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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创新券管理办法
    诸暨市创新券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创新券 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浙科发条〔2017〕70号)、《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35号)文件精神,激发企业技术创新活力,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创新券是政府向企业无偿发放,用于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技术创新服务、自主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的制度安排。 (二)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二、对象与范围 (一)创新券发放对象:在本市范围内具有创新需求的企业。 (二)创新券应用对象:在“浙江科技大脑”或“浙江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大仪平台”)等创新券服务系统注册登记的具有创新服务功能的创新载体(以下简称“创新载体”),包括省级创新载体和本市地方创新载体。省级创新载体,指省部属高校、省部属科研院所、省级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含共建单位)、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和企业研究院、省级新型研发机构,以及省级层面推荐的长三角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相关创新载体。本市地方创新载体,指经市科技局审核通过的为本市企业提供检验检测、科技查新、工业设计等服务的机构。 (三)创新券支持范围:创新券主要分为技术服务券和工业设计券。(1)技术服务券,用于企业委托省级创新载体或本市地方创新载体为其提供新产品、新技术研发相关的检验检测、科技查新等技术服务;(2)工业设计券,用于企业委托本市地方创新载体为其提供新产品、新技术研发相关的产品设计服务(包括产品结构设计、产品功能设计、产品外观设计,不包括产品包装设计、产品广告形象设计等)。以下情形不纳入创新券支持范围: 1.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不属于科技创新活动的; 2.企业和服务单位存在直接股权关系或同一法定代表人、同一股东对双方持股比例均达50%以上的关联关系所发生的。 三、申领、使用与兑付 (一)创新券的申领。企业凭营业执照完成“浙江科技大脑”创新券服务系统用户注册,经审核后,依据技术创新需求自主领取一定额度的创新券。同一年度内每家企业的申领额度为10万元,可以分批多次申领。创新券自领取后的使用有效期限为3个月,逾期自动失效,不得跨年度使用。 (二)创新券的使用。企业领取创新券后,通过“浙江科技大脑”系统查询提供创新券服务的创新载体,或“大仪平台”系统查询共享仪器且设置提供创新券服务的创新载体,协商后双方签订服务合同并上传至“浙江科技大脑”,即可使用创新券。技术服务券申请使用额度为服务费的50%,工业设计券申请使用额度为服务费的20%,创新载体要及时予以确认。同一年度内,创新载体之间不得双向使用创新券。 (三)创新券的兑付。服务合同履行完成后,企业先行向创新载体全额支付服务费,再向市科技局申请创新券兑付。兑付工作原则上每半年1次。企业申请兑付时需在“浙江科技大脑”或“大仪平台”等系统上传下列材料: 1.《诸暨市创新券兑现申请表》(见附件1)word格式和签字盖章的PDF格式各一份 ; 2.服务合同(合同需涉及服务具体内容、服务金额、服务时间、预计成果情况等关键内容); 3.服务结果凭证(包括检验检测报告、科技查新报告、产品设计的图纸照片等); 4.全额服务费发票和银行支付凭证; 5.研发活动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科技项目立项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研发费用实际支出明细等。 同时将上述纸质材料复印件(原件按规定保存备查)上交至市科技局。 四、地方创新载体管理 (一)本市地方创新载体实行自愿申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并承诺按照要求开展创新券相关工作的机构,可通过“浙江科技大脑”系统申请,并上传《诸暨市地方创新载体申请表》(见附件2)和相关证明材料提交市科技局审核: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 2.上年度营业收入达1000万元以上且研发费用支出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 3.具有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且入职满6个月的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4.具备相关行业所必要的有效资质或权威认证(工业设计服务机构不受该限制)。 (二)本市地方创新载体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评定1次(新的不满一年的除外)。评定标准与第十条所述条件相同,连续两年达不到评定标准的取消本市地方创新载体推荐。 五、管理与监督 (一)市科技局主要负责创新券办法拟订、经费预算编制和创新券的申请受理、审核、发放、兑现、监督检查以及诸暨市地方创新载体的审核推荐等工作。市财政局主要负责资金预算计划审查、预算执行情况监督等工作。 市科技局可以引入第三方机构承担推广应用过程服务与监管工作。 (二)创新券不得转让、赠送、买卖和重复使用,企业和创新载体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使用和管理,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对通过创新券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和创新载体,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实行限期整改,停拨或追回财政资金,列入信用“黑名单”。构成违法的,按照相应关法律法规处理。 六、附则 本办法自2025年4月15日起施行,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2025年1月1日至施行之日所发生的创新券事项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原《诸暨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诸科〔2018〕23号)和《关于诸暨市科技创新券申领使用的补充通知》(诸科〔2020〕19号)同时废止。 《诸暨市创新券管理办法》:http://www.zhuji.gov.cn/art/2025/3/13/art_1229074326_19088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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