让、买卖,不重复使用。 第十四条 对骗取创新券的企业,注销其创新券,追回骗取资金,在三年内不再给予科技项目和政府奖励资金支持,并保留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力。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01月0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科技局负责解释。 象山县科学技术局 象山县财政局 关于《象山县科技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办法(试行)》 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科技厅《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创新券 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宁波市科技局《宁波市科技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完善科技创新券政策,现就《象山县科技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办法(试行)》进行补充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科技创新券支持对象和范围 1、创新券支持使用对象是有创新需求的企业和创业者,包括在我县注册未满五年的初创企业、建有县级以上工程技术中心的工业企业以及入驻经县科技局备案的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和工业设计基地的在孵企业、创业者(创客或创业团队)。 2、地方创新载体范围:指登录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www.zjsti.gov.cn)、选择“地方载体申报用户”、填写相关注册信息后,由县科技局审核通过的各级各类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含共建单位)、工业设计基地、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企业研究院和企业研究院,以及省外创新载体。 3、创新券支持范围:企业和创业者向非关联的创新载体购买科技创新活动中所需的合作开发、委托开发、科技评估、技术查新、检验检测、产品设计、知识产权分析评估、专利质押等科技服务后,可用科技创新券根据自付款金额按比例配套抵用实际服务费用;其中企业抵用金额不得超过自付款金额的30%,创业者抵用金额不得超过自付款金额的50%。 二、关于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材料 1、象山县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表。 2、技术合同及相关支撑材料(包括检测报告、评估报告、查新报告等)。 3、支付发票、银行转账凭证及其它财务账单复印件。 三、其它事项 1、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尚未提交兑现申请的科技创新券按本规定执行。 2、本规定与《象山县科技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办法(试行)》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3、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4、本规定由象山县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象山县科学技术局 2017年11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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