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岱山县创新券管理办法 |
岱山县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创新券 推动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浙科发条〔2017〕70号),舟山市科学技术局、舟山市财政局《舟山市本级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管理办法》(舟科计〔2017〕38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决定推广应用普惠性创新券。为切实加强管理,充分发挥创新券积极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券是政府向企业无偿发放,用于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技术创新服务、自主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的制度安排。主要用于我县企业充分利用创新载体的科技资源开展的合作开发、委托开发、科技评估、检验检测、技术查新、技术服务、产品设计等研发活动和科技创新。企业利用创新券购买科技活动,使用创新券的单位到科技部门兑现。 第三条 创新载体是利用创新券提供科技服务的各类科技创新服务平台、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企业研究院等各类机构。创新载体应当向社会开放共享科技资源,利用创新券提供科技服务。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和其他创新载体向社会开放。 第四条 县科技局会同县财政局共同组织实施创新券工作。县科技局负责创新券年度计划确定,创新券推广、发放、使用等具体管理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创新券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组织对创新券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章 对象与范围 第五条 创新券支持使用对象是在岱山县注册的企业,财务机构健全,财务管理规范,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六条 创新券支持范围是各级各类创新载体为创新主体提供的合作开发、委托开发、科技评估、检验检测、技术查新、技术服务、产品设计等研发活动和科技创新等形式。 第七条 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其他商业活动或已列入各级科技专项资金资助的在研项目,不纳入创新券支持范围。 第三章 使用与兑现 第八条 依托“浙江科技大脑”(网址:https://stbrain.kjt.zj.gov.cn)推广应用创新券,创新券申领、使用、兑现等环节均通过科技大脑在线进行。企业可以通过科技大脑平台查询开放共享的科研基础设施、仪器设备进行技术创新服务。 第九条 发放的创新券支持创新主体向长三角区域内有资质的创新载体寻求技术服务。 第十条 企业购买科技服务所需支付费用的50%可用创新券抵扣,同一企业一次性申领创新券金额不得超过10万元,每次使用创新券金额不超过2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兑现额度20万元。创新券使用有效期限为3个月,过期收回。完成服务后由企业支付全额费用,再通过科技大脑平台向县科技局提出创新券兑现申请,并将技术合同、全额发票、银行转账凭证、财务记账凭证、服务结果凭证(如查新报告、检验检测报告)等关键证明材料上传到浙江省科技大脑平台。 第十一条 创新载体按照有关要求完成服务后,需及时提供服务结果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并配合企业完成创新券兑现。创新载体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收创新券。未纳入科技大脑平台创新地图内的各类创新载体,需通过科技大脑平台提交地方载体申请,经县科技局审核后,成为地方载体的才可接收创新券。 第十二条 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对创新券兑现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重点审核项目执行过程中研发、服务、投入、成果的真实性,确定兑现企业和金额,并进行兑现。原则上创新券每3个月安排兑付1次。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县科技局根据舟山市科技局年度工作目标及实际情况,确定本县创新券年度发放额度。 第十四条 创新券实行实名制,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对通过创新券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和创新载体,市、县有关部门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实行限期整改、给予警告、停拨或追回财政资金,列入信用“黑名单”,不再给予科技项目和财政科技资金支持等处理。构成违纪的,由有关部门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处以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按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科技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原岱山县科学技术局 岱山县财政局关于修订印发《岱山县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岱科〔2020〕3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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