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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创新券管理办法 |
湖州市吴兴区创新券推广应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服务,进一步激发企业技术创新活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按照省、市统一部署推广应用创新券,完善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券是政府向企业、创业者无偿发放,用于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技术创新服务、自主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的一种政策手段。创新券支持范围为技术创新中所需要的过程,但不与其他科技计划项目重复资助。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三条 创新券兑现资金在区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中进行列支,区科技局、区财政局根据年度创新券工作计划,每年安排一定额度专项经费,确保财政资金高效使用。 第三章 支持对象 第四条 创新券发放对象为注册地和纳税地均位于吴兴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优先支持在各类创业创新大赛取得名次的企业和创业者,以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小微企业产业园和泛孵化器的在孵企业,经科技管理部门备案开设科技类培训课程的培训机构等。 第五条 创新券类别和政策标准: (一)检验检测券。在新产品、新技术研发过程中使用创新载体提供的评估、查新、检验检测、鉴定等服务,或共享使用创新载体的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等创新资源,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补助。 (二)成果转化券。企业与高等学校、政府举办的科研院所和新型研发机构签订的技术开发(合作开发或委托开发)、技术转让合同,并经科技管理部门备案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按实际发生费用的30%给予补助。鼓励企业开展科技成果登记、技术合同登记,经科技管理部门认定的科技成果(以出具成果登记证书为准),给予每件2000元奖励,每家企业限补助1万元;经科技管理部门认定的技术合同,按技术交易额每1000万元补助1000元,以此类推(不足1000万元不予补助),每家企业限补助5万元。 (三)工业设计券。企业开展先进机械设计、新型电路设计、新生产流程设计等科技创新类工业设计服务,按实际发生费用的20%给予补助。 (四)科技培训券。用于开展技术培训,包括相关领域专家来吴讲授技术培训课程、企业技术人员赴外地参加技术培训等,按实际发生费用的20%给予补助。 (五)助培纾困券。为受疫情影响,对目前经营困难的科技类培训机构阶段性发放助培纾困券。对已在政府官方监管审批系统正式入驻备案的科技类培训机构,按招生计划方案进行招生并实际销课的(培训合同中相应增加学员报班可享受区级补助政策的条款),按实际销课产生费用的10%给予补助,每家培训机构每年限补助5万元。(执行时间: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 (六)创新奖补券。用于兑付企业获得的各级科技奖励,兑现比例和额度根据当年度全区创新券使用情况具体安排。 第六条 创新券接受对象一般为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以及具备一定服务能力的企业及科技培训机构等,原则上应在“浙江科技大脑”平台上注册登记,并经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第七条 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其他商业活动,创新载体和企业具有隶属、共建等关联关系,或已列入基础公益研究计划、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网上技术市场成交项目补助等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支持的不再纳入创新券支持范围。 第八条 鼓励企业与省外载体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积极通过长三角通用通兑平台上寻找技术服务,推进创新券在长三角区域通用通兑。 第四章 使用与兑付 第九条 通过“浙江科技大脑-新版创新券管理应用”(https://stbrain.kjt.zj.gov.cn/stbrain/)进行创新券业务全流程操作,从申领到兑付环节均通过网上系统在线进行。企业和创业者可以通过科技创新地图寻找开放共享的科研基础设施、仪器设备,并在线预约技术创新服务。 第十条 创新券原则上“先领先得、见票即兑”。企业凭营业执照、创业者凭身份证完成网上系统用户注册,企业、创业者依据技术创新需求适时领取一定额度的创新券,创新券使用有效期限为3个月,过期自动收回,申报周期内每个企业、创业者可多次申领创新券。 第十一条 创新券在一个年度内每个单位最高申领区级补助资金总额为20万元。科技局依据创新载体和企业在线提供的技术(服务、培训)合同、发票、支付凭证、服务结果凭证(如查新报告、鉴定报告、检验检测报告)等关键证明材料开展兑付。创新券采用常年受理、分批审核、集中兑付的方式,原则上每季度兑付一次,具体兑付时间节点以通知为准。 第十二条 申请兑付创新券,应于实际发生费用(以发票、收据等凭证开具日期为准)当年度提出,逾期不予受理(技术开发合同可在合同截止日期后一年内前提出创新券申请兑付)。同一服务合同及其发票只能享受一次创新券补助。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创新券实行实名制,不得转让、买卖,不重复使用,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对通过创新券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创业者和创新载体,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实行限期整改、给予警告、停拨或追回财政资金;依据《浙江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信用管理和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列入信用“黑名单”,两年内不再给予科技项目和财政科技资金支持。构成违纪的,由有关部门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处以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按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实施,涉及奖励和补助的相关政策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原《湖州市吴兴区推广应用创新券实施办法(试行)》(吴科发〔2015〕15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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