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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阳区创新券管理办法 |
富科[2022]54号 杭州市富阳区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创新券 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浙科发条〔2017〕70号)、《杭州市富阳区实施产业强区主战略加快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富政〔2022〕5号)等文件精神,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激发企业创新能力,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创新券主要用于鼓励我区企业和创业者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科技创新服务,开展科技创新活动。企业和创业者购买科技创新服务后在线申请创新券,并按规定向区科技局申请兑现。 第二章 支持对象与范围 第三条 创新券支持对象:在杭州市富阳区行政区域内注册并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在富阳区各级众创空间备案的创客(创客团队)。 第四条 创新券支持范围:我区企业和创客(创客团队)向非关联各级各类创新载体购买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科技查新、检验检测、科技评估、测试分析、产品设计、技术培训等科技创新服务。 第五条 各级各类创新载体指:省级创新载体、杭州市科技创新服务平台、杭州市引进大院名校共建科技创新载体、经区科技局审核列入创新券应用单位的区级创新载体(包括高校、科研院所、创新创业研究院、检验检测机构、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等)和在“浙江科技大脑-创新地图”中可搜索到的各级地方创新载体。 第六条 按照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法定检测和强制检测等其它商业活动,单项技术交易额≧10万元的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类科技创新服务,及已列入各级科技专项资金资助的在研项目,均不纳入创新券政策支持范围。 第三章 补助标准 第七条 我区每家科技型企业或每位创客(创客团队)应用创新券购买服务,按照实际支付额的50%予以补助,全年累计最高5万元,“国高企”、市“雏鹰计划”企业(含“市高企”)、冠军企业、上市培育企业全年累计最高30万元。 同一科技创新服务内容如拆分签订多份合同进行创新券申报,限受理一份合同申请。 第四章 使用与兑现 第八条 企业、创客(或创客团队)首次申请创新券,需要先进行实名注册,在浙江科技大脑(http://stbrain.kjt.zj.gov.cn/stbrain/)注册并递交相关附件资料后提交区科技局审核,审核通过后才能进行创新券额度申领等后续相关操作,主要操作流程如下: 1.实名注册,完善系统要求的企业、个人信息,提交区科技部门,待科技部门审核通过之后,即得到申领创新券的资格。 2.额度申领,用户根据当地科技部门设置的申领额度上限以及单次申领、持有上限,可以在规定上限内按需申领任意额度的金额,且无需审核,即领即得。 3.预约服务,用户申领得到一定创新券额度后,可以预约服务使用创新券。提供“在线预约服务”以及“线下使用创新券”两种预约服务方式。 4.创新券使用,用户使用创新券,根据对应的服务方和服务内容,填写创新券使用登记表上的其他内容,如服务类别、合同名称、合同金额、合同签订时间等;选择好兑付方后上传相应的证明材料(合同、发票、服务结果凭证、研发建账凭证、技术合同登记表等),并勾选承诺条款后提交使用申请。 5.创新券兑付,用户可在兑付列表中选择符合兑付条件的创新券进行兑付申请。同时,企业在支付服务费用、完成服务后,根据区科技局征集通知提出创新券补助申请,并提交相关纸质材料。区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对资料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并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创新券使用情况按不低于5%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 6.公示名单。区科技局向社会公示符合补助条件的信息,主要包括:拟补助企业名称、拟补助内容、拟补助金额等。 7.资金兑现。公示无异议的,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做好补助经费的拨付。 第九条 企业和创客(创客团队)申请创新券补助时,须提供创新券补助申请表、与各级创新载体签订的技术合同(其中合同交易额1000元以上的须完成合同认定登记)、技术合同备案登记表、发票、银行回单以及服务结果凭证(如检测报告、查新报告、技术服务记录及技术解决方案、项目验收和完结报告等)等。 第十条 与各级创新载体签订的检验检测合同,检测费总计超过1万元(含)的,还须提供检测费用研发经费建账凭证和检测费用于新产品检测承诺书。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创新券实行实名制,不得转让、买卖,不重复使用,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实行诚信记录、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骗取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一经发现,科技、财政部门将违规企业和责任人记录科技诚信档案,三年内不准申报财政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2022年8月15日起试行,有效期与富政〔2022〕5号文件一致。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原《杭州市富阳区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细则(试行)》(富科〔2020〕23号)文件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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