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瓯海区创新券管理办法
    瓯海区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创新券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浙科发条〔2017〕70号)和《温州市创新券管理细则(试行)》(温市科发〔2019〕54号)文件精神,激发企业技术创新活力,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创新券是政府向企业无偿发放,用于支持我区企业向已在“浙江科技大脑”注册登记的各级创新载体购买科技服务、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的制度安排。 第三条 创新券兑现资金从财政科技经费中列支,区科技局根据年度创新券工作计划,每年安排一定额度专项经费。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区科技局负责创新券的申请受理、审核、发放、兑现、监督检查以及瓯海区地方创新载体的评定等工作,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推广应用过程服务与监管工作。 第二章 支持对象、范围与方式 第五条 创新券的支持对象为在瓯海区行政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税收征管关系和统计关系在我区范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六条 创新券支持范围为企业向非关联的在“浙江科技大脑”注册登记的各级创新载体购买研发和科技创新活动中所需的技术开发、科技评估、技术查新、测试分析、产品设计等科技服务。以下情形不纳入创新券支持范围: (一)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其他商业活动; (二)已列入区级以上科技专项资金支持的在研科技计划项目; (三)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 (四)其他与研发和科技创新活动无关的技术服务。 第七条 创新券实行实名制,创新券推广应用依托“浙江科技大脑”。企业首次申请创新券,在浙江科技大脑上进行实名注册,上传相应的有效证明进行注册。创新券推行电子券,从申领、使用、兑付等实现无纸化电子审核操作,具体流程详见浙江科技大脑(stbrain.kjt.zj.gov.cn)的“创新券服务系统”说明。 第三章 申领、使用与兑付 第八条 创新券的发放。实行“总量控制、按需领取”的原则。 第九条 创新券的申领。同一年度内一般企业的申领额度为5万元,高新技术企业的申领额度为10万元,可以分批多次申领,当年额度用完即不再发放创新券创新券自领取后的使用有效期限为3个月,逾期自动失效,不得跨年度使用。 第十条 创新券的使用。企业领取创新券后,通过浙江科技大脑查询、在线预约开放共享的科研基础设施、仪器设备和技术服务。双方签订服务合同后上传至浙江科技大脑后,企业申请使用创新券,创新载体要及时予以确认。同个服务项目不得拆分为多个合同,单个项目抵用金额不得超过服务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十一条 创新券的兑付。实行“全年申请、分批兑现”的方式。服务合同履行完成后,企业可随时申请兑付。原则上服务合同签订后一年内须申请兑付,逾期不予兑付。 第十二条 企业申请兑付时需在浙江科技大脑服务平台上传下列材料,并按规定保存原件备查: (一)《瓯海区创新券申请兑现承诺书》(附件); (二)服务合同(合同需涉及服务具体内容、服务金额、服务时间、预计成果情况等关键内容); (三)服务结果凭证(包括检验检测报告、科技评估报告、检索查新报告、技术开发的相关成果材料、产品设计的图纸照片等); (四)银行支付凭证和发票; (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兑付申请材料经区科技局审核通过后,统一在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给予兑付。 第四章 地方创新载体管理 第十四条 瓯海区地方创新载体是指经区科技局评定,以瓯海区企业为服务对象,运营管理规范的各类社会化专业服务机构,包括高校、科研院所、检验检测机构、科技创新载体等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主要包括技术开发、科技评估、技术查新、测试分析、产品设计等技术服务。 第十五条 瓯海区地方创新载体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运营一年以上,运营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注册地在瓯海并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并配备专业领域的硬件设施; (三)内部机构设置合理,管理制度健全; (四)拥有专业化的中高级技术服务人才,配有专业的管理服务团队,全职人员不少于5人; (五)符合国家明确规定应有的从业资格或相关资质等级; (六)明确主导服务类型和服务价格。 第十六条 瓯海区地方创新载体实行“动态管理、自愿申报、择优选取”,每年评定1次。年度内无创新券服务记录的地方载体,须向区科技局提供登记服务领域服务正常开展证明(以提供当年签订的服务合同为准),连续两年既无创新券服务记录又无证明其服务正常开展的取消瓯海区地方创新载体资格。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加强对创新券使用的监管,区科技局定期对创新券使用情况进行评估检查,并按不低于5%的比例进行随机实地抽查。相关企业和创新载体,应当主动配合接受区科技局及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企业和创新载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追回已兑付资金,并列入科研诚信黑名单,三年内不再给予各级科技项目和财政科技资金支持,对于创新载体还应取消创新券服务资格。构成违纪的,由有关部门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处以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按规定处理。 (一)转让、买卖、赠送和重复使用创新券的; (二)在创新券申领、使用、兑付或者创新载体评定的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三)故意隐瞒创新载体与企业存在关联关系的; (四)采取虚构创新券合同或者提高合同金额等方式,套取创新券资金的; (五)其他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C、D类企业以及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申报单位,不支持使用创新券。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2023年3月1日开始实施,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瓯海区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修订)》(温瓯科〔2020〕28号)和关于修改《瓯海区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修订)》部分条款的通知(温瓯科〔2021〕8号)两个文件同时废止。今后如遇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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