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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湖区创新券管理办法 |
西湖区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完善创新服务体系,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根据《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科技创新加快创新活力之城建设的若干意见》(市委〔2016〕16号)和《杭州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杭科合〔2018〕8号),决定在我区推广应用创新券,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创新券是政府向企业、创业者无偿发放,用于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技术创新服务、自主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等。科技创新券对企业自主开展的技术创新活动实行普惠性政策支持,支持范围覆盖技术创新全过程,但不与其他科技计划项目重复资助。 第二章 对象与范围 第三条 创新券的发放对象为在西湖区注册并纳税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西湖区区级以上众创空间的创客(或创客团队)。企业和创客(创客团队)应根据自身发展实际,自主申领创新券。 第四条 鼓励企业和创客(或创客团队)到全省各级各类创新载体寻求技术服务。创新券优先在省级创新载体(载体范围以省科技厅公布为准)和市级创新载体(载体范围以市科委公布为准)使用。企业和创客(或创客团队)向非关联的上述创新载体购买科技创新活动所需要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查新、测试分析、产品设计、技术培训、专利代理、专利分析评估等形式科技服务时,并与创新载体签订技术合同的,给予一定比例的创新券补助。具体范围可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的内容确定。 第三章 补助标准 第五条 对企业、创客(或创客团队)给予不超过认定登记技术服务合同金额30%补助(包括省、市、区三级资助),且每家企业当年使用创新券累计兑现额不超过20万元;创客(或创客团队)当年累计兑现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六条 我区创新券采取限额兑现,先到先得的原则,当年的额度用完即不再兑现创新券。 第四章 使用与兑现 第七条 企业及创客(或创客团队)首次申请创新券须在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www.zjsti.gov.cn)注册,采用网上申报和书面申报相结合的方式。注册时企业需上传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及注册上月企业财务报表;创客(或创客团队)需提供身份证、众创空间孵化协议,方可申请创新券。 区科技局对企业、创客(或创客团队)和省、市创新服务平台和创新载体签订的技术合同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使用创新券。 第八条 企业、创客(或创客团队)与省、市创新服务平台和创新载体签订的技术合同需在杭州市生产力中心完成合同登记(合同原件一式四份、发票原件、银行付款凭证),取得登记编号后,连同服务结果凭证(如检验检测报告、查新报告)向区科技局申请兑现创新券。其中总价在1000元以下的科技服务可凭服务结果凭证(如检验检测报告、查新报告)、付款凭据向区科技局提出申请。 第九条 科技创新券的申领、发放、使用和申请兑现一般应在同一工作年度内完成,逾期自动作废。 第十条 创新券采用事后补贴、常年受理,集中兑现方式,每120个工作日区科技局依据本办法第九条对已申请使用创新券的企业及创客(或创客团队)进行补助。申请兑现时需提交《西湖区创新券兑现申请表》、技术合同复印件(含合同登记编号)、发票复印件、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以及服务结果凭证复印件(如检验检测报告、查新报告)。 第十一条 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其他商业活动,不纳入支持范围。 已列入省、市、区级科技计划项目资助的在研项目,不纳入创新券支持范围。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科技创新券实行实名制,不得转让、买卖,不重复使用,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对违规骗取资金的企业、创客(或创客团队),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规定,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实行限期整改、警告、停拨或追回财政资金等处罚;并根据《杭州市科技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杭财教〔2015〕19号)规定,5年内取消申请科技资金补助资格,并将违规行为纳入社会信用记录。 第十三条 区科技局负责创新券的申请、发放、审核、统计等日常管理。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由区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文件施行前已申请创新券补助的按原标准执行。原《西湖区创新券使用实施意见》(西科[2015]30号)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废止。 杭州市西湖区科学技术局 杭州市西湖区财 政 局 2018年8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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