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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创新券管理办法
    诸暨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创新券 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浙科发条〔2017〕70号)、绍兴市科技局《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创新券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绍市科〔2018〕27号)、《中共诸暨市委 诸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创新强市工作的政策意见》(市委〔2018〕24号)等文件要求,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服务,进一步激发企业技术创新活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决定在我市实施科技创新券制度。 第二条 创新券由政府部门发放,主要用于鼓励本市企业和创业者充分利用创新载体的科技资源开展的科研设备开放共享、科技查新、检验检测、高企审计、工业设计等技术服务活动。企业和创业者领取创新券用于抵扣购买科技服务的费用,服务完成后定期由创新券收取单位到发放部门申请兑现。 第三条 创新载体是指经“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云服务平台”)注册登记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科技创新服务平台、重点企业研究院、重点实验室等省级载体,以及为本市企业和创业者提供检验检测、科技查新、工业设计等技术服务的地方载体。地方载体由依托单位填写《诸暨市科技创新券地方载体申请表》上报至市科技局审核备案。 第四条 科技创新券资金来源于市科技专项经费。 第五条 市科技局负责科技创新券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企业注册、科技创新券发放及兑现审核等(创新券使用申请由系统默认通过,无需审核);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创新券管理办法制订、年度科技创新券资金预算编制,对科技创新券资金兑现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科技创新券推广应用依托“云服务平台”,注册、申领、兑付等环节均通过“云服务平台”在线进行。企业和创业者可通过平台查询开放共享的科研设施、仪器设备,以线上预约、线下对接相结合的方式申请技术创新服务。 第二章 适用范围与种类 第七条 科技创新券发放对象。具有创新需求的,在本市注册并依法纳税,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和创业者,优先支持在各类创业创新大赛取得名次的企业和创业者,以及科创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泛孵化器内的在孵企业和创业者。 第八条 科技创新券主要分为技术服务券、工业设计券、高企审计券。 1、技术服务券:用于企业和创业者委托创新载体开展检验检测、科技查新、使用或租赁科学仪器设备以及技术合同履行后的维护、安装调试等服务。 2、工业设计券:用于企业和创业者委托诸暨市工业设计基地和DRC诸暨2025创意产业园等市内工业设计平台的入驻单位开展的工业设计服务,包括产品的概念设计、结构设计、外观设计、包装设计、VIS设计等相关服务(不包括商标设计)。 3、高企审计券:用于企业和创业者在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过程中,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等服务。 第九条 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法定检测等其他商业活动,或已列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支持的不再纳入科技创新券支持范围。 第三章 发放和使用管理 第十条 企业和创业者在“云服务平台”中注册登记并上传营业执照,经市科技局审核通过后,可自主申领创新券,同一企业一年内申领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当年度有效,过期收回,可在有效期内分批使用。与开展科技合作的创新载体有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的企业,一年内在该创新载体内使用创新券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十一条 科技创新券分“载体券”和“企业券”两种:其中“技术服务券”为“载体券”,由企业和创业者按比例抵用服务费用直接支付给创新载体,再由创新载体定期向市科技局申请兑现;“工业设计券”和“高企审计券”为“企业券”,由企业和创业者先行支付全额服务费用,再由市科技局定期按相应比例兑现给企业和创业者。 第十二条 科技创新券使用相关要求 1、技术服务券:企业和创业者委托创新载体开展技术服务,可用创新券直接抵用50%费用,在“云服务平台”中提交使用申请的同时,提交服务协议及自付50%费用的发票或付款凭证。其中检验检测服务仅限于产品及技术的检测,对同一产品及技术的检测一年内最多不超过5批次,创新券抵用总金额不超过2万元。 2、工业设计券:企业和创业者委托创新载体开展工业设计服务,在服务完成后,在“云服务平台”中提交使用申请,并上传服务协议、全额费用的发票及付款凭证,申请工业设计券抵用额度最高不超过合同金额的50%。 3、高企审计券:企业和创业者在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过程中,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在服务完成后,向市科技局提交使用申请,并上传服务协议、全额费用的发票及付款凭证,申请高企审计券抵用合同金额的50%。 第四章 兑现管理 第十三条 科技创新券兑现工作由市科技局负责办理,原则上每年兑现二次,时间为每年的4月、10月,具体时间以通知为准。 第十四条 科技创新券兑现相关要求 1、技术服务券:由创新载体将兑现申请材料递交或快递至市科技局审核,包括以下材料: (1)《诸暨市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表》一式三份; (2)服务协议复印件一份; (3)企业自付经费发票或行政事业单位收据、付款凭证复印件一份; (4)服务结果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包括查新报告、检测报告等)。 2、工业设计券:由企业或创业者将兑现申请材料递交或快递至市科技局审核,包括以下材料: (1)《诸暨市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表》一式三份; (2)服务协议复印件一份; (3)企业自付全额经费发票及付款凭证复印件一份; (4)服务结果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包括产品设计方案及交付的专利、著作权、新产品、新工艺、样机(照片)等成果证明)。 工业设计券的兑现工作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根据项目的创新型、实用性、合理性等要素进行评分,按A(50%)、B(30%)、C(10%)、D(不予兑现)四档予以兑现。 3、高企审计券:由企业或创业者将兑现申请材料递交或快递至市科技局审核,包括以下材料: (1)《诸暨市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表》一式三份; (2)服务协议复印件一份; (3)企业自付全额经费发票及付款凭证复印件一份; (4)服务结果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专项审计报告、鉴证报告等)。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科技创新券实行实名制,不得转让、买卖,不重复使用,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对通过科技创新券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创业者和各级各类创新载体,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实行限期整改、给予警告、停拨或追回财政资金;依据有关规定,列入信用“黑名单”,3年内不再给予科技计划项目和财政科技资金支持,情节特别严重的载体予以摘牌。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涉及科技创新券兑现的相关单位和工作人员应当对资料、信息保守秘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创新券使用具体流程详见科技云服务平台创新券服务系统操作说明(www.zjsti.gov.cn)。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原《诸暨市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诸暨市科技创新券地方载体申请表 附件2:诸暨市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表 2018年8月16日印发 关于诸暨市科技创新券申领使用的补充通知 各有关单位: 创新券是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的重要抓手。为进一步落实浙江省科技厅《关于落实创新券审计整改问题的通知》、诸暨市审计局《专项审计调查报告(诸审调报〔2020〕1号》文件精神,现就《诸暨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诸科〔2018〕23号)作补充通知,具体如下: 一、创新券使用有效期限为3个月,过期收回,申报周期内每个企业、创业者可多次申领创新券,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创新地图中外省创新载体注册成为诸暨地方载体后,本市企业可使用创新券支付该载体的技术创新服务费用,发文之日起执行。 三、取消高企审计券,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四、调整工业设计券支持范围,2020年1月1日起执行。由原先的“用于企业和创业者委托诸暨市工业设计基地和DRC诸暨2025创意产业园等市内工业设计平台的入驻单位开展的工业设计服务,包括产品的概念设计、结构设计、外观设计、包装设计、VIS设计等相关服务(不包括商标设计)”调整为“用于本市企业和创业者委托诸暨2025创意产业园的入驻单位开展产品设计服务,包括产品结构设计、产品功能设计、产品外观设计,不包括产品包装设计、产品广告形象设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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