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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都区创新券管理办法 |
莲都区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创新券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浙科发条〔2017〕70号)、《丽水市本级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2020修订)》(丽科〔2020〕21号)、《莲都区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引领跨越式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莲委办发〔2022〕7 号)等文件精神,深化科技经费管理制度改革,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激发企业技术创新活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按照省、市统一部署,结合莲都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券是政府向企业无偿发放,用于向科技创新载体购买技术创新服务、自主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的制度。科技创新券支持范围覆盖技术创新全过程,但不与其他科技计划项目重复补助。 第三条 科技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开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区科技局负责制定创新券政策、编制预算、管理和监督创新券的使用。区财政局负责资金的预算管理,对资金的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科技创新券的适用范围包括: (一)委托开发。委托创新载体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的研发活动。 (二)委托设计。委托创新载体开展产品外观、功能、结构、形态、商标、图文等设计和样品试制。 (三)检验检测。购买分析测试、检验检测、自愿性产品认证等服务。 (四)科技成果转化。通过“供需荟”购买科技成果(专利权、品种权),科技成果“先用后转”保险保费。 (五)技术咨询。购买特定技术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方案设计、分析评价、技术服务。 (六) 技术培训服务。参加高校、科研院所等组织并经区科技局备案的技术培训会议。 (七) 专项审计。科技类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费除外)、研发机构申报过程中产生的专项审计费。 (八)共享浙江省科技大脑平台的大型仪器设备。 (九)委托文献检索查新。 第六条 以下情形不属于创新券的支持范围: (一)企业购买专业服务所需经费已获得区级财政科技资金资助的。 (二)按照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法定检测、强制检测,以及重复检测等不属于科技创新的事项。 (三)办公空间租赁、物业管理服务、工商注册服务、代理记账服务、政策申报服务、专利申请代理等不属于科技创新的事项。 第三章 对象与范围 第七条 科技创新券的发放对象和标准:在区本级注册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有创新需求、研发活动的企业,经审核通过,可以申领莲都区本级科技创新券。优先支持在各类创新创业大赛取得名次的企业,经国家、省、市认定的科技型企业。 (一)设置创新券(重点支持类):上年度研发费用超1000万元的企业;在市级以上各类创新创业大赛中,取得一等奖的企业;实际投资额10亿元以上的企业。满足上述条件中的一项,单个企业申领额度为30万元/年。 (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年申领额度为10万元。 (三)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每年申领额度为8万元。 (四)普通企业每年申领额度为5万元。 第四章 申请、使用与兑现 第八条 依托“科技大脑平台”和“长三角科技创新券通用通兑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推广应用创新券,创新券申领、兑付等环节均通过“平台”在线进行。企业可以通过“平台”查询开放共享的科研基础设施、仪器设备,并在线预约技术创新服务。 第九条 为避免科技创新券额度的闲置和浪费,创新券使用有效期限为3个月,过期收回,申报周期内每个企业可多次申领创新券。企业未按规定使用创新券导致审核不通过的,不予兑现。 第十条 企业持科技创新券可抵用适用范围内服务项目的实际费用,具体抵用如下:? (一)委托开发抵用比例为实际费用的50%,每个单项抵用额不超8万元。 (二)委托设计、购买科技成果(专利权、品种权)支出抵用比例为实际费用的50%,每个单项抵用额不超5万元。 (三)检验检测、技术咨询、专项审计、技术培训服务、共享浙江省科技大脑平台的大型仪器设备、委托文献检索查新抵用比例为实际费用的50%,每个单项抵用额不超2万元。 (四)“先用后转”保险保费支出抵用比例为实际费用的80%,每个单项抵用额不超2万元。 第十一条 区科技局负责莲都区科技创新券的兑现,兑现受理时间为每年的5月份和10月份。委托开发、委托设计类创新券兑现时需组织专家审查通过后予以兑付。 第十二条 创新券兑现时,创新载体须与创新券申请企业无任何隶属、产权纽带、投资经营等关联关系,否则创新券不予兑现。 第十三条 科技创新券兑现受理期间,创新载体须将兑现申请材料递交至区科技局,作为科技创新券兑现结算的依据。申请兑现时,在线递交1份PDF格式材料,含以下内容: (一)《莲都区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表》。 (二)技术服务合同。 (三)企业自付资金发票。 (四)技术合同完成情况证明材料。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 每张科技创新券编号唯一,不得转让、赠送、买卖,不重复使用,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第十五条 企业和创新载体要确保科技创新券申请与实际使用情况一致,区科技局加强科技创新券发放、使用和兑现的审核管理。对通过科技创新券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和创新载体,注销其持有的科技创新券,追回骗取的资金,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文件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违纪的,由有关部门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给以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科技部门、财政部门可根据需要会同相关部门对创新券使用情况进行评估检查。 第十六条 创新载体创新券收入面额以内不分来源按横向经费进行管理;企业使用创新券按规定抵用的服务费用计入研发经费。企业应按其实际取得的科技创新券金额确认收入,按规定计算缴纳相关税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2023年6月16日起施行,原《莲都区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 (修订)》(莲科〔2021〕1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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