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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湖区创新券管理办法
    西湖区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西湖区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塑造经济发展新优势的若干措施(修订版)》(西科〔2024〕25号)文件精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进一步推广应用创新券,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规范我区创新券管理,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创新券由政府向企业无偿发放,用于向服务机构购买技术创新服务,自主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创新券对企业自主开展的技术创新活动实行普惠性政策支持,支持范围覆盖技术创新全过程,但不与其他科技计划项目重复资助。 第三条 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企业可通过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进入浙江省科技大脑,查询、检索和预约各类创新载体开放共享的科研基础设施、仪器设备和技术服务,并申领使用创新券。 第二章 支持范围与标准 第五条 创新券支持对象为在西湖区注册纳税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六条 创新券支持范围包括企业技术创新过程中向服务机构购买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含科技评估、科技查新、测试分析、产品设计、技术培训等)。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其他商业活动,不纳入支持范围。 第七条 创新券使用范围包括浙江省级创新载体、杭州市级创新载体和长三角省(市)级科技部门推荐的优质创新载体。 第八条 创新券资助标准按合同实际支付金额且不高于登记的技术交易额的30%给予资助,同一企业当年度享受资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 第九条 创新券以电子券形式发放,每张创新券编号唯一,限于申领企业自己使用。 第三章 申领使用 第十条 实名认证。企业首次申请创新券,需进行实名审核,经区科技局审核通过后获得创新券使用申请资格。 第十一条 额度申领。企业可根据自身发展实际按需申领创新券额度。单个企业每年最高申领额度为20万元。额度有效期为3个月,过期后自动作废并可重新申领。 第十二条 申请使用。企业与服务提供方签订技术合同,原则上付款完成后一年内提出创新券使用申请。 第十三条 兑付申请。需提供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西湖区创新券兑现申请表》(详见附件); 3、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发票复印件、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 4、服务结果凭证复印件(检验检测报告、查新报告等); 5、打印的电子创新券。 6、以上材料一式两份,胶装成册,加盖公章,送至西湖区科技局。 第十四条 审核兑付。区科技局联合区财政局每半年一次对申请兑付的创新券进行集中审核,审核通过后予以兑付。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企业提供的材料需真实有效,在申请兑付过程中发现有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的,依法追回骗取的资金,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再给予科技项目和财政科技资金支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西湖区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管理办法》(西科〔2024〕16号)自本细则发布之日起废止。 杭州市西湖区科学技术局 2025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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