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平台首页 -全省各市县区创新券政策及联系方式-乐清市创新券管理办法
乐清市创新券管理办法
     乐清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浙江省科技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创新券 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浙科发政〔2017〕70号)的文件精神,深化科技经费管理制度改革,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服务,进一步激发企业技术创新活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结合本市相关科技奖励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券是政府向企业、创业者无偿发放,用于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技术创新服务、自主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的制度安排。创新券支持范围覆盖技术创新全过程,由市科技局发放、兑现的一种“有价证券”。 第三条 创新券制度与支持实体经济促进转型发展的相关政策、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和促进全社会研发投入快速增长相结合,对企业、创业者自主开展的技术创新活动进行政策支持。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共同成立市创新券管理领导小组,由市科技局局长任组长,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相关领导任副组长,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任成员,负责创新券有关政策的制定、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以及确定每年创新券的额度,研究解决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市创新券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具体负责创新券的日常运行与管理,办理创新券的申请、发放、审核、兑现等工作。 第三章 适用范围与方式 第六条 创新券的发放对象是:在本市注册的企业或创业者。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各类科技创新型企业、农业科技型企业、专利试点(示范)企业、科技型初创企业和科技人才创业者。 第七条 本创新券应用单位限在浙江科技大脑(https://stbrain.kjt.zj.gov.cn/stbrain/)上成功注册的省级和温州市级科技创新服务平台、温州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和检测院所、省和温州市属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和省级企业研究院等省级或温州市级创新载体,以及经市创新券管理领导小组认定列入本市级创新载体。 第八条 创新券分为成果转化券、委托服务券和创新创业券。 (一)成果转化券用于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等省级或温州市级创新载体,开展的技术合作、技术转让、技术咨询等科技服务项目。该服务项目需签订技术合同,并经市创新券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考察核实后,按照实际支付技术开发费的5%金额予以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20万元,每家企业一年使用成果转化创新券额度最高为40万元。 (二)委托服务券用于企业或创业者向省级、温州市级或市本级创新载体购买的服务(包括委托检验检测、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科技查新等)。企业或创业者在同年度使用委托服务券按实际支付金额的40% 抵扣,上年度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达到500万(含)以上的企业一年使用委托服务创新券额度最高为10万元;200万(含)到500万的企业一年使用委托服务创新券额度最高为7万元;200万以下的企业或创业者一年使用委托服务创新券额度最高为5万元。 第九条 成果转化券和委托服务券仅限于企业或创业者购买与非关联单位合作或自主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服务。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其他商业活动,不纳入创新券支持范围。 第四章 使用与兑付 第十条 企业或创业者首次申请创新券,须在浙江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上的创新券服务系统页面注册,并取得市创新券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资格认定。取得资格后的企业或创业者可申请领取相应数额的创新券。 第十一条 兑付时企业须提供相关兑付证明材料。原则上每半年兑现一次。 第十二条 创新券采取优先领取原则,当年的额度用完即不再发放创新券。每张创新券的编号唯一,不得转让、买卖、重复使用。创新券须在有效期内及时使用与兑现,逾期不得使用与兑现。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创新券实行实名制,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对通过创新券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创业者、创新载体,市有关部门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实行限期整改、给予警告、停拨或追回财政资金,列入信用“黑名单”,在三年内不再给予科技项目和财政科技资金支持等处理。构成违纪的,由有关部门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处以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按规定处理。科技局、财政局要会同相关部门对创新券使用情况进行评估检查,每年按不低于5%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 第十四条 用户独立开展科学实验形成的知识产权由用户自主拥有,所完成的著作、论文等发表时,应明确标注利用科研设施与仪器情况。加强网络防护和网络环境下数据安全管理,科技创新载体、具体负责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创新券推广和运营工作相关的第三方机构,应当保护用户身份信息以及在使用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科学数据和技术秘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试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乐清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乐科字〔2018〕80号)同时废止。 乐清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2020年11月23日印发 备注:1、工业类企业亩均评级为AB类企业和初创型企业凭B类证明才可以申请创新券 2、信用等级不合格的企业也不能兑付创新券。3、线上提交兑付申请以后,线下纸质材料一式一份交到科技局302办公室。

主办单位: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承办单位:浙江省科技信息研究院 浙江天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571-85214237 网站地图

浙ICP备10026396号-5   浙公网安备 33010602008189号  网站标识码:3300000099 标识编码:CA120000000406845950008

建议使用IE10+、Chrome、360极速等浏览器,1024*768以上分辨率浏览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