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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城区创新券管理办法
    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创新券 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 绍市科〔2018〕2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和《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四创两化” 全力补齐科技创新短板行动计划》(绍市委办发〔2016〕68号),进一步深化科技经费管理制度改革,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服务,充分发挥高校院所、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在推动我市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中的重要作用,依据省科技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创新券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浙科发条〔2017〕70号),结合绍兴实际,制订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等要面向经济建设主战场,加快推进科研设施与仪器设备向社会开放,积极为企业等创新主体提供科技创新服务,实现资源共享,充分释放服务潜能。 第三条 创新券是政府向企业、创业者无偿发放,用于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技术创新服务、自主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的一种“有价凭证”。创新券对企业、创业者自主开展的技术创新活动实行普惠性政策支持,支持范围覆盖技术创新全过程,但不与其他科技计划项目、政策重复资助。使用创新券的企业与创新载体不得存在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 第四条 创新券资金来源于财政科技资金。 第五条 创新券分“载体券”和“企业券”两种,由企业在申请时自行选择。其中“载体券”由企业在支付时直接抵用服务款项;“企业券”由企业(创业者)先行支付全部服务款项,再按有关程序兑付。 第六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共同组织实施创新券工作,各区、县(市)实行属地管理原则,按照财政体制由各地兑现。各地科技、财政部门要结合实际,制订创新券具体实施办法,做好创新券的申领、发放、兑付、监管、统计等工作。 第七条 鼓励各地根据实际,深化科技经费使用制度改革,各地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创新券推广应用过程服务与监管工作。 第二章 对象与范围 第八条 创新券支持对象是我市具有创新需求的企业和创业者,优先支持各类创业创新大赛取得名次的企业和创业者,以及科技城、科技园、工业设计基地、各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及泛孵化器的入驻企业和创业者。申领创新券的企业(创业者)须凭营业执照(身份证)在“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云服务平台”)完成用户注册,并经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第九条 创新券的主要接收对象是各级各类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工业设计基地、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企业研究院、企业研究院及各类检测认证机构、科技创新服务平台(机构)等创新载体(以下简称“创新载体”)。接收创新券的创新载体须在云服务平台注册登记,并经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条 创新券支持范围是各级各类创新载体为我市的企业(创业者)在技术创新过程中提供的合作开发、委托开发、科技评估、技术查新、测试分析、产品设计、技术培训、知识产权服务(专利代理、专利分析评估、专利质押、专利保险、专利纠纷服务)等服务,具体可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的内容确定具体范围。 第十一条 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法定检测等其他商业活动,或已列入各级科技计划项目及有关政策扶持,不再纳入科技创新券支持范围。 第三章 使用与兑付 第十二条 创新券申领、兑付等环节均通过云服务平台在线进行。企业(创业者)可以通过云服务平台查询开放共享的科研基础设施、仪器设备,并在线预约技术创新服务。 第十三条 各区、县(市)、市直开发区发放的创新券在省内其他县市之间通用。支持本市企业(创业者)使用创新券到省内市外各级各类创新载体寻求技术服务,鼓励各区、县(市)、市直开发区与省外相关高校院所、公共服务平台、检测机构等创新载体签订创新券使用合作协议,为本地企业(创业者)创新活动提供良好环境。 第十四条 创新券原则上“先领先得、见票即兑”。企业(创业者)依据技术创新需求适时领取一定额度的创新券,创新券使用有效期限为3个月,过期收回。创新券的申领、发放、使用和申请兑现一般应在同一工作年度内完成,逾期自动作废。原则上同一年度内,每个企业最高申领额度一般不超过20万元,每个创业者最高申领额度一般不超过10万元。各地也可根据当地实际自主确定最高申领额度。各地科技部门要根据创新券使用情况,及时做好创新券兑付审核,各地财政部门要落实资金保障,及时做好兑付资金拨付。 第十五条 创新券用于合作开发、委托开发类服务的最高可抵用20%,其他最高可抵用50%。企业(创业者)持创新券抵用时,自筹配套资金不低于上述抵用后比例,并由创新载体开具相关财务凭证,用于兑现科技创新券时使用。各地也可根据当地实际自主确定抵用比率。 第十六条 企业(创业者)及创新载体应当及时在云服务平台上传服务合同和发票。其中“载体券”应在使用前签订、上传相关服务合同,“企业券”合同和发票需在服务完成一个月内上传。 第十七条 创新券兑现受理期间,创新载体或企业(创业者)须将兑现申请材料递交至服务对象所在地科技部门,作为创新券兑现结算的依据。创新券兑现申请材料内容包括兑现申请表、服务合同、服务记录、发票等。 第四章 激励与监管 第十八条 财政性资金为主建设的创新载体对外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可以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性原则收取材料消耗费和水、电等运行费,还可以根据人力成本收取服务费,创新券收入按横向经费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根据开放共享及创新券使用实效,市科技、财政部门对政策支持范围内上年度实际兑付总额在50万元以上的市级及以上公共服务平台(重点实验室)、市级社会科研检测资源开放共享示范实验室给予30%补助,每家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财政补助资金作为后补助,各单位在符合财政资金管理要求的前提下统筹安排,可以优先用于弥补服务成本,以及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鼓励各地对属地的创新载体进行补助。 第二十条 科技创新券使用情况实行按季通报,并纳入市对各区、县(市)、市直开发区有关科技创新工作考核及科技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内容。各地科技、财政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创新券使用情况的评估检查。 第二十一条 创新载体的依托单位是科技资源向社会开放的责任主体,要强化法人责任,切实履行开放职责,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考核评估。对财政性资金为主建设的创新载体,不按规定公开开放信息、开放效果差、使用效率低的,予以通报,并在新购仪器设备、申报市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等方面予以约束。鼓励社会对创新载体开放共享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创新券实行实名制,不得转让、买卖,不重复使用,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对通过创新券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创业者和各级各类创新载体,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实行限期整改、给予警告、停拨或追回财政资金;依据有关规定,列入信用“黑名单”,3年内不再给予科技计划项目和财政科技资金支持,情节特别严重的载体予以摘牌。构成违纪的,由有关部门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处以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加强网络防护和网络环境下数据安全管理,各级各类创新载体、网络技术支持单位和第三方服务机构,应当保护用户身份信息以及在使用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科学数据和技术秘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由市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2016年5月14日发布的《绍兴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绍市科〔2016〕4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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