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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创新券管理办法 |
慈溪市创新券推广应用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科技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创新券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浙科发条〔2017〕70号)要求,进一步激发企业技术创新活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化科技经费管理制度改革,完善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券是政府向企业和创客无偿发放,用于向创新载体购买技术创新服务、自主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的一种政策手段,是推动科技服务需求方和供给方有效对接的一种途径。 第二章 对象与范围 第三条 创新券支持使用对象是在本市注册的近三年(含当年)认定的各级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培育企业和经备案的各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入驻的创客。创客申领、预约、支付及兑付创新券等事务,须委托其入驻单位代理。 第四条 创新券的主要接收对象是经“浙江科技大脑”注册登记的各类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科技创新服务平台、重点企业研究院、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科技服务企业等省内外创新载体;慈溪市大型检测仪器设备管理与共享服务云平台(以下简称慈溪大仪平台)以及慈溪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站(以下简称科技企业服务站)的入驻载体(需通过浙江科技大脑平台注册登记)。 第五条 创新券的支持范围是各级各类创新载体为本市的企业和创业者提供的合作开发、委托开发、科技评估、技术查新、技术咨询、检验检测、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等服务。但不包含以下内容: (1)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 (2)专利代理、软件著作权注册等知识产权过程所需服务; (3)工业设计类、科技金融类服务; (4)已列入市本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支持的。 第三章 使用兑付 第六条 创新券的原则是“先领先得、即领即用”,企业和创客入驻单位通过“浙江科技大脑创新券系统”(https://stbrain.kjt.zj.gov.cn/stbrain/)进行注册、申领,与符合条件的创新载体进行供需对接。 第七条 创新券采用常年受理、分批审核、集中兑付的方式,一般每季度审核一次,每年至少兑付一次。企业单次申领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创客单次申领最高额度不超过5万元,使用有效期为1个月,过期回收。 第八条 创新券主要分为成果转化券、技术服务券和主体培育券。 (一)成果转化券 用于企业或创客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合作开发、委托开发的科研项目,申请此类券的企业和创客在项目完成并按协议全额支付后,可在项目合同截止日所在年度内按实付金额的20%申领、使用创新券,过期作废。同一年度内,同一企业兑付总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创客不超过3万元,同一项目只能兑付一次。 (二)技术服务券 用于企业或创客在新产品、新技术研发过程中购买的科技评估、技术查新、技术咨询、检验检测等,可按服务总费用的50%予以兑付。同一年度内,同一企业兑付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创客不超过5万元。 (三)主体培育券 用于高新技术培育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创建过程中在科技企业服务站购买的规范记账、专项审计、申报辅导等服务,可按照服务总费用的50%予以奖补。培育期内,同一企业奖补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九条 兑付方式 企业和创客向慈溪大仪平台、科技企业服务站入驻的载体购买服务时,原则上采取载体兑付的方式,向其他载体购买服务时,采用企业兑付的方式。 1、载体兑付:载体在服务事项完成且企业全额支付服务费用后,汇总提交兑付申请,市科技局在审核后将补助资金集中兑付至企业。兑付时,应提交以下材料:《载体兑付申请表》、服务汇总清单、服务协议(合同)复印件、服务结果凭证、付款凭证和发票等相关资料。 2、企业兑付:企业和创客在服务事项完成后提交兑付申请,兑付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企业兑付申请表》、服务协议(项目合作协议)、服务结果凭证、企业付款凭证和发票等相关资料。成果转化券还应提交项目实施总结。 第十条 兑付程序 创新券使用后,企业、创客和载体通过浙江科技大脑在线提交兑付申请,初审通过后向市科技局提交相关材料,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分批审核、集中兑付。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主要负责创新券政策制订、经费预算、发放兑付审核和绩效评价等日常管理工作;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创新券专项资金预算审定,开展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各级各类创新载体,应当保护用户身份信息以及在使用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科学数据和技术秘密。 第十二条 企业、创客和载体应按照有关规定申领、使用、兑付创新券,严格执行相关的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规定,合法使用创新券,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将终止项目、追回资助资金,并将责任单位和人员列入科研诚信黑名单,三年内不受理其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构成违法的,将移送司法机关按规定处理。 (1)转让、赠送和买卖创新券的; (2)在创新券申领、兑付或服务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3)故意隐瞒载体与企业、创客存在影响公平公正市场交易的关联关系的; (4)采用虚构创新券合同或者提高合同金额等方式,套取创新券资金的。 (5)其他不诚信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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