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券服务系统 | |
当前位置:平台首页 -全省各市县区创新券政策及联系方式-宁波杭州湾新区创新券管理办法 |
宁波杭州湾新区创新券管理办法 |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科技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创新券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浙科发条〔2017〕70号),宁波市科技局、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科技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办法(试行)》(甬科高〔2015〕88号)要求,进一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高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效率,完善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是利用财政科技资金,支持企业和创客开展创新活动的一种政策手段,是推动科技服务需求方和供给方有效对接的一种途径。 第三条 新区经信局主要负责创新券政策制订、经费预算、发放兑付和绩效评价等日常管理工作;新区财政局主要负责创新券经费审定与划拨等工作。 二、支持对象、额度与范围 第四条 创新券的支持对象和申领额度: (一)对新认定的新区高企苗子企业,在培育期内给予5万元的创新券; (二)对新认定的区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给予5万元的创新券; (三)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的创客,每年给予3万元的创新券。 第五条 创新券的主要接收对象是经“浙江科技大脑”注册登记的各类科研院所、高校、科技创新服务平台、重点企业研究院、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检测单位、科技服务机构等创新载体,优先支持注册在新区大型检测仪器设备管理与共享服务平台以及新区科技服务平台的入驻载体。 第六条 创新券的支持范围是各级各类创新载体为新区非关联的企业和创业者提供的合作开发、委托开发、科技评估、科技成果鉴定、技术查新、技术咨询、检验检测、大型仪器设备共享、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咨询等服务。 (一)企业或创客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合作开发、委托开发的科研项目,在项目完成并按协议全额支付后,在项目合同截止年度按实付金额的20%申领使用创新券。每年企业兑付总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创客不超过3万元。 (二)企业或创客在新产品、新技术研发过程中购买的科技评估、科技成果鉴定、技术查新、技术咨询、检验检测、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等,按实际支付服务费用的50%申领使用创新券,每年企业兑付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创客不超过3万元。 (三)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购买的科技咨询、专项审计等服务,按照实际支付服务总费用的50%申领使用创新券。培育及重新认定期内,同一家企业奖补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 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工业设计类、科技金融类和认证类服务;专利代理、软件著作权注册等知识产权过程所需服务;已列入省、宁波市及本级科技计划等项目,不再纳入创新券支持范围,同类政策按就高原则享受。 三、新区创新载体入驻与退出 第七条 有意愿提供创新券服务的创新载体,可以登录创新券平台申请入驻。创新载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在宁波大市范围内的法人组织; (二)注册2年以上,营状况良好且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万元以上,有开展服务的固定场所,具备专业服务能力,有明确的主导服务类型、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收费标准,有规范的财务制度,并在登记的服务领域提供有3件以上服务案例。 (三)应配有5人以上的专业管理服务团队,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管理、服务人员应占总人数70%。 (四)对于国家明确规定应有从业资格或相关资质等级才能提供的服务,应提供相关材料。 (五)符合科研诚信管理要求,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八条 创新载体经审核、公示后在创新券平台入驻,并及时发布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在新区拥有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应当积极入驻创新券平台并开展服务。 第九条 创新载体应当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及时响应创新券服务订单。经信部门对服务机构实施随机抽查,综合评价其服务能力、活跃程度和信用状况等,对不符合要求的服务机构予以清退。创新载体可以根据自身意愿申请退出创新券平台。 四、申领使用和兑付 第十条 创新券的原则是“先领先得、即领即用”,企业和创客通过浙江科技大脑(https://stbrain.kjt.zj.gov.cn/stbrain/)进行注册、申领,与符合条件的创新载体进行供需对接,具体流程详见“浙江科技大脑创新券系统”操作说明。 第十一条 创新券采用常年受理、分批审核、集中兑付的方式,一般在同一工作年度内完成,逾期不得使用。企业单次申领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创客单次申领最高额度不超过3万元,过期回收。 第十二条 兑付方式 企业和创客原则上采取企业兑付的方式。企业和创客在服务事项完成后提交兑付申请,兑付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企业兑付申请表》、服务协议(项目合作协议)、服务结果凭证、企业付款凭证和发票等相关资料。成果转化券还应提交项目实施总结。 第十三条 兑付程序 创新券使用后,企业、创客和载体通过浙江科技大脑在线提交兑付申请,初审通过后向新区经信局提交相关材料,新区经信局会同新区财政局进行分批审核、集中兑付。 五、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 企业、创客和载体应按照有关规定申领、使用、兑付创新券,严格执行相关的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规定,合法使用创新券,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于转让、赠送和买卖创新券的;在创新券申领、兑付或服务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故意隐瞒载体与企业、创客存在影响公平公正市场交易的关联关系的;采用虚构创新券合同或者提高合同金额等方式,套取创新券资金的。一经查实,将终止项目、追回资助资金,并将责任单位和人员列入科研诚信黑名单,三年内不受理其申报各类科技项目,构成违法的,将移送司法机关按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时间与《宁波前湾新区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甬前管发〔2022〕12号),由新区经信局会同新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原《宁波杭州湾新区科技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办法》(甬新经〔2020〕31号)同时废止。 |
主办单位: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承办单位:浙江省科技信息研究院 浙江天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571-85214237 网站地图 浙ICP备10026396号-5 浙公网安备 33010602008189号 网站标识码:3300000099 标识编码:CA120000000406845950008 建议使用IE10+、Chrome、360极速等浏览器,1024*768以上分辨率浏览本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