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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义乌市创新券管理办法 |
| 义乌市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细则 义科〔2023〕14号 一、总则 ( 一)本细则所称创新券是义乌市政府向科技企业无偿发 放,用于向科技创新服务机构(以下简称 “创新载体”)购买服 务, 自主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的制度安排。 ( 二)创新券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 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开透明、择优支持、专款专用的原则。 (三)科技局负责创新券的发放和兑付,审核工作由科技局、 市场监管局(以下简称业务主管部门)按职能分工进行,科技局 负责技术查新、测试分析、科技成果 “先用后转”保险保费补偿 的材料审核工作;市场监管局负责检验检测、知识产权质押评估、 标准制定、认证业务的材料审核工作。 二、支持对象与范围 ( 一)创新券发放对象为本市注册的市级以上科技企业(以 下简称 “科技企业” )。 ( 二)创新券的接收载体是已经纳入“浙江科技大脑”的各 级各类创新载体;尚未纳入 “浙江科技大脑”,但我市企业有服 务需求的全国各地创新载体,可以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 业务主管部门审核认定为义乌市级创新载体后纳入。 (三)业务主管部门常年性开展义乌市级创新载体的认定工 作,创新载体应如实填写义乌市创新载体申请表(详见附件 1) 并提交相关资料 ,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公布。 (四)创新券可用于科技企业购买测试分析、技术查新、检 验检测、知识产权质押评估、标准制定、认证、科技成果 “先用 后转”保险保费补偿等服务,每家企业使用创新券额度最高不超 过 50 万元/年;具体标准如下: 1.标准制定:每项标准按 50%比例抵扣,主导制定国际标准 使用创新券额度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项,主导制定强制性国家标 准使用创新券额度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项,主导制定推荐性国家 标准使用创新券额度最高不超过 15 万元/项,主导制定行业标准、 省级地方标准、浙江制造标准使用创新券额度最高不超过 10 万 元/项,主导制定义乌市级地方标准使用创新券额度最高不超过 5 万元/项。 2.认证服务:限浙江制造认证、绿色产品认证、国际合作认 证、中小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四类,每项认证按 50%比例抵扣, 最高不超过 5 万元/项。 3.科技成果“先用后转”保险保费补偿:仅限于高等院校科 研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以科技成果“先用后转”方式,实施科技 成果转移转化时购买的保险机构针对科技成果“先用后转”所开 发保险的费用,每项服务按实际投保费用的 80%比例可用创新券 抵扣,每家单位使用创新券额度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年,按服务 合同和付款凭证认定服务金额。 4.技术查新、检验检测、测试分析、知识产权质押评估每项 服务按 50%抵扣,按服务合同和付款凭证认定服务金额。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检测机构在创新券系统开放共享 实验室。 (五)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和 法定检测等其他商业活动及与关联单位开展的各类活动,不纳入 创新券支持范围。 浙江省科技厅如对不予支持范围进行调整的,按调整后的规 定执行。 三、使用与兑付 ( 一)创新券的申请、使用与兑付,依托浙江科技大脑在线 进行。 ( 二)科技企业凭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完成浙江 科技大脑用户注册,并依据技术创新活动需求,适时领取一定额 度的创新券。 (三)科技局根据年度创新券工作安排和兑付额度,向科技 企业在线发放创新券;创新券实行实名制, 以电子券形式发放, 有效期为 3 个月,过期收回; 申报周期内每家企业可多次领取, 但不得转让、赠送,不重复使用。 当年兑付额度达到 1000 万时,科技局停止发放创新券。 科技企业向创新载体购买与支付技术服务时,创新载体无正 当理由不得拒绝接收创新券。在同一个项目中,当奖励券额度不 足以全额兑付时,不足部分改由创新券兑付。 申请兑付时应在线完整提交以下材料: 1.《义乌市创新券兑付申请表》(见附件 2)。 2.创新载体服务依据,包括但不限于服务成果、服务依据(合 同、协议、业务委托单等)、服务发票、付款凭证、入账凭证、 服务记录、服务收费标准等。 3.创新载体和科技企业合规使用创新券承诺书(见附件 3)。 业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创新券的业务特点,分类细化兑付申 请资料。 (四)业务主管部门常年性受理兑付申请,在线查验申请资 料,并可根据工作需要要求创新载体和企业补充材料;资料齐全 的,报批后由科技局统一兑付,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兑付批次。 根据本办法规定需要审计的,按审计结果兑付。 创新载体和企业提交的资料不齐全,又未在业务主管部门规 定时限内补充材料的,视为放弃申请。 四、监督与管理 ( 一)科技局委托第三方财务中介机构,对检验检测、测试 分析业务中使用创新券的科技企业技术创新活动进行审计;对审 计中存疑项目、异常项目及单项兑付金额超过 10 万的项目,必 要时进行交叉审计。 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工作。创新载体申请兑付创新券,业 务主管部门审核后部分兑付的,创新载体和科技企业的服务费 用, 由创新载体和科技企业自行结算。 ( 二)因提供虚假材料造成或可能造成政府资金损失的,由 相关创新载体和科技企业承担责任,除全额收回已发放资金外, 永久取消创新载体和科技企业使用、接收义乌市创新券资格,同 时抄送信用部门对相关单位和经办人员进行信用惩戒;构成违法 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创新载体和科技企业通过自查自纠发现违规行为并主动全 额退回资金或者在资金兑付前主动撤回兑付申请的,对单位可从 宽处理,保留使用、接收义乌市创新券资格,但对经办人员抄送 信用部门进行信用惩戒;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附则 ( 一 )奖励券按原政策执行。 ( 二)本细则适用日期自 2023 年 4 月 7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由科技局、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原《义乌市创新券推广 应用实施细则》(义科〔2021〕13 号) 同时废止,但 2023 年 4 月 7 日前已使用尚未兑付的创新券和奖励券,按原政策执行。 附:1.义乌市创新载体申请表 2.义乌市创新券兑付申请表 3.创新载体和科技企业合规使用创新券承诺书 附 1 义乌市创新载体申请表 单位名称 (盖章) 平台或依托 单位意见 (盖章) 机构代码及 注册登记时间 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主营业务内容 人员情况 (中级以上职称 人数等) 机构概况 (内部机构设置、业 务范围、服务方向或 对象、资质及主要荣 誉等) 提供服务的内容、 流程及收费等情况 经营情况(可另附页) 承诺书 本单位提交的所有材料均真实有效,如有不实,由本单 位承担一切后果。 单位名称(盖章) 平台或依托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申请时需提供:①申请表;②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复印件(加盖公章); ③从业资格、资质等级、荣誉称号等材料。 附 2 义乌市创新券兑付申请表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盖章) 银行账户信息 账户名: 开户行: 账 号: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序号 项目名称 (含编号) 提供服务的创 新载体名称 合同或协 议总金额 (元) 创新券 使用金额 (元) 企业自 付金额 (元) 创新券 编号 合 计 本单位承诺:对方为非关联单位,服务内容符合义乌市创新券推广应用实 施细则规定,且在使用创新券的过程中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无虚假信息。 若发生与上述承诺相违背的事实,愿承担全部责任。 (承诺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 3 创新载体和科技企业 合规使用创新券承诺书 1.本单位创新券申领、使用和兑付均符合《义乌市创新券推 广应用实施细则》的规定,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无虚假信息, 若发生与上述承诺相违背的事实,愿承担全部责任;因提交资料 不齐全造成资金不能兑付的,由本单位承担不利后果,创新载体 与科技企业的服务费用由本单位自行结算。 2.本单位积极配合审计,并共同承担不配合审计或者不能提 供审计资料的不利后果,创新载体与科技企业的服务费用由本单 位自行结算。 3.义乌市科技局、市场监管局根据相关规定要求退回已兑付 创新券资金的,本单位按规定时限退回资金,创新载体与科技企 业的服务费用由本单位自行结算。 创新载体(盖章) 创新载体经办人签字: 科技企业(盖章) 科技企业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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