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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安县创新券管理办法 |
磐安县创新券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创新政府服务模式,推动企业转型升级,提升我县区域创新能力,发挥科技创新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引领和支撑作用,根据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技创新首位战略 大力激发科技创新活力的政策意见》(磐政〔2021〕109号)、《金华市科学技术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新产品试制计划立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金市科〔2022〕20号),特修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券是政府为鼓励科技创新活动而发放的一种有价凭证,分通用创新券和专项创新券。通用创新券适用于企业在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的研制开发等科技创新活动中,向创新载体购买检验检测、技术开发、信息咨询、文献查新、技术培训等技术服务。专项创新券用于鼓励企业积极申报省级新产品试制计划等项目。 第三条 创新券制度与实施产业政策、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和促进全社会研发投入快速增长相结合。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设立磐安县创新券实施管理协调小组,由科技局、财政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创新券的组织领导、政策制定、监督审批,研究确定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第五条 县科技局负责创新券发放和兑现;县财政局负责对创新券发放、使用和兑现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 资金来源与额度 第六条 创新券奖补资金列入县财政科技专项资金预算。 第七条 同企业一年发放通用创新券最高数额不超过20万元、发放专项创新券最高数额不超过2万元。 第八条 创新券采取电子券形式实施,有效期三个月。创新券实行实名制,不得转让、买卖、赠送;不重复使用。 第四章 适用对象、范围与条件 第九条 创新券的适用对象是:凡在本县注册并在本县纳税的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财务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 第十条 创新券的适用范围: 1.通用创新券主要用于列入“省科技大脑·创新地图”的创新载体(以下简称“创新载体”)为磐安县企业科技创新活动提供技术服务; 2.专项创新券主要用于企业申报省级新产品试制计划项目等; 3.经创新券实施管理协调小组认定的其它科技创新活动。 已列入各级科技专项资金资助的在研项目以及直接关联单位之间开展的服务,不纳入创新券奖补政策支持范围。 第十一条 创新券的适用条件 1.创新载体为磐安县企业科技创新活动提供技术服务的,通用创新券抵付金额不得高于服务合同实际支付金额的50%。 2.对纳入统计部门研发费用统计范围企业申报省级新产品试制计划等项目并获得立项的,每项给予创新券补助2000元。 第五章 申请与发放 第十二条 创新券的申请与发放依托浙江政务服务网的“创新券服务系统”。 1.企业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磐安县--科技局办事事项“创新券申领”事项进入办理系统。 2.首次申请需要先完善实名认证信息,实名认证根据用户类型需提供以下电子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近两年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3.实名认证过程需经县科技局审核,通过后可获得创新券的使用权限及发放额度,可点击“我的创新券申请记录”菜单查看审批结果。 第六章 使用、兑现与奖励 第十三条 创新券使用 磐安县创新券为企业券,需要企业提前申领、使用,依据实际使用情况给予奖补。 企业由“浙江政务服务网”跳转至“浙江科技大脑”,并进入创新券使用系统后,在“创新券使用”页面选择创新载体、服务事项,填报合同信息,同时上传合同、正式发票、转账记录及其他证明材料扫描件,系统即可将创新券支付给对应载体。 第十四条 创新载体履行合同后,需对该次服务进行记录,企业对创新载体提供的服务进行确认评价。 第十五条 县科技局一般每年兑现一次奖补资金,可依据企业申报情况酌情提高频次。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对转让、兜售、赠送或变相虚假使用创新券的企业,一经发现,由县科技局注销其创新券,追回其通过不合理手段获取的资金。构成违纪违法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磐安县人才创新券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产学研合作,加快科技成果引进转化,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创新政府服务模式,充分发挥引进人才在我县科技创新中的作用,增强科技创新券的支持力度,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人才创新券是政府为鼓励企业引进高校、科研院所等专家开展科技创新活动而发放的一种有价凭证。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创新活动是指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的研制开发以及企业体检活动。 第二章 资金来源与额度 第三条 人才创新券资金来源于县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的创新券资金。 第四条 同一企业一年发放人才创新券最高数额不超过2万元;同一企业一个年度内可同时享受创新券、人才创新券最高额度资金支持。 第五条 人才创新券采用电子券形式发放,申请、发放、使用均在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的“创新券服务系统”进行。 第六条 人才创新券发放后,有效期为一年,逾期作废。人才创新券实行实名制,不得转让、买卖、赠送;不重复使用。 第三章 适用对象、范围与标准 第七条 人才创新券的发放对象:凡在本县注册并在本县纳税的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财务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 第八条 人才创新券的使用范围:用于企业邀请高校、科研院所专家所产生的交通、住宿、伙食、咨询等费用支出。同一企业当年专家费用按标准支出5000元以内的,按实给予人才创新券100%支持;超过5000元以上部分,按实给予人才创新券50%支持。超标准支出部分不列入人才创新券支持范围。 第九条 费用支出标准 (一)专家费。具有博士学历或副高及以上职称的专家,到磐安对接企业科技创新需求,专家费额定3000元/人·次,其他专家额定2000元/人·次。 (二)企业科技体检费。技术市场邀请第三方专家为企业开展体检活动,一次性给予企业4000元人才创新券支持,企业可用该创新券100%直接抵付体检费用。 第四章 申请与发放 第十条 人才创新券的申请与发放依照《磐安县创新券实施办法》规定进行。申请人才创新券时,需填写《人才创新券申请表》(附件1),并上传系统。 第五章 使用、兑现与奖励 第十一条 人才创新券使用 1.企业从科技云平台首页www.zjsti.gov.cn点击“创新券服务系统”,登录后点击“预约服务”进入创新地图(或直接从科技云平台点击“创新地图”进入)。在搜索框内输入“磐安县技术市场有限公司”,点击“预约服务”即可在线预约“专家服务”,企业也可通过线下完成专家预约服务。 2.双方达成协议后即可登陆创新券服务系统,从“我的服务预约记录”中找到对应的预约记录,下载服务合同模板并签订合同。 3.点击“申请使用创新券”,进行人才创新券使用的申请,同时将服务合同、专家职务职称证明、专家费用支出票据等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上传。经县科技局审核后,系统即可将人才创新券支付给磐安县技术市场有限公司。 第十二条 企业及技术市场公司在每年11月底前凭服务合同、专家职务职称证明、专家费用支出票据、企业体检报告、服务记录等相关证明材料,向县科技局兑现人才创新券,经县科技局审核后,拨付企业人才创新券补助资金。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磐安县技术市场有限公司承担人才创新券的宣传、使用培训、专家联系、服务记录等工作,县科技局根据企业对技术市场的服务评价,给予技术市场不高于企业人才创新券兑现资金10%的资金奖励。 第十四条 已列入各级科技专项资金资助的在研项目,不纳入人才创新券支持范围。 第十五条 人才创新券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对通过人才创新券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由县创新券实施管理协调小组注销其创新券,追回其通过不合理手段获取的资金。构成违纪违法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本办法由磐安县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附件1: 人才创新券申请表 企业名称 研发项目名称 研发项目内容简介 需要创新载体支持的专家信息 填表人 联系方式 |
主办单位: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承办单位:浙江省科技信息研究院 浙江天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571-85214237 网站地图 浙ICP备10026396号-5 浙公网安备 33010602008189号 网站标识码:3300000099 标识编码:CA120000000406845950008 建议使用IE10+、Chrome、360极速等浏览器,1024*768以上分辨率浏览本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