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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创新券管理办法 |
永嘉县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公众创业创新服务行动方案》 (浙科发条〔2015〕21号)和《关于推广应用创新券 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试行)》(浙科发政〔2015〕20号)的文件精神和要求,深化科技经费管理制度改革,逐步实行普惠性政策,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活力,推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创新券由县科技局发放,主要用于鼓励我县企业和创业者充分利用创新载体的科技资源开展检验检测、技术服务等研发活动和科技创新,企业和创业者利用科技创新券购买科技服务,由县科技局进行兑现的一种“有价证券”。 第三条 创新券制度与实施产业政策、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和促进全社会研发投入快速增长相结合。科技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共同成立县科技创新券管理领导小组,由县科技局局长任组长,县科技局、县财政局相关领导任副组长,县科技局、县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任成员,负责创新券有关政策的制定、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以及确定每年创新券的额度,研究解决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县科技创新券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科技局,具体由办公室负责创新券的日常运行与管理,办理创新券的申请、发放、审核、兑现等工作。 第三章 适用范围与方式 第六条 科技创新券的发放对象为在我县注册、纳税并在各类创新载体购买科技服务的所有企业和创业者,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创新)型企业、专利示范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 第七条 科技创新券可在各类创新载体使用,包括:省级创新载体,主要为高校、公共科技创新服务平台、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科研院所、重点企业研究院、企业研究院、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省创新服务子平台等创新载体(载体范围以省科技厅公布为准),以及经县科技局审核通过的地方创新载体。 第八条 科技创新券主要用于企业和创业者购买与非关联单位合作或自主开展研究开发等科技活动中所需的检验检测、技术服务;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其他商业活动,或已列入各级科技项目资金资助的在研项目,不纳入支持范围。 第九条 科技创新券采取无偿资助方式支持企业科技创新。 第四章 申请与使用 第十条 科技创新券采用电子券形式进行发放,企业和创业者首次申请创新券,需登录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http://www.zjsti.gov.cn/)的创新券服务系统进行注册,根据要求填写实名认证信息,经县科技局审核通过后即可获得创新券的使用权限及额度。 第十一条 科技创新券实行自主申领。同一年度内,每家企业或创业者申领额度最高为5万元。创新券使用有效期为3个月,过期清零。 第十二条 使用创新券在1万元以下的全额抵用;1万元以上的,超出部分抵用50%。企业向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购买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重新认定)的专项审计服务,纳入支持范围,最高抵用2万元。 第五章 兑现管理 第十三条 县科技创新券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原则上每年两次组织创新券审核兑现活动,即每年的7月份和次年的3月份兑现,遇特殊情况报请县科技创新券管理领导小组商定。? 第十四条 创新券申请兑现时,企业或创新载体要及时将服务合同、服务结果凭证(如查新报告、检测报告、产品照片等)、企业自付款凭据(银行回单、发票等)相关资料原件扫描件上传至云服务平台,同时向县科技局提交《兑现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复印件。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创新券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对通过创新券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和各级各类创新载体,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给予限期整改、警告、停拨或追回财政资金处理,并依据《浙江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信用管理和科研不端行业为处理办法》,列入信用“黑名单”,3年内不再给予科技项目和财政科技资金支持,情节特别严重的载体予以摘牌。构成违纪的,由有关部门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处以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按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县财政局会同县科技局对创新券使用情况进行评估检查,每年按不低于5%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9日起施行,原《永嘉县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永科〔2015〕19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科学技术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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