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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创新券管理办法
     义乌市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细则 义科〔2021〕1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做好普惠性创新券推广应用工作,根据《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工业企业实现倍增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义政发〔2021〕2号)和省科技厅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创新券是义乌市政府向企业无偿发放,用于向科技创新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创新载体”)购买服务,自主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的制度安排。 第三条 创新券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开透明、择优支持、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的创新券兑付资金。科技局负责创新券的发放和兑付,审核工作由科技局、市场监管局(以下简称业务主管部门)按职能分工进行,科技局负责合作开发、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技术查新、科技信用贷款担保费和贷款利息业务,市场监管局负责检验检测、专利年费、知识产权质押评估、标准制定、认证业务。 第二章 支持对象与范围 第五条 创新券发放对象为本市注册的市级以上科技企业(以下简称“科技企业”)。 第六条 创新券的接收载体是已经纳入“浙江科技大脑”的各级各类创新载体;尚未纳入“浙江科技大脑”,但我市企业有服务需求的全国各地创新载体,可以按本办法第四条分工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认定为义乌市级创新载体后纳入。 第七条 业务主管部门常年开展义乌市级创新载体的认定工作,创新载体应如实填写义乌市创新载体申请表(详见附件1)并提交相关资料 ,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公布。 第八条 创新券可用于科技企业购买或支付合作开发、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技术查新、科技信用贷款担保费和贷款利息、检验检测、专利年费、知识产权质押评估、标准制定、认证等服务,每项服务按最高不超过50%比例抵扣创新券,每家企业使用创新券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年,具体标准如下: 1.合作开发:指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就技术开发开展合作,每个项目按企业实际支付的合作开发经费的10%比例抵扣,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标准制定:每项标准按50%比例抵扣,主导制定国际标准使用创新券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项,主导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使用创新券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项,主导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使用创新券额度最高不超过15万元/项,主导制定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浙江制造标准使用创新券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项,主导制定义乌市级地方标准使用创新券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项; 3.认证服务:限浙江制造认证、绿色产品认证、国际合作认证、中小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四类,每项认证按50%比例抵扣,最高不超过5万元/项; 4.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指创新载体仅提供设备不提供其他服务)、技术查新、科技信用贷款担保费和贷款利息、检验检测、专利年费、知识产权质押评估每项服务按50%抵扣,其中专利年费按交费收据认定服务金额,其他按服务合同和付款凭证认定服务金额。 合作开发、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技术查新、检验检测属于企业同一个技术创新活动的,企业可以选择最优惠一项申请使用创新券;是否属于同一个技术创新活动根据企业立项文件和其他依据综合判断。 第九条 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其他商业活动及与关联单位开展的各类活动,不纳入创新券支持范围。 浙江省科技厅如对不予支持范围进行调整的,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使用与兑付 第十条 创新券的申请、使用与兑付,依托浙江科技大脑在线进行。 第十一条 科技企业凭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完成浙江科技大脑用户注册,并依据技术创新活动需求,适时领取一定额度的创新券。 第十二条 科技局根据年度创新券工作安排和兑付额度,向科技企业在线发放创新券;创新券实行实名制,以电子券形式发放,有效期为3 个月,过期回收,申报周期内每家企业可多次领取,但不得转让、赠送,不重复使用。 当年兑付额度达到1000万时,科技局停止发放创新券,但继续发放奖励券。 科技企业向创新载体购买与支付技术服务时,创新载体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收创新券。在同一个项目中,创新券和奖励券只能选择一种使用。 第十三条 创新载体应在业务完成后及时申请兑付,逾期三个月未申请兑付的视为放弃申请。奖励券由企业申请兑付,原则上也应在业务完成后三个月内申请兑付。 申请兑付时应在线完整提交以下材料: 1.《义乌市创新券兑付申请表》(见附件2)。 2.科技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依据,包括但不限于立项文件、研发记录、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清单及折旧清单等。 立项文件应首先提供企业立项依据(按年度编号),有政府部门立项文件的,应一并提供;合作开发项目,还须提供技术开发中的合作开发登记合同。 3.创新载体服务依据,包括但不限于服务成果、服务依据(合同、协议、业务委托单等)、服务发票、付款凭证、入账凭证、服务记录、服务收费标准等。 合作开发项目应提供项目完工验收依据(参考格式见附件3)证明其服务成果。 4.创新载体和科技企业合规使用创新券承诺书(见附件4)。 业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创新券的业务特点,分类细化兑付申请资料。 第十四条 业务主管部门常年受理兑付申请,在线查验申请资料,并可根据工作需要要求创新载体和企业补充材料;资料齐全的,按季报批后由科技局统一兑付,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兑付批次。 根据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需要审计的,按审计结果兑付。 创新载体和企业提交的资料不齐全,又未在业务主管部门规定时限内补充材料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科技局委托第三方财务中介机构,对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合作开发、检验检测业务中使用创新券的科技企业技术创新活动进行审计;对审计中存疑的项目、异常项目及单项兑付金额超过10万的项目,必要时进行交叉审计。 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审计结果进行审核。创新载体申请兑付创新券,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部分兑付的,创新载体和科技企业的服务费用,由创新载体和科技企业自行结算。 第十六条 因提供虚假材料造成或可能造成政府资金损失的,由相关创新载体和科技企业承担责任,除全额收回已发放资金外,永久取消科技企业和创新载体使用、接收义乌市创新券资格,同时抄送信用部门对相关单位和经办人员进行信用惩戒;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科技企业和创新载体通过自查自纠发现违规行为并主动全额退回资金或者在资金兑付前主动撤回兑付申请的,对单位可从宽处理,保留使用、接收义乌市创新券资格,但对经办人员抄送信用部门进行信用惩戒;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奖励券按《关于明确奖励券实施细则的通知》执行,但奖励券用于合作开发时,按本细则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下文之日起施行,适用日期自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由科技局、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原《义乌市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细则》(义科〔2018〕42号)同时废止,但2021年1月1日前已使用尚未兑付的创新券和奖励券,按原政策执行。 附件:1.义乌市创新载体申请表 2.义乌市创新券兑付申请表 3.合作开发项目完工验收依据参考格式 4.创新载体和科技企业合规使用创新券承诺书 附件1 义乌市创新载体申请表 单位名称(盖章) 平台或依托单位意见(盖章) 机构代码及 注册登记时间 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主营业务内容 人员情况(中级以上职称人数等) 机构概况(内部机构设置、业务范围、服务方向或对象、资质及主要荣誉等) 提供服务的内容、流程及收费等情况 经营情况(可另附页) 承诺书 本单位提交的所有材料均真实有效,如有不实,由本单位承担一切后果。 单位名称(盖章) 平台或依托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申请时需提供:①申请表;②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复印件(加盖公章);③从业资格、资质等级、荣誉称号等材料。 附件2 义乌市创新券兑付申请表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盖章) 银行账户信息 账户名: 开户行: 账 号: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序号 项目名称(含编号) 提供服务的创新载体名称 合同或协议总金额(元) 创新券使用金额(元) 企业自付金额(元) 创新券 编号 合 计 本单位承诺:对方为非关联单位,服务内容符合义乌市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细则规定,且在使用创新券的过程中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无虚假信息。若发生与上述承诺相违背的事实,愿承担全部责任。 (承诺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合作开发项目完工验收依据参考格式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完成单位:(由企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合作单位:(由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主要完成人员: 验收结论:(除技术开发方面结论之外,应有项目实际投入数据和实际支付合作单位经费数据) 验收人员签字:(由企业自行组织验收,企业项目负责人为验收组组长,验收人员由合作单位人员、本单位财务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组成,企业可以根据项目情况自行决定邀请行业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参加,签字时应表明身份)。 验收日期: 附件4 创新载体和科技企业 合规使用创新券承诺书 1.本单位创新券申领、使用和兑付均符合《义乌市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细则》的规定,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无虚假信息,若发生与上述承诺相违背的事实,愿承担全部责任;因提交资料不齐全造成资金不能兑付的,由本单位承担不利后果,创新载体与科技企业的服务费用由本单位自行结算。 2.本单位积极配合审计,并共同承担不配合审计或者不能提供审计资料的不利后果,创新载体与科技企业的服务费用由本单位自行结算。 3.义乌市科技局、市场监管局根据相关规定要求退回已兑付创新券资金的,本单位按规定时限退回资金,创新载体与科技企业的服务费用由本单位自行结算。 创新载体(盖章 ) 创新载体经办人签字: 科技企业(盖章 ) 科技企业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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