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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江区创新券管理办法
    杭州高新区(滨江)创新券应用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完善创新服务体系,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服务,根据《进一步推广应用创新券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浙科发政〔2017〕70号)和《杭州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杭科合〔2018〕8号),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券是政府向科技企业无偿发放,用于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技术创新服务、自主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等。创新券 依托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实施,不与其他科技计划项目重复资助。 第二章 对象与范围 第三条 创新券分为企业券和瞪羚企业资助券两类。企业券的发放对象为在杭州高新区(滨江)区注册并纳税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企业。瞪羚企业资助券发放对象为报主任区长办公会议批准认定的瞪羚企业。 第四条 企业券用于省级创新载体(载体范围以省科技厅公布为准)、杭州市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市级平台)和杭州市引进大院名校共建科技创新载体(以下简称市级载体)。企业向非关联的上述创新载体购买科技创新活动所需要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查新、测试分析、产品设计、技术培训等形式科技服务时,并与创新载体签订技术合同的,给予一定比例的企业券补助。 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其他商业活动,或已列入各级科技专项资金资助的在研项目,不纳入创新券支持范围。 第五条 瞪羚企业资助券按照区管委会区政府《关于支持瞪羚企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杭高新【2017】64号)文件中列支的支持范围对瞪羚企业进行资助。 第三章 补助标准 第六条 当年技术合同额累计10万元以上的科技企业,可以在云平台申请创新券补助(企业券)。我区给予不超过认定登记的技术服务合同金额30%补助,单个企业年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 我区企业券年度预算总额一般为300万元(含市级分配资金)。采取企业先到先得的原则,予以分配。 第七条 瞪羚企业须根据我区《关于支持瞪羚企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杭高新【2017】64号)的精神,按要求将相关申请资料提交至区发改局,经报主任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确定企业当年的瞪羚企业资助额度。 第四章申领与兑付 第八条企业首次申请创新券(企业券),需进行资格认定,登录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www.zjsti.gov.cn),进入创新券服务系统页面进行注册,并上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副本、上年度及注册上月企业财务报表。经区科技局资格认定后,企业可以申领创新券,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九条 当年经认定的瞪羚企业须在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www.zjsti.gov.cn)经注册后,进入创新券申领页面,点击“奖补类申请”,选择“瞪羚企业资助”,填写经审定的奖补金额后直接提交兑付申请。 第十条企业和创新载体平台签订的技术合同,付款完成后需在杭州市生产力中心完成合同登记(合同原件一式四份、发票原件、银行付款凭证),取得登记编号后,连同服务结果凭证(如检验检测报告、查新报告)等上传至创新券服务系统向区科技局提出申请使用创新券(企业券)。创新券使用需载体确认后方可兑付。 第十一条 瞪羚企业资助券,由区相关部门线下审核完成后,企业在创新券服务系统直接提交使用申请,区科技局根据当年审核后确定的瞪羚企业资助金额,在线完成兑付审核。 第十二条企业券采取企业先行支付,政府事后兑付的方式。每年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分别对上年度7月1日至12月31日及当年度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审核通过的创新券进行兑付。补助资金下达时企业的工商税务关系应当仍在杭州高新区(滨江)。瞪羚企业资助券,当年完成审核兑付。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企业、各级各类创新载体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的,依法追回骗取的资金,并在5年内不给予科技项目和财政科技资金支持,列入科技不诚信记录;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区科技局负责创新券的申请、发放、审核、统计等日常管理。区发改局负责瞪羚企业的认定。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25日起施行。由区科技局、财政局负、发改局负责解释。原《杭州高新区(滨江)创新券应用实施管理办法(试行)》(区科技[2015]29号)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废止。 附: 杭州高新区(滨江)瞪羚企业认定条件: 1. 本意见所指瞪羚企业是指增长速度快、发展前景好、科技含量高,从事高新技术产业的成长型企业。 2. 瞪羚企业的认定标准: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要求在1000万元以上。提交认定申请前两年,主营业务收入在 5000万元以下时,年增速超过25%;主营业务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时,年增速超过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1亿元以上时,年增速超过15%。对细分行业领先企业、上市后备企业,经区管委会、政府批准,相关指标可适当放宽。 3. 成立区瞪羚企业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区瞪羚企业的认定工作。瞪羚企业由企业申请,经发改局组织初审后提出建议名单报领导小组审核,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报主任区长办公会议批准。瞪羚企业原则上每年认定一次,认定当年有效。 瞪羚企业认定联系人及电话:滨江区发改局 傅国柱 0571-87702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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