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券服务系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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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桥区创新券管理办法 |
柯桥区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创新券 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浙科发条〔2017〕70号)文件精神,深化科技经费管理制度改革,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服务,进一步激发企业技术创新活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决定制定《绍兴市柯桥区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券是政府向企业、创业者无偿发放,用于向创新载体、平台或科技服务机构等单位购买技术创新服务、自主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的制度安排。 第三条 创新券实施管理遵循诚实公正、公开公平,专款专用、科学管理的原则,依托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创新券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创新券服务系统”)实行流程管理。 第二章 对象与范围 第四条 创新券扶持的发放对象为在柯桥区注册的法人企业。重点支持区级及以上各类科技型企业、创新型企业、专利示范企业,各类人才企业,以及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校科技园区、众创空间、工业设计基地和泛孵化器内的在孵企业。 第五条 创新券应用对象为在创新券服务系统注册登记的具有创新服务功能的各级各类创新载体(以下简称“创新载体”)。柯桥区各级各类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科技创新服务平台(机构)、工业设计基地(含基地内科技服务机构)、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企业研究院、企业研究院、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相关创新平台所在单位,以及具有创新服务功能的各级各类科技型企业和相关平台,可在创新券服务系统注册登记为创新载体。 第六条 创新券支持范围是创新载体为柯桥区企业提供的合作开发、委托开发、科技评估、技术查新、测试分析、产品设计、技术培训、标准制定、知识产权服务(专利代理、专利分析评估、专利质押、专利保险、专利纠纷服务)等形式的科技服务活动。 第七条 柯桥区创新载体需公布提供的创新券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并及时更新。 第八条 创新券支持范围覆盖技术创新全过程。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其他商业活动,以及已列入其他科技计划项目扶持的,不再纳入创新券支持范围。 第三章 申请与使用 第九条 创新券实行自主申领,按照预算“先领先得”。创新券一般以年度为申报周期,申报周期内单家企业最高申领额度为10万元,其中,高新技术企业最高申领额度为20万元。 第十条 创新券应“先申请,后使用”,企业一次性创新券申领额度不超过2万元,可多次申领。创新券使用有效期最长3个月且只限当年使用,过期收回。 第十一条 企业可以通过创新券服务系统查询提供创新券服务的创新载体并预约服务。创新券申请使用额度不得超过企业与创新载体之间服务价格的50%。 第十二条 创新券使用企业与创新载体不得为关联方。同一年度内,创新载体之间不得双向使用创新券。 第四章 兑付与监督 第十三条 创新券所需资金由区财政安排落实,原则上半年兑付一次,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申请创新券兑付应提交服务协议、服务结果凭证、发票(或行政事业单位收据)及相关财务凭证等关键证明材料。检测、评估、查新等科技服务应以相应报告作为服务结果凭证,花样设计服务结果凭证原则上应附版权登记证明,同一版权只得申请一次创新券扶持。 第十五条 区科技局组织对创新券使用情况开展检查,对创新载体、创新券使用额度均按不低于年度总量的10%进行抽查。 第十六条 对年度接收柯桥区企业创新券10万元(含)以上的地方载体,以及年度接收柯桥区企业创新券20万元(含)以上的省级载体,应出具审计报告。同时,对以上创新载体按年度实际兑付总额的5%给予补助(单个创新载体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七条 区科技局可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推广应用过程服务与监管工作。 第十八条 创新券实行实名制,不得转让、买卖,不得重复使用,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对于发现的通过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创新券扶持,变相虚假使用或接收创新券,被举报创新券服务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并经调查核实,以及其他相关违法违规等情况,将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实行限期整改、给予警告、停拨或追回财政资金、取消1—3年创新券支持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根据《浙江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信用管理和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列入信用“黑名单”,且3年内不再给予科技项目和财政科技资金支持;情节特别严重的载体报请上级建议摘牌。构成违纪的,由有关部门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处以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按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柯桥区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有关操作说明 为进一步规范创新券申请、使用、管理、补助资金兑现等工作流程和要求,现就《柯桥区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绍柯政办发〔2018〕41号)文件在具体执行操作上作出如下说明: 一、关于创新券使用流程。企业使用创新券,应严格按照实名注册—申请额度—预约服务—签订协议(合同)—申请使用创新券—载体提供服务的工作流程。未按流程使用创新券,不予兑付。 二、关于创新券兑付年度。创新券兑付时,原则上按创新券申请使用时间确定创新券兑付年度。考虑到创新载体完成服务需要一定时间,创新载体当年度确认的创新券服务最迟于次年3月底前完成全部流程(包括出具服务结果凭证、完成付款、出具发票等)。 三、关于服务结果凭证。创新券兑付时,应提供详实的服务结果凭证。其中检测类服务须提供完整的检测报告,并附检测样品,委托内容与实际检测内容须保持一致,如有重复检测的不得享受创新券奖补政策。在检测服务进行过程中,如确有变更委托检测内容的情况,经企业与创新载体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合同),在提交创新券奖补兑付佐证资料时,补充协议(合同)应一并提供,否则视为委托内容与实际检测内容不一致,不予兑付。 四、关于扩大创新券使用范围。为推动长三角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积极探索柯桥企业使用创新券购买长三角地区载体服务,具体操作办法待区政府研究后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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