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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区创新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创新券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浙科发条〔2017〕70号)《舟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舟山市本级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舟科〔2023〕3号)和《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舟普政发〔2022〕24号)等文件精神,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服务,激发企业技术创新活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券是政府向企业无偿发放,用于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技术创新服务、自主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的制度安排。创新券支持范围覆盖技术创新全过程,但不与其他科技项目重复资助。 第三条 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创新券兑现资金来源为区本级财政每年安排的专项资金以及省财政下达的市县创新券绩效奖补资金。 第二章 对象与范围 第五条 创新券申领对象为在舟山市普陀区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财务机构健全,财务管理规范,无不良信用记录。创新券优先支持经国家、省、市认定的科技创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专利示范企业、科技型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内企业等。 第六条 创新券接收对象是通过“浙江科技大脑”注册并经审核登记的提供科技服务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科技创新服务平台、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研究院、检验检测机构、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等创新载体。创新载体应当向社会开放共享科技资源,利用创新券提供科技服务。 第七条 创新券支持范围是各级各类创新载体为企业提供的技术开发、科技鉴定评估、科技查新、检验检测、仪器共享、技术培训、专项审计等形式。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其他商业活动,已列入其他科技项目支持的不再纳入创新券支持范围。 (一)技术开发类 企业与研发机构对接开展产学研合作,共同或委托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的研制开发、技术难题攻关,按实际发生服务费用的5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5万元。 (二)科技鉴定评估、科技查新、检验检测、仪器共享类 企业在新产品、新技术研发过程中使用创新载体提供的科技鉴定评估、科技查新、检验检测、仪器共享等服务,按实际发生服务费用的50%给予补助。 (三)技术培训类 企业委托培训机构组织的各类技术培训,或技术人员参加科技部门认可的技术类培训活动,按实际培训费用的50%给予补助。 (四)专项审计类 企业在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小巨人”、科技领军企业等科技型企业或省级及以上研发机构等事项过程中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专项审计的,在按协议全额支付相应费用后,按每个申报事项给予5000元补助,不足5000元的按实补助。 (五)科技保险类 企业购买科技成果先用后转保险的,按实际投保费用的50%予以补助。 第三章 使用与兑现 第八条 创新券实行“自主申领、先领先得”的原则,企业凭原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账户或浙江省政务网账户登录“浙江科技大脑”创新券系统,依据技术创新需求适时领取一定额度的创新券。同一企业一次性申领创新券不超过2万元,可多次申领创新券,年度内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九条 区本级发放的创新券在省内其他市县之间通用,支持企业使用创新券支付省内外各类技术创新服务费用。鼓励市外的能为企业提供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等科技成果以及合作研发、委托开发、技术解决方案、技术咨询等服务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和经国家或国际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认证认可的产品分析测试、检验、标准、认证等机构通过创新券系统注册备案成为市本级地方载体,并为企业提供服务。 第十条 企业使用创新券时需通过“浙江科技大脑”提出使用申请,完成服务后由企业支付全额费用,再通过“浙江科技大脑”向区科技局提出创新券兑现申请,并将技术合同登记证明(服务协议)、全额发票、银行转账凭证、服务结果凭证(如技术成果、查新报告、检验检测报告、鉴定报告、审计报告等)、信用承诺书等关键证明材料上传到“浙江科技大脑”。 第十一条 创新载体按照有关要求完成服务后,需及时提供服务结果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并配合企业完成创新券兑现。创新载体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收创新券。 第十二条 区科技局依据企业提供的证明材料开展审核,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兑付。区科技局根据企业申请量安排兑付,当年使用的创新券第二年兑现。申领的创新券适用于技术开发类等五个类别,每个类别均按50%费用兑现,单个企业兑现总金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创新券实行实名制,不得转让、买卖,不重复使用,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对通过创新券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和创新载体,将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实行限期整改、给予警告、停拨或追回财政资金,并列入科研信用不良记录,按照科研诚信管理规定处理。构成违纪的,由有关部门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处以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按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加强网络防护和网络环境下数据安全管理,各级各类创新载体、网络技术支持单位和第三方服务机构,应当保护用户身份信息以及在使用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科学数据和技术秘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普陀区本级创新券由区科技局归口管理,会同区财政局对创新券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原《舟山市普陀区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区商务局)舟山市普陀区财政局关于印发舟山市普陀区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舟普经科〔2017〕27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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