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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泉市创新券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龙泉市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龙泉市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泉市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创新券 推动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浙科发条〔2017〕70号)、《丽水市本级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丽科〔2023〕13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创新券积极作用,深化科技经费管理制度改革,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服务,进一步激发企业技术创新活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创新券是政府向企业无偿发放,用于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技术创新服务、自主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的制度安排。创新券支持范围覆盖技术创新全过程,但不与其他科技计划项目重复资助。 (二)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二、机构与部门职责 (一)市政府设立市创新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创新券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年度计划、监督审批,研究确定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科技副市长任组长,市府办、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局、市经济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审计局、经济开发区等单位分管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创新券的运行监管,拟订和完善创新券管理相关政策,具体办理创新券的申领、发放、兑付材料受理等工作。 (二)市科技局研究确定年度发放起止时间、发放总量等。市财政局负责创新券的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做好创新券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相关工作。 三、对象与范围 (一)创新券支持使用对象是本市有创新需求的企业,优先支持在各类创业创新大赛取得名次的企业,以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在孵企业。 1.拥有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省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的企业,以及上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投入总额全市前十名企业每年申领额度不超过20万元; 2.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年申领额度不超过10万元; 3.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每年申领额度不超过5万元; 4.其他企业每年申领额度不超过3万元。 5.列入“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D类名单的企业原则上不享受本政策。 上述名单以审核时奖补兑现系统有效数据或评价结果为准,如“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数据在执行年度内有调整的,以调整后评价结果为准。 (二)创新券的接收对象包括:省级创新载体以及经市科技局审核通过的地方载体。 (三)创新券的适用范围包括: 1.委托开发。委托创新载体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的研究开发活动; 2.委托设计。委托创新载体开展产品外观、功能、结构、形态、商标、图文等设计和样品试制; 3.检验检测。购买分析测试、检验检测、自愿性产品认证等服务(不含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计量校准、计量检定、强制性产品认证); 4.科技成果转化。通过“供需荟”购买科技成果(专利权、品种权),科技成果“先用后转”等成果转化保险保费,科技成果转化标准; 5.技术培训服务。参加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大市场、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举办的技术培训会议; 6.共享浙江省科技大脑平台的大型仪器设备。 已列入各级科技专项资金资助的在研项目,不纳入创新券支持范围。 (四)申请地方载体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般应运营一年以上,运营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并拥有专业领域的硬件设施及专业化的技术咨询和服务能力;配有专业的管理服务团队,内部机构设置合理,管理制度健全;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管理、服务人员应占总人数70%及以上,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服务能力;应明确主导服务类型,并明确服务价格;符合国家明确规定应有的从业资格或相关资质等级。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龙泉市创新券地方载体申请书》; 2.《承诺书》; 3.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4.办公场所的产权证明或长期租用合同; 5.团队核心人员名单及学历、职称情况表、社保缴纳证明; 6.创新载体从业资格、资质等级、荣誉称号等证明文件或证书; 7.其他能证明创新载体服务能力和实力的材料。 市科技局将组织专家审核,审核后确定其服务资格及服务范围。 (五)创新券地方载体采取动态调整的方式,连续三年未提供创新券服务的地方载体,取消其服务资格,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四、申领、使用与兑付 (一)依托“科技大脑平台”和“龙财通”惠企政策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推广应用创新券,创新券申领、兑付等环节均通过“平台”在线进行。企业凭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完成平台用户注册,依据技术创新需求适时领取一定额度的创新券。企业可以通过“平台”查询开放共享的科研基础设施、仪器设备、在线预约技术创新服务,并进行创新券兑付。设立创新券财政专项资金,每年年初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将创新券发放额度列入市财政预算。 (二)创新券原则上“先领先得、见票即兑”。为避免创新券额度的闲置和浪费,创新券使用有效期限为1个月,过期收回,申报周期内每家企业可多次申领创新券。企业未按规定使用创新券导致审核不通过的,不予兑付。 (三)企业持创新券可抵用适用范围内服务项目的实际费用,具体抵用如下: 1.委托开发、委托设计、购买科技成果(专利权、品种权)、技术培训服务、共享浙江省科技大脑平台的大型仪器设备支出抵用比例为实际费用的50%,每个单项抵用额不超3万元; 2.检验检测抵用比例为实际费用的60%; 3.“先用后转”等成果转化保险保费支出抵用比例为实际费用的80%,每个单项抵用额不超2万元。 (四)创新载体按照要求完成服务后,需及时在线提供服务结果凭证等相关材料,并对该次服务进行记录。创新载体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收创新券。 (五)市科技局是负责创新券兑付的主管部门,依据创新载体和企业提供的兑付材料进行审核、兑付。创新券兑付过程中,遇特殊情况的,报请市创新券工作领导小组商定。委托开发、委托设计类创新券兑付时需组织专家审查通过后予以兑付。创新券兑付时,创新载体须与创新券使用企业无任何隶属、产权纽带、投资经营等关联关系,否则创新券不予兑付。创新载体申请兑付创新券,原则上应于实际发生费用(以发票开具日期为准)当年度提出。同一服务合同及其发票只能享受1次创新券补助。 (六)创新券兑付受理期间,创新载体将兑付申请材料递交至市科技局,作为创新券兑付结算的依据。创新券兑付申请材料包括: 1.《龙泉市创新券兑付申请表》(详见附件3); 2.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 3.支付资金的银行回单和发票复印件; 4.技术合同完成情况证明材料。 (七)创新券兑付申请经审核通过后,创新载体需开具拨款申请单及创新券等额发票(或行政事业单位收据),并报送至市科技局作为结算凭证,市科技局将全部材料汇总审核后兑付。 五、管理与监督 (一)创新券实行实名制,每张创新券编号唯一,不得转让、赠送、买卖,不重复使用,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企业和创新载体要确保创新券申请与实际使用情况一致,市科技局要加强创新券发放、使用和兑付的审核管理。对通过创新券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和创新载体,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处理。构成违纪的,由有权机关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处以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按规定处理。 (二)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对创新券使用情况进行评估检查,每年按不低于5%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 六、附则 本管理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原《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泉市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龙政办发〔2018〕4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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