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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平区创新券管理办法
    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创新券 推动大众 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深化科技经费管理制度改革,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服务,进一步激发企业技术创新活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决定省市县联动推广应用普惠性创新券。 第二条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要面向经济建设主战场,加快推进科研设施与仪器设备向社会开放,积极为企业等创新主体提供科技创新服务,实现资源共享,充分释放服务潜能。 第三条 创新券是政府向企业、创业者无偿发放,用于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技术创新服务、自主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的制度安排。创新券支持范围覆盖技术创新全过程,但不与其他科技计划项目重复资助。 第四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共同组织实施创新券工作。各市、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向企业、创业者直接发放创新券,省本级不直接发放。 第五条 鼓励市县根据实际,深化科技经费使用制度改革,对企业自主开展的技术创新活动采用创新券实行普惠性政策支持。各地科技、财政行政部门共同制定本地创新券具体实施办法,包括发放对象、主要用途、工作程序、保障条件等内容。各市县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推广应用过程服务与监管工作。 第二章 对象与范围 第六条 创新券支持使用对象是有创新需求的企业和创业者,优先支持在各类创业创新大赛取得名次的企业和创业者,以及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工业设计基地和泛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创业者。 第七条 经当地科技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级各类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含共建单位)、工业设计基地、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企业研究院和企业研究院等创新载体(以下简称“创新载体”)是创新券的主要接收对象。 第八条 创新券支持范围是各级各类创新载体为本省的企业和创业者提供的合作开发、委托开发、科技评估、技术查新、测试分析、产品设计、技术培训、知识产权服务(专利代理、专利分析评估、专利质押、专利保险、专利纠纷服务)等形式,可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的内容确定具体范围。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其他商业活动,或已列入基础公益研究计划、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网上技术市场成交项目补助、国内发明专利授权补助等其他科技计划项目支持的不再纳入创新券支持范围。 第三章 使用与兑付 第九条 依托“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云服务平台”)推广应用创新券,创新券申领、兑付等环节均通过云服务平台在线进行。企业和创业者可以通过云服务平台查询开放共享的科研基础设施、仪器设备,并在线预约技术创新服务。 第十条 各市县发放的创新券在省内其他市县之间通用,支持企业和创业者使用创新券到全省各级各类创新载体寻求技术服务。支持省内企业使用创新券支付外省各类技术创新服务费用。 第十一条 创新券原则上“先领先得、见票即兑”。企业凭营业执照、创业者凭身份证完成云服务平台用户注册,企业、创业者依据技术创新需求适时领取一定额度的创新券,各级科技部门不得额外增加审核标准,设置发放障碍,提高申领门槛。创新券使用有效期限为3个月,过期收回,申报周期内每个企业、创业者可多次申领创新券。原则上在申报周期内每个企业最高申领额度一般不超过20万元,每个创业者最高申领额度一般不超过10万元,各市县根据当地实际也可自主确定最高申领额度和单项技术合同支持比率。各地财政部门依据创新载体和企业在线提供的技术合同、发票、服务结果凭证(如查新报告、检验检测报告)等关键证明材料即时兑付,1个月安排兑付1次。创新载体也可根据创新券接收情况自主安排兑付时间。 第四章 补助与激励 第十二条 财政性资金为主建设的创新载体对外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可以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性原则收取材料消耗费和水、电等运行费,还可以根据人力成本收取服务费。创新载体服务企业的情况要实时在云服务平台进行登记。 第十三条 根据开放共享实效,省财政对省级创新载体按照政策支持范围内的上年度实际兑付总额不超过30%给予补助,并纳入年度部门预算。鼓励市县对本地的创新载体进行补助。 第十四条 省财政以各市县推广应用创新券制定的政策制度、财政支持力度、服务效率和使用、兑付额度等因素择优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市县统筹用于创新券推广应用工作。各级各类载体创新券收入面额以内不分来源按横向经费进行管理;财政补助资金作为后补助,各单位在符合财政资金管理要求的前提下统筹安排,可以优先用于弥补服务成本,以及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把开放共享情况纳入省级创新载体评价内容,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科技条件建设的重要依据。创新券使用额占财政科技拨款比重纳入市县党政领导科技进步目标责任考核、科技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的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 对不按规定公开和开放信息、开放效果差、使用效率低的省级创新载体予以通报,并在新购仪器设备、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等方面予以约束。鼓励社会对省级创新载体开放共享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科技资源的依托单位是科技资源向社会开放的责任主体,要强化法人责任,切实履行开放职责,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考核评估和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创新券实行实名制,不得转让、买卖,不重复使用,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对通过创新券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创业者和各级各类创新载体,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实行限期整改、给予警告、停拨或追回财政资金;依据《浙江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信用管理和科研不端行业为处理办法》,列入信用“黑名单”,3年内不再给予科技项目和财政科技资金支持,情节特别严重的载体予以摘牌。构成违纪的,由有关部门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处以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按规定处理。科技部门、财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对创新券使用情况进行评估检查,每年按不低于5%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 第十九条 加强网络防护和网络环境下数据安全管理,各级各类创新载体、网络技术支持单位和第三方服务机构,应当保护用户身份信息以及在使用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科学数据和技术秘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意见自2017年6月15日起施行,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原《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推广应用创新券 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试行)》(浙科发政〔2015〕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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