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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塘区创新券管理办法 |
杭州钱塘新区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创新券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浙科发政〔2017〕70号)和《杭州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杭科合〔2018〕8号)等文件精神,深化科技管理制度改革,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按照省、市统一部署,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券由政府向企业、创业者无偿发放,用于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技术创新服务、自主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等。创新券支持范围覆盖技术创新全过程,不与其他科技计划项目重复资助。 第三条 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四条 创新券的资金来源主要是省、市财政专项资金和钱塘新区科技专项经费。 第三章 对象与范围 第五条 创新券的发放对象为在钱塘新区内注册并纳税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创客团队)。优先支持在我区的各级众创空间和孵化器的企业(创客团队)、在各类创新创业大赛中取得名次的企业(创客团队),以及与高校院所开展科技合作的企业(创客团队)。申请创新券的企业与合作载体单位应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 第六条 鼓励各级各类创新载体为新区企业(创客团队)提供技术服务。省级创新载体(载体范围以省科技厅公布为准)、长江三角洲城市群载体(载体范围以市科技局公布为准)、市级创新载体(载体范围以市科技局公布为准)及区级创新载体按要求向新区企业(创客团队)开放共享科技资源,提供科技服务。 区级创新载体为在钱塘新区注册登记的企业或新区内的高校院所,具备集聚创新资源、组织科技攻关、提供技术服务、实施成果转化、开展人才培养等专业服务方向和基本功能,具有一定规模的科技创新基础资源和技术装备,能为本领域中小企业、科研人员提供必要的仪器设备和场地,拥有为科技创新和产业化发展提供技术服务的专业技术人才。自觉接受政府科技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的指导和监督。其中,检验检测载体单位需符合单台/套设备原值30万元以上、年服务量10家次以上等基础条件。 经发科技局将对区级创新载体进行不定期抽查,每年对区级创新载体进行实地检查,对未正常进行运营或服务的予以撤销。 第七条 创新券支持范围包括:各级各类创新载体为我区企业(创客团队)提供的检验检测、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查新、测试分析、产品设计、技术培训、技术开发等科技服务及研发费用奖励(按税务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覆盖范围)。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其他商业活动不再纳入创新券支持范围。 第四章 补助标准 第八条 创新券的补助标准如下: 1.科技服务:企业(创客团队)使用检验检测、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查新、测试分析、产品设计、技术培训等科技服务按服务合同金额的30%补助;进行技术开发按服务合同金额的15%补助,每家企业(创客团队)同一年度享受补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区级创新载体按其为企业(创客团队)提供服务交易额的3%,给予载体每年最高10万元补助。 2.研发投入:按规定享受税务部门研发费用加计抵扣的科技型企业,按国家高新技术企业5%、其他企业2%的额度对研发费用(自筹部分)给予资助,最高200万元。 第五章 使用与兑现 第九条 企业(创客团队)首次申请使用创新券,需要进行资格认定,登录浙江科技大脑(www.zjsti.gov.cn)进行注册,经审核通过后,企业(创客团队)可通过浙江科技大脑进行在线申请和使用创新券。 第十条 企业(创客团队)根据各级各类创新载体提供的实际服务所产生的费用,按规定比列向经发科技局申请创新券补助。企业(创客团队)申请创新券补助时须提供《钱塘新区创新券兑现申请表》、技术合同(含合同登记编号)、服务结果凭证(如检测检测报告、查新报告)、企业付款凭据等。其中总价在1000元以下的科技服务可凭服务结果凭证(如检验检测报告、查新报告)、企业付款凭据向经发科技局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创新券的申请、发放、使用和申请兑现一般在 同一工作年度内完成,逾期自动作废。创新券采用事后补助、常年受理、集中兑现的方式,由经发科技局和财政金融局每年对已通过审核的创新券进行兑付。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创新券实行实名制,不得转让、买卖,不重复使用,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对违规骗取资金的企业、创业者和各级各类创新载体,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规定,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实行限期整改、给予警告、停拨或追回财政资金;并根据《杭州市科技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杭财教〔2015〕19号)规定,5年内取消申请科技资金补助的资格,并将违规行为纳入社会信用记录。经发科技局将会同财政金融局等相关部门按照每年不低于5%的比例对创新券使用单位进行评估检查。 第十三条 企业获得钱塘新区其它同类资助(奖励)的(含一企一策、获国家和省市专项政策的资金及区专项扶持资金),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资助(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经发科技局、财政金融局负责解释。2019年度参照本政策执行。原《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杭经开管发〔2018〕122号)和《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创新券推广应用管理办法》(大江东经发〔2018〕228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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