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婺城区创新券管理办法
    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创新券 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浙科发条〔2017〕70号)、《G60科创走廊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G60科创走廊九城市科学仪器开放共享和创新券互认互通试点方案〉的通知》(G60联席〔2018〕40号)、金市科[2019]75号--关于印发金华市区科技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及金市科〔2020〕6号--关于修改金华市区科技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管理办法内容的通知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内容 一、创新券是政府向企业无偿发放,用于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技术创新服务、自主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的制度安排。市区创新券由婺城区、金东区、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金义都市新区向企业直接发放。创新券资金来源于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及各区、开发主体财政科技专项资金。 二、创新券依托“浙江科技大脑”(www.zjsti.gov.cn)推广应用,申领、兑付等环节均在线进行。企业可以通过服务平台查询开放共享的科研基础设施、仪器设备,并在线预约技术创新服务。 三、创新券工作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共同组织实施,市科技局负责创新载体管理、绩效自评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相关资金保障和资金监管等工作。各区、开发主体的科技、财政部门负责创新券的实施管理,确定专人或委托专门机构做好创新券的申请、发放、审核等日常管理工作,及时兑付。创新载体负责提供创新服务、记录创新券使用情况及申请兑现等工作。 四、创新券的主要接收对象是经省、市科技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级各类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含共建单位)、工业设计基地、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研究院(重点)等创新载体,及G60科创走廊九城市纳入开放共享目录清单的科学平台。 二、使用要求 (一)创新券支持使用对象是在婺城区范围内注册并纳税,财务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有创新需求的高新技术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优先支持高新园区、科技城、高新特色小镇、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科创园、小微企业园的科技型企业。 (二)创新券支持使用范围是各级各类创新载体为市区科技型企业提供的合作开发、委托开发、科技评估、技术查新、测试分析、产品设计、技术培训、知识产权服务(专利分析评估、专利纠纷服务)等创新活动。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其他商业活动,或已列入重点研发计划、公益研究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网上技术市场成交项目补助、专利授权补助等其他政府财政资助的不再纳入创新券支持范围。 (三)创新券原则上实行“自主申领、先领先得”。创新券使用有效期限为3个月,过期收回,申报年度内每家企业可多次申领创新券。一次申领不超过5万元,年度最高申领额度一般不超过20万元。根据创新载体提供的服务,企业所需支付费用的50%可用创新券抵扣,每家每年给予最高20万元的创新券资助,创新载体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收创新券。创新券采取先领先得原则,当年的额度用完即不再发放创新券。创新券申请使用具体流程详见浙江省科技云服务平台创新券服务系统操作说明。 (四)创新券实行实名制,不得转让、买卖,不重复使用,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对通过创新券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和各级各类创新载体,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浙江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信用管理和科研不端行业为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市财政、科技部门可委托中介机构对创新券发放、使用及兑付情况进行抽查审核。 (五)创新券有效期为一年,逾期不可兑现。区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创新券审核兑现工作。创新券兑现受理期间,创新载体须将兑现申请材料递交至区科技、财政部门或委托的专门机构进行审核,作为创新券兑现结算的依据。创新券兑现申请材料包括:《兑现申请表》、企业自付资金发票 (或行政事业单位收据)、创新券抵现发票 (或行政事业单位收据)、金华市区创新券清单、服务记录等。 三、监督管理 在创新券申请、使用和兑现过程中,企业、创业者和创新载体等不得提供虚假信息,违反规定的,停拨并追回财政资金,并在三年内不再给予市各类科技经费支持。构成违法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财政、科技部门可委托专门中介机构对创新券兑现情况进行抽查。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区应结合实际,制定创新券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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