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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创新券管理办法
    嵊州市创新券实施细则 一、总则 1.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创新券 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浙科发条〔2017〕70号)、《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35号)、《绍兴市科技创新券改革先行试点方案》(绍市科〔2021〕4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激发企业技术创新活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等优质科技创新资源开放共享,结合嵊州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2.创新券是政府向企业(创业者)无偿发放,用于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技术创新服务、自主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的制度安排。创新券支持范围覆盖技术创新全过程,对技术创新服务、技术创新活动实行普惠性政策支持。 3.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二、管理机构与职责 4.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共同组织实施创新券工作。市科技局主要负责创新券政策拟订、经费预算编制、政策兑现、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等工作。市财政局主要负责资金预算计划审查、预算执行情况监督等工作。 三、对象与范围 5.创新券支持使用对象:有创新需求,符合条件的企业(创业者)。 6.创新券服务提供单位:包括省内外各级各类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含共建单位)、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检验检测机构、具有研发设计能力的其他单位等创新载体(以下简称“创新载体”)。 7.创新券的支持范围:各级各类创新载体为企业(创业者)提供的合作开发、委托开发、技术查新、测试分析、产品设计等形式。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其他商业活动,已列入各级科技计划项目支持的不再纳入创新券支持范围。 四、申领与使用 8.企业(创业者)可通过“浙江科技大脑”或“浙江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大仪平台”)查询开放共享的科研基础设施、仪器设备,在线预约技术创新服务,并申领、使用、兑付创新券。 9.企业凭营业执照、创业者凭身份证完成“浙江科技大脑”或“大仪平台”用户注册后,依据技术创新需求可适时领取一定额度的创新券。创新券支持企业(创业者)到省内外各级各类创新载体寻求技术服务。 10.创新券申报周期为当年度1月1日起至12月31日,申报周期内每个企业(创业者)可自主多次申领使用创新券。在申报周期内,创新券最高申领使用额度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省级科技小巨人企业、上年度被评为“工业企业30强”和“成长型企业30优”的企业每家20万元,国家、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每家10万元,其他企业每家5万元、每个创业者2万元。 11.创新券支持金额不超过技术服务费的50%,企业技术服务费以相应发票金额为依据;跨年度的单项技术合同可以分年度给予支持,合计支持金额不超过最高申领使用额度。 12.企业(创业者)申请使用创新券,需在系统中在线提交服务协议(合同)、发票、付款单据、服务结果凭证(如查新报告、检验检测报告)等关键证明材料。其中测试分析类创新券另须提交此研发项目的相关资料(立项文件、研发资料或鉴定证书等)。 五、审核与兑付 13.企业(创业者)提交相应纸质申请材料(兑付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一式一份,复印件应与原件保持一致。创新券所支持的技术服务及其对应的发票开具日期必须在申报周期内。 14.市科技局受理创新券兑付申请,对申请材料(网上、纸质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选择不低于10%的企业进行抽查核实。 15.创新券专家审核组成员一般不少于3人(含技术专家、财务专家,其中财务专家至少1人)。专家审核组对企业(创业者)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通过考察现场、观察演示、质询等形式开展审核,并形成审核意见。 16.审核结果提交市科技局党组会议审议,审议结果经公示后进行上报、兑付。 17.根据开放共享实效,对上年度实际创新券兑付总额(“科技大脑”及“大仪平台”两系统合计)在50万元以上的创新载体,按《加快科技创新若干政策》中的科技创新券制度给予补助。 六、推进浙江省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 18.推进“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应用场景”建设和应用,促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等优质科技创新资源进一步开放共享,打造创新券使用全流程闭环管理。 19.通过“大仪平台”申领、使用的创新券,按照“使用者申领、服务者申兑、部门事后监管”的方式塑造“无感直兑”流程,简化操作步骤,缩减兑付时间,切实提升企业(创业者)和创新载体获得感。 (1)在线申领。企业(创业者)使用注册账号“大仪平台”在线申领创新券。 (2)一键抵扣。企业(创业者)通过“浙江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平台”查询并预约开放共享服务,在线生成服务订单,在订单结算环节使用已申领的创新券进行抵扣,仅需向服务机构(载体)支付创新券抵扣后的余款。 (3)便捷申兑。服务机构(载体)完成服务后,在线提交服务合同、发票、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并向市科技局提交创新券兑付申请。 (4)即时兑付。市科技局在收到兑付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确认服务事项,并在线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的将补助资金拨付至服务机构(载体)。 20.加强事后监管。在申报周期内,若出现不予享受政策情况的,则企业退回通过“大仪平台”兑付的创新券资金。 七、管理与监督 21.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创新券资料信息保守秘密。 22.创新券实行实名制,不得转让、买卖,不重复使用,使用和管理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对于违反规定、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创业者)和创新载体,一经发现,按照《嵊州市扶持企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嵊政办[2018]193号)规定处理。 23.市科技局负责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检查。 八、附则 24.本实施细则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由市科技局负责承办。 25.本实施细则由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文,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原《嵊州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嵊政办〔2019〕4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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