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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岩区创新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区创新券推广应用工作,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浙江省科技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创新券 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和《台州市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管理办法》等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券是政府向企业、创业者无偿发放,用于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技术创新服务、自主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的制度安排。创新券主要用于鼓励我区企业利用创新载体(包括各级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科技创新服务平台、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企业研究院和企业研究院等)的科技资源开展的技术创新活动。 第三条 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区经科局、区财政局共同成立区创新券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区经科局局长任组长,区经科局、区财政局相关领导任副组长,区经科局、区财政局相关科室负责人任成员,负责创新券有关政策的制定、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研究解决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区创新券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经科局,主要负责创新券的日常运行与管理,办理创新券的申请、审核、发放、兑现等工作。 第三章 资金来源 第六条 创新券兑现资金从财政科技经费中列支,区经科局、区财政局根据年度创新券工作计划,每年安排一定额度专项经费。 第四章 对象和范围 第七条 创新券支持使用对象是有创新需求的企业和创业者。 第八条 创新券支持范围是各级各类创新载体为本区的企业和创业者提供的测试分析、合作开发、委托开发、产品设计、技术查新、技术成果购买、研发费用归集等形式。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其他商业活动,或已列入各级科技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不纳入创新券支持范围。 第五章 申领和使用 第九条 创新券实行实名制,依托浙江科技大脑采用电子券形式进行发放。企业凭营业执照、创业者凭身份证完成浙江科技大脑用户注册。区经科局审核通过后,即可在线申请和使用创新券。 第十条 企业、创业者依据技术创新需求适时领取一定额度的创新券。创新券使用有效期限为3个月,过期收回,申报周期内每个企业、创业者可多次申领创新券。企业、创业者购买服务在2万元以下的全额用创新券抵扣;购买服务在2万元以上的,超出部分按50%用创新券抵扣,每个企业、创业者全年使用创新券额度最高为5万元。 第十一条 创新券采取“先领先得”原则,全区当年的额度用完即不再发放创新券。我区发放的创新券在有效期内可分批使用。 第十二条 企业和创业者可以通过浙江科技大脑查询开放共享的科研基础设施、仪器设备,并在线预约技术创新服务。创新载体要及时查看并予以回复。双方达成服务协议后,签订服务协议(合同)并上传至浙江科技大脑。经区经科局审核后,即可将创新券支付给对应创新载体。服务履行完成后,创新载体需对该次服务进行记录。 第十三条 企业和创业者向省内外创新载体购买符合创新券使用范围的科技服务活动,也可先全额支付服务费用后,再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区经科局申请兑现。 第十四条 企业和创业者如向省内未进入浙江科技大脑的创新载体购买科技服务活动的,该创新载体原则上要在浙江科技大脑注册申请获得提供服务资格,再在浙江科技大脑收取创新券。鼓励区内有服务能力的创新载体向社会开放共享科技资源,利用创新券提供科技服务。 第十五条 创新券不得转让、买卖,不得重复使用。 第六章 兑现管理 第十六条 完成服务后,企业、创业者或创新载体需凭相关材料到区经科局兑付创新券。创新券申领和兑付周期为上年度12月初至本年度11月底,原则上3个月兑付1次。 创新券兑现时,需提交《黄岩区创新券兑现申请表》(见附件)、服务协议(合同)、服务结果材料、发票(付款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章 监督与评价 第十七条 对通过创新券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创业者和创新载体,一经发现,注销其创新券并追回骗取资金,将其列入科研诚信黑名单,三年内不再给予各级科技项目和财政科技资金支持。构成违纪的,由有关部门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处以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按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区经科局会同区相关部门对创新券使用情况进行抽查评估,对创新券使用情况良好的企业和创业者可以在下一期创新券发放工作中继续优先支持。 第十九条 加强网络防护和网络环境下数据安全管理,各级 各类创新载体、网络技术支持和第三方服务机构,应当保护用户身份信息以及在使用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科学数据和技术秘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由区经科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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