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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台县创新券管理办法
     天台县创新券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引导和鼓励创新主体加大科技投入,激发创新热情和活力,提升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度,根据省科技厅《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创新券 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浙科发条〔2017〕70号)要求,决定实施创新券制度。 第二条 创新券是政府向企业无偿发放,用于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技术创新服务、自主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的制度安排。创新券支持范围覆盖技术创新全过程。 第三条 可接收创新券的创新载体为经“浙江科技大脑”注册登记的省内外创新载体。县科技局可以认定地方创新载体,我县地方创新载体的认定,仅针对取得法定检验检测资质的机构,经自主申请,相关资质主管部门推荐同意后,由科技局发文认定。企业可以通过浙江科技大脑(zjsti.kjt.zj.gov.cn)的“创新地图” 查找创新载体,查询开放共享的科研基础设施、仪器设备,并预约技术创新服务。 第四条 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 创新券推广应用依托浙江科技大脑。首次申请创新券,需要进行资格认定,在浙江科技大脑首页,点击“办事大厅”,检索“创新券申领服务”,后按系统提示,进入到办理创新券业务页面,再点击“实名认证”,其中,勾选“企业类型”时需上传相应的有效证明文件,并递交县科技局审核;系统内已有注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变更企业名称、类型等信息,提交变更申请时需上传相应的有效证明文件,并递交县科技局审核。创新券推行电子券,从申领、发放、申请使用、使用情况记录到申请兑付实现无纸化电子审核流程操作。 第六条 科技局负责创新券的日常运行与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财政局是创新券兑现的主管部门,负责预算管理、经费划拨等工作,在科技资金中每年安排经费。 第八条 创新券支持对象是有创新需求的企业和创业者,优先支持在各类创新创业大赛取得名次的企业,以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在孵企业。 第九条 创新券主要用于企业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向无控股关系的创新载体购买委托检验检测和科技查新服务。创新券可抵用检验检测和科技查新费用的50%。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性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其他商业活动,或已列入科技专项资金资助的在研项目,不纳入创新券政策支持范围。 第十条 创新券实行自主申领。企业应依据技术创新需求适时领取一定额度的创新券。创新券使用有效期限为3个月,过期收回,申报周期内企业可多次申领创新券。年度申领总额根据从高不重复原则按企业类型分类发放,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10万元,有效的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5万元,其他一般企业3万元。 第十一条 创新券兑付采用集中受理的方式,申请兑付时间通过政府网站另行通知,由使用企业申请兑付。 第十二条 创新券兑付受理期间,使用企业须在科技大脑创新券系统完成材料上传并申请兑付。年度创新券使用补助需在申报补助系统上传创新券补助申请材料,作为创新券使用补助结算的依据。创新券使用补助申请材料包括:《天台县创新券兑付申请表》、创新券使用证明(检验检测提供)、创新券使用承诺、支付发票、服务合同、服务结果凭证等。 第十三条 创新券使用不影响企业研发费补助的申报。 第十四条 在创新券申请、使用、兑付过程中,企业和创新载体等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创新券实行实名制,不得转让、买卖,不重复使用。创新券的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通过创新券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创业者和各级各类创新载体,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实行限期整改、给予警告、停拨或追回财政资金,三年内不再给予科技项目和财政科技资金支持,并列入科技不诚信记录。构成违纪的,由有关部门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处以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按规定处理。科技局、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对创新券使用情况进行评估检查,每年按不低于2%的比例进行抽查。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原《天台县创新券推广应用管理办法》(天政办发〔2018〕69号)同时废止。 附件1:创新券使用证明 附件2:创新券使用承诺 附件3:创新券兑现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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