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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区创新券管理办法
    绍兴市上虞区财政局 绍兴市上虞区科学技术局 虞科[2015]24号 关于印发《绍兴市上虞区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研究制定了《绍兴市上虞区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绍兴市上虞区科学技术局 绍兴市上虞区财政局 2015年7月13日 绍兴市上虞区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科技经费管理制度改革,推动政府科技公共服务模式的创新,根据省科技厅《关于推广应用创新券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试行)》(浙科发政〔2015〕20号)、《公众创业创新服务行动方案》(浙科发条〔2015〕21号)等文件要求,决定实施科技创新券制度。为切实加强管理,充分发挥创新券积极作用,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创新载体是指区级以上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省部属科研院所、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省级企业研究院和高校技术转移中心(研究院)等科技创新服务组织机构。创新载体应当向社会开放,共享科技资源,利用创新券提供科技服务;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和其他创新载体向社会开放。 第三条 创新券由科技部门发放,主要用于鼓励本区企业充分利用创新载体的科技资源,开展检验检测、合作研发、委托开发、研发设计等研发活动和科技创新。企业利用创新券购买科技活动,创新载体凭收取的创新券到发放部门兑现。 第四条 科技创新券制度与支持实体经济促进转型发展相关政策、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和促进全社会研发投入快速增长相结合。科技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 科技创新券制度作为财政支持企业科技创新的措施之一,为提升科技创新券的使用便捷性和管理科学性,科技创新券推广应用依托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创新券服务系统”,推行电子科技创新券,从发放、申请使用、使用情况记录到申请兑现实现无纸化电子审核流程操作(具体审核流程详见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创新券服务系统)。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区科技局负责年度科技创新券资金经费预算编制和科技创新券绩效评价、创新券推广、发放、使用等具体管理工作。区财政局负责科技创新券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审定区科技局提出的年度科技创新券资金预算分配方案,监督检查科技创新券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等情况。创新载体负责做好应用科技创新券进行技术服务情况的记录及申请兑现等工作。 第三章 适用范围与方式 第七条 科技创新券的发放范围是:凡在区本级范围内注册并纳税,财务机构健全,财务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的法人企业。优先支持在各类创新创业大赛取得名次的企业,经国家、省、市、区认定的科技型企业、科技型孵化企业,即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农业科技型企业、区级及以上各类创新型试点(示范)企业、专利试点(示范)企业及科技企业孵化器内的企业。 第八条 科技创新券暂限用于企业新产品、新技术研发过程中共享使用创新载体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和科技文献、标准资源,为企业提供新产品、新技术研发相关的检测服务、科技查新技术服务等活动。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性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其他商业活动,或已列入科技专项资金资助的在研项目的检测费、查新服务费等不纳入创新券的支持范围。 第四章 资金来源和期限 第九条 科技创新券资金来源于区科技专项资金。 第十条 科技创新券有效期为一年,逾期不可兑现。 第五章 发放和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科技创新券实行自主申领。同一企业一次性申领不超过2万元,年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创新券优先支持先申请的企业,也就是先到先得;同时,只有当企业将第一次申请额度用完后,才可申请第二次,否则按违规处理。当全区实际创新券使用额超过年度创新券工作计划时,将停止当年的审批。区本级年发放200万元左右,具体发放额度由区科技局每年另行下达。 第十二条 企业持券与服务机构开展具体合作后所发生的费用,如属共享仪器设备、科技文献、标准资源的,由科技创新券直接抵用50%费用,同一企业一年内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三条 企业持科技创新券抵用时,自筹配套资金不低于上述抵用后比例,并由创新载体开具相关财务凭证,用于创新载体兑现科技创新券时使用。 第六章 兑现管理 第十四条 区科技局是负责科技创新券兑现的主管部门,兑现工作原则上每年一次,时间为次年的1月底左右。 第十五条 科技创新券兑现受理期间,创新载体须将兑现申请材料递交至区科技部门,作为科技创新券兑现结算的依据。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材料内容包括《兑现申请表》(附件2)一式两份;50%企业自付资金发票复印件(或行政事业单位收据)、50%创新券抵现发票 (或行政事业单位收据)、上虞区科技创新券清单和服务记录各一份。 第七章 监督与绩效考核 第十六条 创新券不得转让、赠送、买卖等,在创新券申请、使用和兑现过程中,企业和创新载体等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对通过创新券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和创新载体,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实行限期整改,给予警告、停拨或追回财政资金,列入信用“黑名单”,三年内不再给予科技项目和财政科技资金支持等处理。构成违法的,按照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七条 区科技局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对科技创新券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考核为优秀的企业可以在下一期科技创新券发放工作中继续优先支持。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创新券使用具体流程详见科技云服务平台创新券服务系统操作说明(www.zjsti.gov.cn)。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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