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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创新券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中共台州市委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创新发展的意见》(台市委发〔2016〕42号)和《台州人才新政三十条》(台市委发〔2017〕105号),推进台州市科技新长征,深化科技经费管理制度改革,实施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台州市科技局、台州市财政局根据省科技厅《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创新券 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浙科发条〔2017〕70号)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券是政府向企业无偿发放,用于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技术创新服务、自主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的制度安排。创新券支持范围覆盖技术创新全过程,但不与其他科技计划项目重复资助。 第三条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要面向经济建设主战场,加快推进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积极为企业等创新主体提供科技创新服务,实现资源共享,充分释放服务潜能。 第四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组织实施创新券工作。在市财政科技专项资金中每年安排经费,确定每年创新券的额度,向市级企业发放创新券。 第五条 鼓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深化科技经费使用制度改革,逐步实行普惠性政策支持,自主开展地方创新券工作,引导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各地科技、财政行政部门共同制定本地创新券工作实施方案,包括发放对象、主要用途、工作程序、保障条件等内容。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共同成立市创新券管理领导小组,由市科技局局长任组长,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相关领导任副组长,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相关处室负责人任成员,负责创新券有关政策的制定、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研究解决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市创新券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具体委托市科技信息研究所负责创新券的日常运行与管理,办理创新券的实名注册和兑付审核。 第三章 对象与范围 第八条 鼓励县(市、区)自主确定创新券的支持范围,优先支持在各类创新创业大赛取得名次的企业,高层次人才创业的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泛孵化器的在孵企业。 第九条 省(市)级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室、省(市)属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和省级企业研究院等创新载体(以下简称“创新载体”)应当向社会开放共享科技资源,利用创新券提供科技服务。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和其他创新载体向社会开放。 第十条 市本级创新券的发放对象为在市级(含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高新区和集聚区)注册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财务机构健全,财务管理规范,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一条 创新券支持范围是各级各类创新载体为市本级企业提供的合作开发、委托开发、科技查新、测试分析、产品设计、专利权评估等形式,可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的内容确定具体范围。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其他商业活动,或已列入市级以上科技专项资金资助的在研项目,不纳入创新券支持范围。 第四章 使用与兑付 第十二条 依托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通过云服务平台查询、在线预约开放共享的科研基础设施、仪器设备和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科技和财政行政部门根据年度创新券工作和计划额度,向企业在线发放创新券。企业根据创新载体提供的实际服务,凭持有的创新券抵扣相应的服务费用,创新载体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收创新券。 第十四条 创新券原则上“先领先得、见票即兑”。企业凭营业执照完成云服务平台用户注册,企业依据技术创新需求适时领取一定额度的创新券。创新券使用有效期限为3个月,过期收回,申报周期内每个企业可多次申领创新券。企业购买服务在6000元以下的全额用创新券抵扣;购买服务在6000元以上的,超出部分按50%用创新券抵扣;每家企业一年使用创新券额度最高为5万元。 第十五条 加大高层次人才创业扶持力度。依据《台州人才新政三十条》,高层次人才创业企业在扶持期内(一般为三年,即认定当年及后两年)申请创新券,顶尖人才、领军人才、高端人才、特优人才和高级人才分别给予每年最高20万元、18万元、15万元、12万元和8万元创新券额度,人才类别参照《台州人才新政三十条》中的台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申请时提交申请表、高层次人才创业企业证明材料,扶持期后按一般企业申请创新券。 第十六条 创新载体凭收取的创新券,向发放创新券的市、县(市、区)财政、科技行政部门兑付。创新载体兑付时需提供服务项目名称、技术服务或交易合同、发票等凭证。申领和兑付周期为上年度12月初至本年度11月底,原则上3个月兑付1次。 第十七条 县(市、区)财政、科技行政部门要制订创新券发放、使用、兑付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开。鼓励县(市、区)根据实际,深化科技经费使用制度改革,对企业自主开展的技术创新活动采用创新券实行普惠性政策支持。 第十八条 财政性资金为主建设的创新载体对外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可以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性原则收取材料消耗费和水、电等运行费,还可以根据人力成本收取服务费。创新载体服务企业的情况要实时在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录入相关信息。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对于不按规定公开开放与利用信息、开放效果差、使用效率低的创新载体,予以通报,并采取在申报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时不准购置仪器设备等方式予以约束。鼓励社会对创新载体开放共享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科技资源的依托单位是科技资源向社会开放的责任主体,要强化法人责任,切实履行开放职责,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考核评估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创新券实行实名制,不得转让、买卖,不重复使用,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对通过创新券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和各级各类创新载体,将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实行限期整改、给予警告、停拨或追回财政资金等处理;依据有关规定,列入信用“黑名单”的,3年内不再给予科技项目和财政科技资金支持,情节特别严重的载体予以摘牌。构成违纪的,由有关部门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处以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按规定处理。科技部门、财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对创新券使用情况进行评估检查,每年按不低于5%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 第二十二条 加强网络防护和网络环境下数据安全管理,各级各类创新载体、网络技术支持单位和第三方服务机构,应当保护用户身份信息以及在使用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科学数据和技术秘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原《台州市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管理办法(试行)》(台科﹝2015﹞13号)、《台州市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管理办法(试行)补充意见》(台科﹝2015﹞42号)和《台州市创新券申请管理工作措施》(台科﹝2017﹞87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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