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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和县创新券管理办法
     云和县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修订) 云科〔2022〕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创新券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浙科发条〔2017〕70号)和县委、县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云委办发〔2021〕38号)等文件要求,深化科技经费管理制度改革,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优化科技创新券制度,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科技创新券是政府向企业无偿发放,用于向科技创新载体购买技术创新服务、自主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的制度安排。科技创新券支持范围覆盖技术创新全过程,但不与其他科技计划项目重复资助。 第三条 科技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和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县科技局研究制定年度科技创新券工作计划,确定年度发放起止时间、发放总量等。县财政局负责科技创新券的经费预算审核、安排,所需资金在县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和省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科技创新券的适用范围包括:    (一)委托开发。委托创新载体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的研究开发活动;    (二)工农业设计。委托创新载体开展工农业产品外观、功能、结构、形态等设计和样品试制;    (三)检验检测。购买分析测试、检验检测、自愿性产品认证等服务(不含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强制性产品认证);    (四)购买科技创新服务、科技成果转化、委托技术培训服务等补助;          (五)共享浙江省科技大脑平台的大型仪器设备;    (六)委托文献检索查新。    已列入各级科技专项资金资助的在研项目和享受云和县《关于推进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其他条款政策补助的,不纳入创新券支持范围。 第三章 对象与范围    第六条 科技创新券的发放对象和标准:在我县辖区内经营生产且有创新需求的企业,经审核通过,可以申领云和县科技创新券。优先支持在各类创新创业大赛取得名次的企业,经国家、省、市认定的科技型企业。其中拥有省级研发机构的企业每年申领额度不超过10万元;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年申领额度不超过8万元;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每年申领额度不超过6万元;其他企业每年申领额度不超过5万元。同一企业就高享受额度,不重复享受。 第七条 创新券的接收对象包括:省级创新载体(载体范围以浙江省科技大脑平台公布为准),以及县科技局审核通过的地方载体。 第八条 申请地方载体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般应运营一年以上,运营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并拥有专业领域的硬件设施及专业化的技术咨询和服务能力;配有专业的管理服务团队,内部机构设置合理,管理制度健全;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管理、服务人员应占总人数70%,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服务能力;应明确主导服务类型,并明确服务价格;符合国家明确规定应有的从业资格或相关资质等级。县级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实验室等自动列入我县地方载体。 第四章 申请、使用与兑现    第九条 企业通过浙江省科技大脑平台创新券服务系统(网址: https://stbrain.kjt.zj.gov.cn/)在线申请、查询、预约开放共享的科研基础设施、仪器设备和技术服务。其基本流程包括:1.在线注册,申请额度;2.在线预约服务,创新载体接受预约;3.与创新载体签订协议或合同;4.使用创新券,在线生成创新券;5.创新载体提供服务,企业对服务进行评价;6.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予以兑现。 第十条 我县支持科技创新券载体兑付,创新券具体抵用如下:每个企业全年低于5000元的服务费用可全额抵用,超过5000元部分抵用比例为50%,单项服务补助不超过2万元。 第十一条 县科技局负责科技创新券的兑现,兑现工作原则上每季度安排兑付1次(可根据兑现材料收集等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创新券兑现时,创新载体须与创新券申请企业无任何隶属、产权纽带、投资经营等关联关系,否则创新券不予兑现。    第十三条 科技创新券兑现受理期间,创新载体须将兑现申请材料递交至县科技局作为科技创新券兑现结算的依据,申请兑现时,在线递交1份PDF格式材料,兑现材料包含以下内容:1.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表;2.技术服务合同;3.企业自付资金发票;4.技术合同完成情况证明材料;5.科技创新券服务清单和服务评价;6.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 每张科技创新券编号唯一,不得转让、赠送、买卖,不重复使用,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第十五条 企业和创新载体要确保科技创新券申请与实际使用情况一致,县科技局要加强科技创新券发放、使用和兑现的审核管理。对通过科技创新券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和创新载体,注销其持有的科技创新券,追回骗取的资金,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文件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创新载体创新券收入面额以内不分来源按横向经费进行管理,企业使用创新券按规定抵用的服务费用计入研发经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县科技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云和县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云科〔2017〕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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