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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曙区创新券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科技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创新券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浙科发条〔2017〕70号)和宁波市科技局、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科技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办法(试行)》(甬科高〔2015〕88号)文件精神,为顺应“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新趋势,进一步激发企业技术创新活力,完善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创新券是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创客(或创客团队)开展创新活动的一种手段,是推动科技服务需求方和供给方有效对接的一种途径。 第三条 海曙区科技创新券推广应用专项资金来源为市级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区科技局主要负责科技创新券政策制订、经费预算和绩效评价等日常管理工作;区财政局主要负责科技创新券经费划拨等工作。 第四条 科技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支持对象与方式 第五条 创新券支持使用对象是注册在本区的各级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经备案的各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入驻的创客(或创客团队)。创客(或创客团队)申领、预约、支付及兑付创新券等事务,须委托其入驻单位代理。企业申领科技创新券,原则上不得超出企业注册时间5年。 第六条 企业和创客(或创客团队)向非关联的创新载体购买科技创新活动中所需的检验检测、技术开发等科技服务时,可用科技创新券抵用一定比例的实际服务费用。其中创客(或创客团队)申领的科技创新券,可抵用开展创新活动所必需的原材料购买等。 科技服务范围,不包括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专利代理、软件著作权注册等知识产权过程所需服务,以及工业设计类服务和科技金融类服务。 第七条 本办法所指的创新载体包括省级创新载体和本市地方创新载体两类,其中省级创新载体具体包括省级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省部属科研院所、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和省级企业研究院等;地方创新载体具体包括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检测认证机构和科技服务业企业等,可通过登录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www.zjsti.gov.cn)、选择“地方载体申报用户”、填写相关注册信息后,由所在地县(市)区科技局审核通过并获得提供科技服务资格。 第八条 企业和创客(或创客团队)应根据自身发展实际、酌情自主申领科技创新券;同一年度内,一家企业申领总额最高为10万元。有效期内实际抵用金额不足申领金额30%的,次年的申领额度不得超过5万元。一位创客(或创客团队)可分批、跨年、多次申领科技创新券,但申领总额最高为5万元。同一项目只能兑现一次。 第三章 申领使用与兑付 第九条 创新券使用流程包括注册→审核→申领→预约服务→生成协议→申请使用→填写记录→服务评价→兑付,具体详见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的“创新券服务系统”操作说明。 第十条 企业和创客(或创客团队)向创新载体支付科技创新券抵用服务费用时,应与自付款配套使用;其中企业抵用金额不得超过服务总费用的30%,创客(或创客团队)抵用金额不得超过服务总费用的50%。 第十一条 科技创新券兑现方式分为载体兑现和企业兑现两种。 (一)对于创新载体与服务对象属于我区范围内的,原则上要求由载体申请兑现;兑现时,创新载体应向区科技局提交《海曙区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表》、服务合同、服务记录和证明材料(包括检测报告、技术解决方案)、发票、科技创新券抵用凭据等相关资料。 (二)对于创新载体不在我区范围内的,可以采用浙江省科技厅《关于推广应用创新券的补充通知》明确的企业兑现方式;兑现时,企业或创客(或创客团队)应已经完成对该次科技服务的评价,并督促创新载体提前将服务合同、服务记录和发票上传至“创新券服务系统”,同时向区科技局提交《海曙区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表》、服务合同、服务记录和证明材料(包括检测报告、技术解决方案)、发票等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创新券主要用于检验检测类、检索查新类、综合服务类等服务。 (一)检验检测类:用于企业和创客(或创客团队)与创新载体开展检验检测、检测认证、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等科技服务,按实际支付金额的30%予以补助。 (二)检索查新类:用于企业和创客(或创客团队)与创新载体开展文献查新、科技查新、专利检索、知识产权质押评估等科技服务,按实际支付金额的30%予以补助。 (三)综合服务类:用于企业和创客(或创客团队)与创新载体开展技术合作、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咨询等科技服务,按实际支付金额的30%予以补助。 第十三条 科技创新券的申领、发放、使用和申请兑现一般应在同一年度内完成,逾期不得使用与申请兑现。企业申领采取“先领先得”原则,全区当年额度用完后,不再另行发放。 第十四条 创新券采用常年受理、分批审核、集中兑付的方式,一般每半年审核一次,每年至少兑付一次。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科技创新券实行实名制登记编号,可在有效期内分批多次使用,但不得转让、买卖、赠送、兑换现金和重复使用。 第十六条 为强化对科技创新券的使用管理,科技创新券的申领、发放、预约、支付及兑现等环节需全程依托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的“创新券服务系统”进行。企业和创客(或创客团队)可以通过“创新券服务系统”内的创新地图,查询、在线预约开放共享的科研基础设施、仪器设备和技术服务。 第十七条 企业、创客和载体应按照有关规定申领、使用、兑付创新券,严格执行相关的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规定,合法使用创新券,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将终止项目、追回资助资金,并将责任单位和人员列入科研诚信黑名单,三年内不受理其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构成违法的,将移送司法机关按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政策实施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符合“甬易办”平台上线要求的,可直接在“甬易办”平台进行政策兑付。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由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共同实施并负责解释。原《海曙区科技创新券推广应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海科〔2017〕31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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