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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创新券管理办法 |
关于嘉兴市本级进一步推广应用创新券的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嘉兴市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实施方案》(嘉委发〔2017〕3号)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嘉政发〔2017〕3号),深化科技经费管理制度改革,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嘉兴市科技局、嘉兴市财政局根据省《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创新券 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浙科发条〔2017〕70号)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创新券是政府向企业、创业者无偿发放,用于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技术创新服务、自主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的一种“有价凭证”。创新券支持范围覆盖技术创新全过程,但不与其他科技计划项目重复资助。 第三条 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共同组织实施创新券的工作,南湖区、秀洲区、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嘉兴港区(以下简称各区)向企业和创业者直接发放、兑现创新券,市级不直接发放,以奖补方式将经费下达给各区。 第五条 各区根据实际情况深化科技经费使用改革,对企业技术创新活动采用创新券政策支持,各区科技、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创新券管理和实施细则。 第二章 对象与范围 第六条 创新券支持对象是具有创新需求的,在市本级注册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与开展科技合作的创新载体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的企业以及在各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等泛孵化器的创业者。优先支持在各类创业创新大赛取得名次的企业和创业者。 第七条 经“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云服务平台”)注册登记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科技创新服务平台、重点企业研究院、重点实验室等创新载体是创新券的主要接收对象。 第八条 创新券支持范围是各级各类创新载体(含市外的创新载体)为本市的企业和创业者提供的合作开发、委托开发、科技评估、技术查新、测试分析、产品设计、技术培训、知识产权服务(专利代理、专利分析评估、专利质押、专利保险、专利纠纷服务)等,可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的内容确定具体范围。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其他商业活动,或已列入各级科技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网上技术市场成交项目补助、国内发明专利授权补助等其他科技计划项目支持的不再纳入创新券支持范围。 第三章 使用与兑付 第九条 依托“云服务平台”推广应用创新券,创新券申领、兑付等环节均通过云服务平台在线进行。企业和创业者可以通过云服务平台查询开放共享的科研基础设施、仪器设备,并在线预约技术创新服务。 第十条 创新券原则上“先领先得、见票即兑”。企业凭营业执照、创业者凭身份证完成云服务平台用户注册,企业、创业者依据技术创新需求适时领取一定额度的创新券。创新券使用有效期限为3个月,过期收回,申报周期内每个企业、创业者可多次申领创新券。原则上在申报周期内每个企业最高申领额度一般不超过20万元,每个创业者最高申领额度一般不超过10万元,各区根据当地实际也可自主确定最高申领额度和单项技术合同支持比率。各区科技、财政部门依据创新载体和企业在线提供的技术合同、发票、服务结果凭证(如查新报告、检验检测报告)等关键证明材料即时兑付,原则上每月安排兑付1次。 第四章 补助与奖励 第十一条 财政性资金为主建设的创新载体对外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可以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性原则收取材料消耗费和水、电等运行费,还可以根据人力成本收取服务费。创新载体服务企业的情况要实时在云服务平台进行登记。 第十二条 根据开放共享及创新券使用实效,市科技、财政部门对市级创新载体按照政策支持范围内的上年度实际兑付总额不超过30%给予补助。鼓励各区对属地的创新载体进行补助。 第十三条 市财政以各区推广应用创新券制定的政策制度、财政支持力度、服务效率和使用、兑付额度等因素择优给予不超过实际使用创新券总额50%的奖补,奖补经费由各区统筹用于创新券的推广工作。 第十四条 各级各类创新载体创新券收入面额以内不分来源按横向经费进行管理。财政补助资金作为后补助,各单位在符合财政资金管理要求的前提下统筹安排,可以优先用于弥补服务成本,以及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创新券使用情况实行按季通报并将其纳入党政考核党政领导科技进步目标责任考核、科技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的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 对不按规定公开和开放信息、开放效果差、使用效率低的市级创新载体予以通报,并在新购仪器设备、申报市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等方面予以约束。鼓励社会对市级创新载体开放共享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科技资源的依托单位是科技资源向社会开放的责任主体,要强化法人责任,切实履行开放职责,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考核评估和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创新券实行实名制,不得转让、买卖,不重复使用,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对通过创新券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创业者和各级各类创新载体,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实行限期整改、给予警告、停拨或追回财政资金;依据有关规定,列入信用“黑名单”,3年内不再给予科技项目和财政科技资金支持,情节特别严重的载体予以摘牌。构成违纪的,由有关部门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处以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原《嘉兴市级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嘉科综〔2015〕69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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