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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创新券管理办法 |
温州市创新券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和《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创新券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浙科发条〔2017〕70号),发挥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创新载体的资源优势,激发温州科技企业的创新活力,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创新券是政府为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提升创新能力,向企业、创业者无偿发放,可兑现的“有价凭证”,用于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技术创新服务、自主开展技术创新活动。 第三条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实施创新券推广应用工作。创新券由各县(市、区)、功能区负责发放,县(市、区) 、功能区科技行政部门要制订创新券发放、使用及兑现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市本级不直接向企业发放创新券。各县(市、区)、功能区发放的创新券在全省各市和各县(市、区)、功能区之间通用,支持创新券在长三角区域通用,鼓励各县(市、区)、功能区制定支持企业和创业者跨区域使用创新券的制度。 第四条 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按照自主申领、鼓励创新、专款专用的原则,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第二章 对象与范围 第五条 创新券支持使用对象是有创新需求的企业和创业者。 第六条 在温高校、科研院所,各类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含共建单位)、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企业研究院和企业研究院等创新载体(以下简称“创新载体”)应当积极向社会开放、共享科研设施与仪器设备等科技资源,提供科技创新服务。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和其他创新载体向社会开放。 第七条 创新券的支持范围是各类创新载体为本市的企业和创业者提供的合作开发、委托开发、科技评估、技术查新、测试分析、产品设计、技术培训、知识产权服务(专利代理、专利分析评估、专利质押、专利保险、专利纠纷服务)等形式,可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规定的内容确定具体范围。鼓励各县(市、区)、功能区自主确定创新券的支持范围。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其他商业活动,或已列入省级、市级科技专项资金资助的在研项目,不纳入创新券支持范围。 第三章 使用、兑现与补助 第八条 各县(市、区)、功能区要依托“浙江科技大脑”推广应用创新券,创新券申领、兑付等环节均通过“浙江科技大脑”在线进行。 第九条 各县(市、区)、功能区科技局应根据当年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确定年度创新券发放额度,鼓励减少或取消创新券单次使用额度限制。创新券设置有效期,仅限在有效期内使用,逾期自动作废。 第十条 企业或创业者申请创新券需要进行资格认定,提供机构代码、身份证扫描件等证明材料,由所在县(市、区)、功能区科技局进行审核。企业或创业者申领创新券后,通过“浙江科技大脑”向创新载体购买服务,根据技术合同、发票、服务结果(如查新报告、检验检测报告)及其他证明材料,向创新券发放部门兑现。 第十一条 各类创新载体需经审核在“浙江科技大脑”注册登记,并提供科研基础设施、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或技术创新等在线查询、预约服务。已在“浙江科技大脑”注册登记的各级创新载体均为创新券的有效使用载体。 第十二条 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委发〔2018〕44号)文件,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依据“浙江科技大脑”的相关数据,对温州市级创新载体(经市直部门发文认定或备案的科技创新载体、在温科研院所和高校及下属院所)按照政策支持范围内的上年度实际兑现总额不超过30%予以补助。已经获得省级创新券补助的创新载体,市本级不再重复补助。鼓励各县(市、区)、功能区对本地的创新载体进行资源开放补助。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对创新载体的补助资金作为后补助,各单位在符合财政资金管理要求的前提下统筹安排,可以优先用于弥补服务成本,以及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依据国家、省、市科技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对创新券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创新券实行实名制,不得转让、买卖,不重复使用,使用和管理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申报材料不实、恶意骗取财政资金的,应依法追回创新券及已兑现或补助资金,违规单位将列入信用“黑名单”,5年内不得申领、使用创新券或申请绩效补助。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对不按规定开放共享科技资源,或者开放效果差、使用效率低的创新载体,将予以通报批评。鼓励全社会对创新载体开放共享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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