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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湖区创新券管理办法
    南湖区科技创新券使用及兑现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省科技厅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创新券 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浙科发条【2017】70号)、市科技局 市财政局《关于嘉兴市本级进一步推广应用创新券的实施意见》(嘉科综【2017】44号)和本区相关政策文件要求,为进一步细化明确科技创新券使用及兑现要求,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科技创新券是政府向企业、创业者无偿发放,用于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技术创新服务、自主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的一种“有价凭证”,主要用于对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和各类创新载体提供创新创业服务的补助。 第三条 科技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科技创新券资金来源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设立南湖区科技创新券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科技局,负责科技创新券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区科技局适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科技创新券的申请发放核对与监管工作。 第三章 对象与范围 第七条 科技创新券发放对象。具有创新需求的,在本区注册并纳税的,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财务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与开展科技合作的创新载体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的企业以及在各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学园、众创空间等泛孵化器的创业者。优先支持经国家和省、市、区认定的科技型企业、创新型企业、专利示范企业,入选国家、省****的企业和市领军人才企业,以及创业创新大赛取得名次的企业和创业者。 第八条 接受科技创新券的创新载体。经“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云服务平台”)注册登记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科技创新服务平台、重点企业研究院、重点实验室等创新载体;符合《浙沪科技创新券跨区域使用嘉兴试点合作协议》要求的在牵翼网注册的上海创新载体;经市、区科技局审核通过的服务机构。 第九条 科技创新券主要分为委托服务券、成果转化券、专利服务券、主体培育券。 (一)委托服务券(A券、B券)。A券用于委托检验检测、测试分析、产品设计、文献查询、技术查新、科技评估、技术培训等。B券用于委托审计服务机构开展的区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中期检查审计、验收专项审计等。 (二)成果转化券(C券)。用于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开发、委托开发的科研项目。 (三)专利服务券(D券、E券、F券)。D券用于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E券用于专利保险补贴。F券用于专利维权补贴。 (四)主体培育券(G券)。G券用于首次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补助。 第十条 科技创新券采取“电子券”方式,申领、发放、使用等环节须通过云服务平台“创新券服务系统”进行。 第十一条 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其他商业活动,或已列入各级科技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网上技术市场成交项目补助、国内发明专利授权补助等其他科技计划项目支持的不再纳入创新券支持范围。如遇特殊情况研究决定。 第四章 使用与兑付 第十二条 企业凭营业执照、创业者凭身份证完成云服务平台用户注册,企业、创业者依据技术创新需求适时领取一定额度的科技创新券。科技创新券使用有效期限为3个月,根据科技创新券的种类确定最高申领额度和支持比例。 第十三条 科技创新券使用和兑现相关要求。 (一)委托服务券(A券、B券)兑现要求 A券每个企业每季度申领不超过2次,每次申领不超过5万元,每年最高申领额度不超过20万元;每个创业者根据实际情况申领,每年最高申领额度不超过2万元。按实际支出服务费用的50%兑现,每年5月、11月安排兑现。兑现材料包括: 1.《南湖区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表》; 2.服务协议复印件; 3.服务结果凭证复印件(如查新报告、检验检测报告、科技评估报告、设计方案、贯标认证证书、技术培训课程和人员清单等); 4.支付资金的银行回单或发票复印件。 B券使用科技项目中期检查审计费额度为1000元;使用科技项目验收专项审计费额度为2000元,定额兑现。每年5月、11月安排兑现。兑现材料包括: 1.《南湖区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表》; 2.项目中期检查审计报告; 3.项目验收专项审计报告; 4.支付资金的银行回单或发票复印件。 (二)成果转化券(C券)兑现要求 企业按合作研发、委托研发和购买科技成果产业化协议支付给高校、科研院所费用的10%申请,同一企业同一项目成果转化券兑现一次,每年最高兑现数额不超过30万元。企业提出申请后,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择优确定项目和金额。每年5月安排兑现,兑现材料包括: 1.《南湖区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表》; 2.专家评审意见; 3.项目总体情况介绍,项目合作协议复印件; 4.支付资金的银行回单或发票复印件。 (三)专利服务券(D券、E券、F券)兑现要求 D券按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相关政策执行,企业偿还全部本金和利息后三个月内提交贴息申请并申领科技创新券。每年5月安排兑现,兑现材料包括: 1.《南湖区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表》; 2.嘉兴市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项目申请书复印件; 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书等材料复印件; 4.与银行签订的专利权质押合同、借款合同等材料复印件; 5.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6.银行贷款到位凭证(银行贷款卡记录、借款借据或银行放贷证明等)、还贷凭证、利息支出凭证及利息支出清单等材料复印件; 7.专利证书、专利权资产评估报告及中介服务费支出凭证等材料复印件; 8.企业申请贷款上年度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及还款前一月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贷款期间利税证明等材料复印件。 E券按专利保险补贴相关政策执行,企业投保专利保险后三个月内申领创新券(申领和兑现手续由保险机构统一办理)。每年5月安排兑现,兑现材料包括: 1.《南湖区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表》; 2.保险合同、投保专利证书等材料复印件; 3.保费发票复印件; 4.投保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F券按专利维权补贴相关政策执行,企业在专利维权结案后三个月内提交补贴申请并申领科技创新券。每年5月安排兑现,兑现材料包括: 1.《南湖区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院立案书面证明材料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立案通知书复印件; 4.判决书或调解协议复印件; 5.双方订立的法律服务合同复印件; 6.支付或转账财务凭证复印件。 (四)主体培育券(G券)兑现要求 G券对首次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补助,兑现最高额度10万元。每年5月安排兑现,兑现材料包括: 1.《南湖区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表》;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材料、文件或证书复印件等。 第十四条 兑现程序。企业和创业者必须通过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在线申请、即时受理、管理员初审、使用,提交兑现材料,区科技局职能科室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后兑付。对成果转化C券还需增加专家评审,提交领导小组讨论等环节。科技创新券申请兑现时,提供的银行回单内容应与证明材料内容一致。 第十五条 每年根据财政预算确定科技创新券总额度,实行先使用先兑现的原则。科技创新券采取企业先行支付、政府事后兑现的方式,兑现时企业须提供相关兑现证明材料,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选择相关企业进行抽查。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科技创新券使用情况实行按季通报并将其纳入党政领导科技进步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各镇(街道、园区)要推动市级以上的创新载体的开放共享,在企业中大力推广应用科技创新券。 第十七条 科技创新券实行实名制,不得转让、买卖,不重复使用,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对通过科技创新券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创业者和各级各类创新载体,区有关部门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实行限期整改、给予警告、停拨或追回财政资金,列入信用“黑名单”,3年内不再给予科技项目和财政科技资金支持。构成违纪的,由有关部门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处以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置。 第十八条 涉及科技创新券兑现的相关单位和工作人员应当对资料、信息保守秘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涉及与本细则同性质、同类型的省市优惠政策或与区产业政策有交叉的项目,按从高或从优原则,不得重复享受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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